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学岩土:如何认定勘察单位承担勘察质量责任时的赔偿范围!

 

 

勘察是建设工程重要的前期阶段,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直接决定着建设工程后续工作的质量,勘察设计文件中的质量错误也极容易造成建设工程严重的质量问题。
因此,如何认定勘察设计单位在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以及如何确定赔偿范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实务问题。
本文从一个典型案例出发,试图分析法院认定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赔偿范围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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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建专岩土公司疾控中心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

案件的一审法院为福建省建阳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闽0703民初746号;二审法院为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闽07民终1113号。

2017年10月23日,疾控中心与被告建专岩土公司邵武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疾控中心委托建专岩土公司邵武分公司承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岩土工程勘察任务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用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2倍。”

2017年11月,建专岩土公司邵武分公司向疾控中心提交加盖建专岩土公司公章的《南平市建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施工过程中,疾控中心发现现场地质结构情况与建专岩土公司邵武分公司2017年11月提交的《南平市建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情况不符

建专岩土公司邵武分公司遂对南平市建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岩土工程重新进行勘察,并于2018年6月向疾控中心提交更正后的加盖建专岩土公司公章的《南平市建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018年6月11日,疾控中心与案外人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补充合同》,约定由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根据疾控中心提供的南平市建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业务大楼新的勘察报告重新进行基础设计并通过审图所审查,疾控中心已向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3500元。

据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建专岩土公司及建专岩土公司邵武分公司退还勘察费40000元,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39590元。

本案一审判决为:一、建专岩土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疾控中心损失41595元。二、驳回疾控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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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分析

1.上诉人(原审被告) 建专岩土公司观点

(1)疾控中心要求退还勘察费4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邵武分公司确认勘察有部分误差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同意立即进行野外勘察施工并于2018年6月7日向原告提交与现场地质状况完全吻合的第二份勘察报告。疾控中心接受第二份勘察报告,并依据第二份勘察报告,委托相关资质部门补充对项目基础施工设计、施工图会审、造价审核等,现在疾控中心的项目基础施工已经完工,并经过相关资质部门的验收合格。

邵武分公司已完全按照《勘察合同》第5.2.3项的约定,负责无偿给予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答辩人进行二次补充勘察工作亦增加勘察费用4万元。因此,疾控中心诉请退还勘察费4万元,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

(2)疾控中心诉请赔偿各项损失139590元与客观事实不符

疾控中心对建设工程的造价预算、预算审核、审查费均是建设工程必须支付的费用,与答辩人的勘察报告无关。疾控中心全部支付设计费是13500元,这并不是增加支付补充费用。该增加费用应由疾控中心自行承担。

疾控中心诉称项目施工单位因勘探失误,给其停工和施工人员管理成本损失28200元,与客观事实不符

2018年5月28日,疾控中心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时,只有一台挖掘机在现场具体施工。在发现勘察报告与建设用地岩土地质条件不相吻合时就立即停工了。

至2018年6月7日,邵武分公司提交第二份勘察报告给疾控中心时只有拖延十天的时间。

2018年6月11日,疾控中心对建设工程项目基础补充设计完毕,也只有15天的误工损失。

因此,疾控中心诉称施工单位停工2个月,9人施工人员的管理成本损失28200元,这与客观事实不,况且疾控中心并没有实际支付该费用给施工单位。

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疾控中心观点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5条[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第5.2.1项确定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时间提交质量合格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第5.2.2项确定由于勘察人提供的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整,需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用外,并根据损失承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2倍。

承包人依勘察报告结论数据实施现场基础开挖时,发现施工现场地质结构与被告勘察报告的结论严重不符,现场基础开挖到1.5米以下左右时均为淤泥质土地。关于地段及厚度不均分布的软弱土层,勘察报告提供的现场地质结构与施工现场实际状况差异较大,导致提供的地层分布与岩土特征等基本参数不完整、不准确,施工无法按期继续进行,就此疾控中心要求建专岩土公司邵武分公司重新勘察。

建专岩土公司邵武分公司经过重新勘察,于2018年6月份提供第2份编号FZKW-2017042《南平市建阳区疾病防控中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建专岩土公司邵武分公司于2017年11月提供的第1份编号FZKW2017042勘察报告中对场地岩土层结构、主要岩土层物理力学指标、地基基础设计计算参数、岩土渗透参数,结论与建议等关键性指标、参数、计算、评价等与施工现场地质条件不相吻合,存在勘测数值错误,导致发包人建设项目的基础和施工等方案不得不进行变更设计,原定的建设工期被迫延误等,客观上给发包人造成原可以避免的多项经济损失。建专岩土公司及建专岩土公司邵武分公司应当退还勘察费40000元,并适用2倍赔偿的约定赔偿发包人损失。

