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规定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1 既有建筑应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并应依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2 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鉴定

1)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2)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

3)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

4)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

6)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

7)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3 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加固;

1)经安全性鉴定确认需要提高结构构件的安全性;

2)经抗震鉴定确认需要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4 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2)既有建筑的加固应进行承载能力加固和抗震能力加固,且应以修复建筑物安全使用功能、延长其工作年限为目标;

3)既有建筑应满足防倒塌的整体牢固性,以及紧急状态时人员从建筑中撤离等安全性应急功能要求。

5 既有建筑的加固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6 既有建筑的加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加固设计;不得将鉴定报告直接用于施工。

7 既有建筑的加固施工必须进行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投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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