苏州市2022年8月25日发布的一则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苏州市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供我们读者参考,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1.缺静探探头标定记录,静探原始记录缺探头编号。
2.缺部分土样送样单等相关土工原始记录。
1.浅部软土层局部厚度变化较大,未按规范进行加密控制。
2.钻探原始记录表中缺标贯试验杆长,影像资料J11孔缺终孔照片。
3.缺勘探点放样记录及高程测量记录、微承压水水位测量原始记录。
4.同一钻探班组单日钻孔工作量偏大,不符合常规进尺。
1.勘察纲要不完整,缺勘探点平面布置图,缺设计院结构要求。
2.缺部分钻孔野外描述记录。
3.缺静探原始资料。
1.实际完成工作量与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信息表中工作量不符。
2.建筑物附近有塘分布,未用小口径麻花钻加密控制。
3.勘探点间距不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B32/TJ208-2016)10.2.1要求。
1.新增开闭所的位置勘探孔布置不满足GB50021-2001(2009年版)要求。
2.现有河道未提供实测河道断面。
3.静探原始记录缺探头编号。
1.“勘察大纲”中缺拟建物角点定位坐标。
1.“勘察大纲”布孔平面图缺拟建物角点定位坐标。
2.部分麻花钻野外施工日期与勘察时间不符。
1.静力触探试验缺探头标定记录。
2.野外钻孔原始编录标准贯入试验未记录杆长。
1.勘察报告及勘察大纲执行的部分规范已经废止。
2.勘察报告中缺对施工验槽相关要求的内容。
3.野外钻孔原始编录标准贯入试验未记录杆长。
1.麻花钻原始记录(静探成果表)缺责任人员签名。
1.未对软粘土中泥炭质土范围进行圈定及评价。
2.部分粉土、粉砂层未进行标准贯入试验,标贯未按10cm记录击数。
3.野外钻探完成时间与土工试验完成时间为同一天,无法保证质量。
4.同一钻探班组单日钻进测试工作量偏大,无法保证质量。
5.缺小口径麻花钻孔测量记录。
1.缺勘察大纲。
2.静探原始记录缺探头编号,缺探头标定记录。
3.标贯原始记录缺杆长记录。
1.钻探原始记录表中缺标贯试验杆长。
2.缺静力触探探头标定记录。
3.孔位测放及高程测量记录缺复核签章。
1.缺审查意见回复(2021.6.30)。
2.影像资料中部分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
1.勘察大纲没有针对性。
2.标贯试验未按每10cm记录击数。
3.同一钻探班组单日钻进测试工作量偏大,无法保证质量。
4.勘察工作量一览表中缺小口径麻花钻工作量。
1.未见收集紧临或接建建筑物基础情况,并分析新建建筑物对其的影响,不符合GB50021-2001第4.11.1条相关规定。
2.连廊部位平面图所示钻孔位置与实际照片位置不符。
3.钻孔野外记录中土样未按回次编录描述。
1.静探探头锥尖率定时间晚于外业施工时间,部分静探孔深与报告不一致,不符合CECS04:88第3.0.2、4.0.1条。
2.缺个别钻孔资料。部分钻探编录人员笔迹存疑,不符合JGJ/T87-2012第14.1.2条。
3.《钻探外业原始记录》与《建设工程勘察现场工作量一览表》中编录人员不一致。
4.变水头渗透试验原始记录中未记录各个读数阶段的时间或时间差。
5.勘察报告外业施工日期与实际螺纹钻施工日期不符。
1.平面图未标注波速测试孔。
2.原始编录取样、标贯未单独记录回次。
3.④层粉土UU指标数量不满足统计要求。
4.预制桩建议桩长不合理。
1.静力触探成果图表缺少率定系数,未提供静力触探原始记录。
1.部分钻孔编录中土样编号与送样单及报告不一致,不符合JGJ/T87-2012第14.1.2条。
2.缺静探原始数据及率定系数表。
3.报告中建议的桩长,部分区域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未达到2倍桩径。
1.考虑填土层负摩阻力时,未提供中性点深度比。
1.静力探成果图表缺少率定系数。
2.钻探点野外记录表头信息不全,缺孔口标高及总页码,静力触探原记录缺探头编号及率定系数。
1.钻探记录中取样回次未按回次进行记录。
