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勘察责任主体与验收、签字之间的关系,《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说得明明白白,在法律、法规层面没什么可说道的。
现实中,却总有那么一些似是而非的,道不清说不明的现象存在。
不只一次,听到类似的如下争论:
详细勘察是一家单位,提交施工图审查的项目负责人是详勘单位,提交建设单位的承诺书是详勘单位签订,可是施工勘察或超前钻探却叫另一家勘察单位做了,验槽、验收时签字如何签呢?
借助中国岩土网这个大平台,针对这一现象,我在“岩土论坛”上写过三篇文章:
2015年1月7日,《谁来签这个字? — 岩土感悟之十七》;
2020年12月9日,《工程勘察与基础验收—岩土感悟(46)》;
2022年4月10日,《与其问如何签?不如说如何验?—岩土感悟(53)》。
从大家开始感觉敏感,引起讨论的节点看,是在【建质[2014]124号】发布之后。
其重心当然离不开“质量终身责任”这把剑。
还有更好的办法吗?
2022年4月11日,孙宏伟总把拙文转发在他主持的“岩土与工程Geo-Eng专业群(500)”,引起了一些大牛的热议与留言。
现选摘几个观点,供大家参考。
【观点1】 把握尺度一致性,各敲各的锣各打各的鼓,再保不齐碰到一个死对头冤家,那这就是死定了!如果相同旋挖机械在试验桩阶段的入岩控制:钻具、转速、进尺速度都是很好的衡量标准。对灰岩,一孔一钻重点是查桩端以下一定深度是否有溶洞,相互照顾一下各赚各的钱。
【观点2】 看到了问题主线本质, 就是按职责分工,不容易乱。谁是责任主体,谁最终签字,谁最终决策。其他信息,哪怕是非常关键的、绝对“正确”的,都是决策的参考信息。如果业主愿意,提供的参考信息越充分越好,不耽误第三家、第四家挣钱。
【观点3】 按理说,设计是按照哪一家勘察单位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设计,就应该由该勘察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也应该按照该设计文件和勘察报告要求进行施工,否则,就扯不清了。
计将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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