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勘察责任主体与验收、签字

《再说勘察责任主体与验收、签字》- 投稿作者:岩土312 - 发布于:翻身猫建筑自学网

关于勘察责任主体与验收、签字之间的关系,《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说得明明白白,在法律、法规层面没什么可说道的。

现实中,却总有那么一些似是而非的,道不清说不明的现象存在。

不只一次,听到类似的如下争论:

详细勘察是一家单位,提交施工图审查的项目负责人是详勘单位,提交建设单位的承诺书是详勘单位签订,可是施工勘察或超前钻探却叫另一家勘察单位做了,验槽、验收时签字如何签呢?

借助中国岩土网这个大平台,针对这一现象,我在“岩土论坛”上写过三篇文章:

201517日,《谁来签这个字? — 岩土感悟之十七》;

2020年12月9日,《工程勘察与基础验收—岩土感悟(46)》;

2022年4月10日,《与其问如何签?不如说如何验?—岩土感悟(53)》。

从时间跨度来看,7年,不短。

从大家开始感觉敏感,引起讨论的节点看,是在【建质[2014]124号】发布之后。

其重心当然离不开“质量终身责任”这把剑。

《再说勘察责任主体与验收、签字》- 投稿作者:岩土312 - 发布于:翻身猫建筑自学网

笔者在《与其问如何签?不如说如何验?— 岩土感悟(53)》这篇感悟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与思路:
(1)详勘单位已成为勘察责任主体,持力层的确定应该责任主体说了算;
(2)当桩基施工与逐桩钻探同步进行,正好给勘察责任主体验证自己成果的机会,同时也应作为其验槽的一项内容;
(3)前提必须是逐桩钻探质量是否满足要求也应该由勘察责任主体相关负责人说了算,只有这样,勘察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对该场地的掌握尺度与设计采用的详勘报告的尺度才更易达成一致;
(3)对施工勘察的质量把控已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施工验槽服务。勘察责任主体此时要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知识。业主应该、且必须支付相应报酬。
(4)如何支付报酬?业主可与勘察责任主体商量酌定。
这一观点,被某项目的建设单位采纳过,结果圆满。
但,也为一些单位不理解,有建设单位,也有施工勘察单位。原因嘛,大家不点也透。
另一方面,大家都清楚,勘察是分级的,详细勘察对单位资质要求甚严,但对施工勘察呢,似乎模棱两可。

《再说勘察责任主体与验收、签字》- 投稿作者:岩土312 - 发布于:翻身猫建筑自学网

还有更好的办法吗?

2022年4月11日,孙宏伟总把拙文转发在他主持的“岩土与工程Geo-Eng专业群(500)”,引起了一些大牛的热议与留言。

现选摘几个观点,供大家参考。

【观点1】 把握尺度一致性,各敲各的锣各打各的鼓,再保不齐碰到一个死对头冤家,那这就是死定了!如果相同旋挖机械在试验桩阶段的入岩控制:钻具、转速、进尺速度都是很好的衡量标准。对灰岩,一孔一钻重点是查桩端以下一定深度是否有溶洞,相互照顾一下各赚各的钱。

【观点2】 看到了问题主线本质, 就是按职责分工,不容易乱。谁是责任主体,谁最终签字,谁最终决策。其他信息,哪怕是非常关键的、绝对“正确”的,都是决策的参考信息。如果业主愿意,提供的参考信息越充分越好,不耽误第三家、第四家挣钱。

【观点3】 按理说,设计是按照哪一家勘察单位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设计,就应该由该勘察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也应该按照该设计文件和勘察报告要求进行施工,否则,就扯不清了。

逻辑似乎对,问题仍然在。

计将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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