1.5#楼部分勘探孔深度不能满足设计文件5#楼设计桩长的要求,不符合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4条。
2.原始资料中缺静力触探探头率定表、放样及高程测量记录表。
3.对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依据不充分。
4.场地划分为两类场地,未提供场地类别分区图。
1.原始资料中缺静力触探探头率定表、放样及高程测量记录表。
2.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依据不充分。
3.未对基槽检验提出要求。
1.勘察大纲布孔平面图中缺拟建物角点坐标。
2.静力触探原始记录缺探头标定记录,缺测量原始记录。
3.野外钻孔原始编录标准贯入试验缺杆长记录。
4.土工试验缺试验过程原始记录。
1.勘察纲要及报告“勘探点平面布置图”无拟建物角点定位坐标。
2.缺静力触探原始记录和探头标定记录,无测量原始记录。
3.场地设计特征周期未进行插值确定。
1.缺勘察纲要等原始资料(钻孔原始编录、静力触探原始记录和探头标定记录及测量记录)。
2.勘察报告未说明地质条件可能引发的工程风险。
3.未论证厚层填土对桩基工程的影响。
1.详勘未按最终批准的规划总平图布置勘探工作量,不符合DGJ32/TJ208-2016第10.2.1条规定。
2.未查明场地内暗塘,不符合DGJ/TJ208-2016第10.1.8条规定。
3.场地地震效应评价不符合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1节的相关要求。
4.缺勘察纲要、钻探、静探及土试原始资料、缺静力触探探头率定记录。
5.缺场地地下水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腐蚀性评价。
6.勘察报告未说明地质条件可能引发的工程风险。
1.未明确4层、5-2层粉土为微承压水含水层,不符合(GB 50021-2001)(2009版)第7.1.1条规定。
2.勘探点平面位置图缺拟建物角点坐标。
3.勘察纲要平面图未布置勘探点;勘察纲要、测量记录、静探原始记录无人员签字;钻孔编录标贯试验缺杆长记录;静探原始记录缺日期和探头率定记录。
4.土试仪器设备及环境一览表中使用的规范过期,土工试验送样单、开土描述原始记录无日期。
1.勘察平面图缺拟建物角点坐标。
2.钻探野外记录缺水位资料,与勘察报告不一致;野外记录中个别标贯击数与勘察报告中不一致,如J44号孔。
3.缺“建设工程勘察现场工作量一览表”。
4.勘察原始资料缺勘察大纲、静探资料和土工原始资料。
1.静探原始记录中无探头率定记录。
2.勘察平面图中缺少各个建筑物的角点坐标。
3.勘察报告中缺“建设工程勘察现场工作量一览表”。
4.勘察报告中部分钻孔未见原始记录。
1.勘察原始资料中缺少勘察大纲、静探资料等。
2.土样送样委托单未注明执行标准,规范标准过期。
3.工程钻探野外记录中个别标贯击数与勘察报告中不一致,未记录标贯杆长。
4.勘察平面图中缺少红线坐标、各个建筑物的角点坐标。
5.勘察报告中缺“建设工程勘察现场工作量一览表”。
1.控制性钻孔平面布置不合理。
2.静力触探原始记录缺相关责任人签字。
3.岩土工程勘察纲要针对性不强。
4.高程测量缺相关责任人签字。
5.同一静探班组单日钻进测试工作量偏大,无法保证质量。
6.未用小口径麻花钻圈定厚层填土范围。
1.勘察大纲缺平面图,缺相关人员签字。
2.标准贯入试验缺杆长记录。
3.钻孔取样未按回次编录。
4.静探原始记录缺探头编号、缺相关人员签字、缺探头标定记录。
1.控制性钻孔底部未取样或进行原位测试,不符合DGJ32/TJ208-2016第11.1.9条的标准。
2.土工试验成果表缺日期。
3.钻探原始记录表中缺标贯试验杆长,缺静探率定表,缺水质分析原始记录。
1.钻孔野外编录与土样送样单及土工试验日期相隔达3个月,不符合GB50021-2001(2009年版)第9.4.6条。
2.取样、标贯回次未单独记录,标贯试验未记录杆长。
3.平面图未见正北方向。
4.估算单桩承载力时预应力管桩未说明为闭口桩还是开口桩。
5.不良地质作用中未见针对液化土层的表述,缺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章节。
6.③1层淤泥质粉质黏土夹粉土未测试其有机质含量。
1.静力探成果图表缺少率定系数。
2.桩基参数未提供通过静力触探原位测试确定的参数。
1.钻探记录中未按回次进尺记录,部分钻探孔施工日期与“建设工程勘察现场工作量一览表”中日期不一致。
