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勘察通规施行!甲方仍要求勘察报告提供场地特征周期插值,合理么?

有网友求助:

勘察报告里面地震的相关参数,特征周期如果需要插值计算,是勘察提还是设计自己算,这个其他地方有规定没?

这个问题其实陕西省曾经给住建部发过一个函,并由中国建研院的抗震研究所提供过回复。

 

文件中关于这个问题提到:

特征周期是工程场地确定地震反应谱的主要参数,与建筑物无关,该参数以前由地勘部门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给出。

近期,我省设计单位遇到部分项目的场地介于不同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勘察单位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第 3。1。3 条的条文解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再给出该值,由建筑设计单位设计人员根据建设场地的剪切波速及覆盖层厚度插值确定。

这个函由陕西省住建厅向住建部发出,据说这个函最终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抗震研究所进行了答复。

我们见到的回复函是word文档的。并非函件本身,所以只能用据说。

建研院工程抗震研究所答复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以下简称《抗震通用规范》)第2.2.2条规定,特征周期是表征工程所在地区地震影响的重要参数之一。

2. 特征周期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按《抗震通用规范》第4.2.2条确定。其中,设计地震分组根据地震区划图结果确定,场地类别按《抗震通用规范》第3.1.3条确定。

3. 《抗震通用规范》第3.1.1条对场地抗震勘察做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第2款要求“应对工程场地类别进行评价和划分”。

4. 《抗震通用规范》第3.1.3条给出了场地类别划分的具体方法,即根据覆盖层厚度和土层等效剪切波速两个参数进行分类。同时,考虑到岩土勘察数据的精度问题,在条文说明中进一步阐述了分界线附近的处理办法。

5. 《抗震通用规范》第4.2.2条第3款明确了地震作用计算时特征周期的具体确定方法。同时,明确规定,当用于场地分类的两个参数,即覆盖层厚度、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其数值位于分界线附近(±15%)时,应按插值确定特征周期值。

 

综上,针对来函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工程结构地震作用计算时,特征周期应由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地震分组(依据地震部门的区划结果确定)和勘察单位的场地分类结果确定;

2. 当场地分类的覆盖层厚度、土层等效剪切波速的数据位于位于分界线附近(±15%)时,勘察单位应明确给出相对准确的数据设计单位依据勘察单位提供的数据按《抗震通用规范》第4.2.2条第3款规定插值确定特征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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