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读者分享了一份通知,某直辖市相关协会发布了一份通知《关于工程勘察和结构设计中抗浮设防水位审查(检查)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其中对于结构设计时抗浮水位的有效设计依据,做出了如下规定:据了解,这是针对近期多起地下工程产生抗浮失效以及有些咨询机构不认真进行深入研究、随意降低抗浮水位的情况下做出的规定。目前大家习以为常的惯例是:抗浮设防水位来自于勘察报告。抗浮水位的高低对建设单位的成本影响非常大,抗浮水位每降低一点对会影响到建造成本。但抗浮水位的降低导致抗浮事故的风险急遽增大,特别是最近几年,因为抗浮导致的事故司法判决比比皆是。因此,建设单位降低成本的潜在动力和勘察单位建议的抗浮水位就存在冲突。建设单位往往会通过专家论证、专项咨询等方式对抗浮水位进行改动。这个通知相当于把建设单位通过第三方途径简单降低抗浮水位的门给关上了。需要修改抗浮设防水位的,需要重新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勘察。抗浮设防水位该不该由勘察单位负责却一直在业内有很大的争议。首先,应该明确,抗浮设防水位没有任何一本规范明确是勘察单位的责任。有一位大佬说他翻遍规范,没有一本规范规定抗浮设防水位是由勘察报告负责的。比如根据《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的3.0.6条:抗浮设防水位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抗浮设计等级、场地历史最高水位和长期水位观测资料、勘察报告建议、水位预测咨询成果和工程经验综合分析后,按施工期和使用期分别确定。其中提到勘察报告明确提到的是建议值。相关单位可以根据工程重要性、场地规划、施工方法做出调整。工程建设场地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场地排水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及其变化,在时间空间上包括现状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历史最高地下水位有关资料和未来地下水位,同时应充分考虑场地环境(如区域水库等工程建设导致的地下水位升降)及其变化(如地下工程开挖、回填导致的地下水位升降),地区南水北调和生态补水长期规划等因素。1.勘察单位;2.抗浮设计单位;3;第三方咨询机构;4.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出具指导意见。符合惯例和认知,但勘察单位的视角可能并不全面,涉及当地长期的水位变化研究、拟建建筑的使用功能、施工期和施用期的因素,需要收集全面资料并有较高的预测分析能力。从道理上讲,抗浮设计单位负责抗浮水位应当是比较全面的恰当的。毕竟抗浮设计必然需要考虑综合性的因素。这也符合建筑工程抗浮标准3.0.6的本意。但在实践中,设计单位都是结构设计单位,绝多多数的结构设计单位基本都缺乏这样的综合分析、研究的能力。他们只能抄或者听从勘察单位的建议值。也是一条路子。相当于让有能力做抗浮设防研究的单位成为行业的一个角色,专门提供抗浮水位的研究成果。
但目前缺乏这样成熟的机构,对于机构的责任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从中国特色的角度来讲,这一条其实是最有可行性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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