2.未进行地下水初见水位量测。
3.静力触探原始数据未提供率定曲线或率定系数。
4.“标准贯入试验液化判别及液化指数计算成果表”中未包含1号楼(J6孔)数据。
1.土样送样单日期早于钻探日期,不符合GB50021-2001(2009年版)14.3.1条。
2.标贯试验未记录杆长,野外记录责任人签字不全。
3.单桩承载力估算时预应力管桩类型未说明,报告中估算公式空白,预制桩单桩承载力估算未结合静探进行综合确定。
1.勘察报告中描述的钻机型号与原始记录中不符。
2.静力探成果图表缺少率定系数。
1.取样、标贯回次未单独记录,标贯试验未记录杆长。
2.连廊(1F)未进行地基均匀性评价。
3.未对③层淤泥质粉质黏土进行无侧限抗压试验确定灵敏度。
4.桩端持力层⑥粉砂层及下卧层⑦粉砂层压缩及剪切试验仅各4组,不满足主要土层不少于6件(组)的统计要求。
5.⑦粉砂层液化判别仅1个点,不符合GB50021-2001(2009年版)5.7.9条。
1.在地面以下20m之内的③A层粉土未进行液化判别(采用桩基),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3.4条。
1.报告中描述的使用钻具数量与原始记录不符。
2.原始测量记录表、静力触探原始记录表缺少人员签字。
3.第4层粉砂夹粉土承压水位未分层量测。
1.现场施工照片中机长未佩戴安全帽。
2.钻探记录中取样回次未按回次进行记录。
3.未提供静力触探原始数据及勘探点放样记录。
4.报告第一章第(三)节中GB50026-2007已过期。
5.报告中未对钻孔是否回填及回填方法进行说明。
1.建议的持力层④2层及⑤1层层面坡度变化大,未进行加密控制。
2.④2层粉土夹粉质黏土压缩及剪切试验指标仅3组,不满足统计要求。
3.标贯试验未记录杆长。
5.同一辅房建议的桩顶标高不一致。
1.原始记录中,标准贯入试验未记录杆长。
2.送样单不全(共 36 个钻孔,但仅提供 B6、B9 钻孔送样单),且送样单勾选试验项目。
3.报告中未见微承压水区域水文资料。
1.原始记录中,标准贯入试验未记录杆长。
2.土、水送样单勾选实验项目与实际不一致。
1.软土地区,地下水水质分析取样不满足《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83-2011)第 5.0.4 条要求。
2.项目沿线跨越河道,未查明河道的河床分布情况,不满足《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第 4.4.2 条要求。
1.原始记录中,标准贯入试验未记录杆长。
2.软土地区,地下水水质分析取样不满足《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83-2011)第 5.0.4 条要求。
1.未考虑沿线桥梁区域河道河床的分布情况,不满足《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第 4.4.2 条要求。
2.软土地区,地下水水质分析取样不满足《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83-2011)第 5.0.4 条要求。
1.钻探原始记录中,未记录标贯试验杆长。
2.劳务及土试信息归集表中土试单位未盖章。
1.报告中 9.1.3 章节场地类别、特征周期错误,与前文矛盾。
2.勘察依据中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程》(JGJ120-2012)。
3.编录员与勘察报告中现场工作量一览表不一致。
1.未进行软土震陷分析评价,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 5.7.11 条要求。
1.未进行基坑抗突涌稳定性计算及评价,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 4.8.10 条要求。
2.土工试验委托单中试验项目内容填写不完整(如 BGDZK-12、BQLZK-50 等)。
以上这些岩土勘察质量检查清单,按照项目顺序进行收集,无需标明项目或单位,也可以有自己的判断。毕竟都是专业工作中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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