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柏兴博士
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博士,研究员级高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湖南省优秀勘察设计师,部、省、市多个专家库专家;长期从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作。
勘察是一个探索性很强的工作,是一个从不知到知、从知之不多到知之甚多,由点到线再到面、由浅到深、由粗到细的过程,很难一步到位。同时,不同的设计阶段对勘察成果的要求也不一样,分阶段进行勘察是基于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与经验总结而得出的基本原则。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一般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2条)。“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时或发现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勘察。”(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21条)。对岩溶地地基更是在第5.1.2(4)与5.1.6条规定了施工勘察的具体要求。可见,施工勘察是看作是其阶段之一,是场地条件复杂、特殊要求或施工时发现与实际不符而进行的勘察。湖南省《岩土工程勘察标准》DBJ43/512-2020将“施工勘察”更为具体化,规定在详细勘察的基础上进行,并针对不同基础类型与岩土条件进行了具体化,可视为地基土检验与超前钻探的结合,惜乎勘察单位能实施者寥寥。我国铁路基本建设要求“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新建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应按踏勘、初测、定测、补充定测开展工作,并与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四阶段相适应”(TB10012-2001第3.1.1条)。既有助于减少后期工程的被动又可为项目的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一般理解,补充勘察是因为设计优化、方案调整,或场地或线路附近存在对设计方案和施工有重大影响的岩土工程问题时,原有详细勘察成果不能满足设计需要而补充进行的勘察。GB50307-2012第3.0.3条将后者这类勘察称之为专项勘察。《四川省大直径素混凝土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DBJ51/T061-2016专门给出一章来规定“补充勘察”,其目的在于满足“大直径素混凝土桩复合地基”的设计要求,其基础是“已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可看作是更详细更精准的勘察工作。《岩土工程勘察术语标准》JGJ/T84-2015对“施工勘察”的定义(第2.0.12条)是“当地质条件复杂、有设计变更或施工中发现问题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超前钻探个人理解分为两个方面,其一属于施工勘察,如岩溶地基的专门勘察;另一方面属于地基检测范畴,如GB50007第10.2.13条、GB55003第5.4.3条、JGJ106第3.3.7条,当然这主要针对于端承型桩基。可见,施工勘察、补充勘察与超前钻探除了“施工勘察”有明确的界定外,其他两项更多像是行业内的约定俗成。三者间互有渗透,并无明确的界限。1. 施工勘察主要服务于施工,是场地复杂,或有特殊要求而进行的广义的补充勘察,是勘察的又一阶段;2.补充勘察一般是设计发生变更,原详细勘察满足不了设计要求进行的勘察;3.超前钻探的归属应视其目的而定,为设计施工服务则归于施工勘察或补充勘察,若服务于地基检验与验收,则属于地基检测。看其服务对象与阶段,如果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即为设计变更服务的,变更后的设计需要重新施工图审查,作为变更设计依据的补充勘察自然需要施工图审查。
本文来自公众号「岩土新鲜事」,不代表本站立场。
文章版权归作者岩土新鲜事所有,如需转载请先经得作者确认授权(可通过本站私信文章作者)。文中图片出处为水印文字,由文章作者整理上传,若有侵权请告知翻身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