 

3.法院观点

关于建专岩土公司和建专岩土邵武分公司是否应当退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勘察费40000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的损失数额及是否适用2倍赔偿的约定。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建专岩土邵武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第5.2.2项约定可知,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如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用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2倍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诉称的实际损失为69795元,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案外人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为13790807元,由此可知本案不属于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不应适用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费及2倍支付赔偿金的条款。

建专岩土邵武分公司发现2017年10月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的《勘察报告》质量不合格后,已按合同约定无偿进行重新勘察,并于2018年6月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报告》,故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退还勘察费4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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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务拓展

1.勘察设计费用的返还问题

就勘察费用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在案例中,双方约定了因勘察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时,勘察单位应当免收勘察费,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不应适用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费的条款。基于此,当勘察设计出现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可否要求返还勘察设计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条的规定可知,在勘察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用是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这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在合同法上称之为“减价责任”,是指当事人有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受害方的选择,在接受不完全履行的基础上,依“按质论价”的评定而使价款或者报酬相应减少的违约责任,其旨在于解决作为对待给付的履行价格问题。具体而言,在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下,相较于符合约定的履行而言,实际履行对于债权人而言价值可能较低,故而债权人支付的对价亦应相应地降低。减价责任的成立基础不在于债务人是否有过错,而在于有偿合同的均衡关系因履行不符合约定而遭受破坏,或者说减价责任的基础在于公平原则。同时,将履行价值的降低作为一种损害来看待也是可以的,即该履行价值降低的部分,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减少或者免收价款,也可以通过主张损害赔偿的方式得到弥补。例如,若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聘请第三方补充勘察或修改设计,在此情形下,建设单位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赔偿其损失,并且,在勘察设计单位已经赔偿了建设单位向第三方支付的价款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单位履行价值的降低已经通过赔偿建设单位损失的方式得到弥补。

回归到上述案例,虽然合同约定了勘察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时,勘察单位应当免收勘察费,但由于工程损失并没有达到重大质量事故的标准,故依据约定返还勘察费的条件并不成就。此外,建专岩土邵武分公司发现2017年10月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的《勘察报告》质量不合格后,已按合同约定无偿进行重新勘察,并于2018年6月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报告》,弥补了《勘察报告》价值上的降低,因此,案例中法院判决不返还勘察费用的结论从法律规定及法律理论上而言均属得当。

综上所述,在考虑要求返还勘察设计费这一诉讼请求的时候,作为法官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需要考虑:

(1)勘察设计单位实际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相对于适当履行的勘察设计成果而言是否存在着价值上的降低;

(2)该实际履行价值的降低是否已通过要求继续履行的方式或赔偿损失的方式来予以弥补。

 

2.勘察设计合同中赔偿条款的效力问题

1

赔偿条款分类和效力

勘察设计合同中的赔偿条款通常包括:
①多倍赔偿条款。如一般通常表述为“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根据损失承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为勘察设计费的X倍”。
②赔偿限额条款。通常表述为“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全部勘察设计费”,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限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承担责任时赔偿的最高金额的条款。在民商事领域中,赔偿限额条款通常在一些当事人获益与风险不均衡的情形下出现,如快递单、保险单、运输合同等合同,赔偿限额条款的目的,旨在于保证合同当事人收益与风险的平衡。就勘察设计合同而言,也存在着风险与收益平衡的问题。如勘察设计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对于工程的影响通常是较为严重的,因此,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也可能会远远地超过勘察设计单位因进行勘察设计工作而获得的勘察设计费用,故而,在勘察设计合同签订的过程中,相对强势一些的勘察设计单位尤其是一些境外设计单位通常会要求将勘察设计赔偿限额条款加入到合同条款当中,相对强势一些的建设单位就会要求将勘察设计多倍赔偿条款加入到合同条款当中。
原则上,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赔偿限额条款和多倍赔偿条款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而,赔偿限额条款和多倍赔偿条款应当是有效的,不能被随意认定为无效或者不予适用

 

2

赔偿限额条款的突破

在实践中,如何突破赔偿限额条款,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①免责条款无效。《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作为限制勘察设计单位在未来承担责任时赔偿的最高金额的条款,赔偿限额条款从性质上讲应当可以认定为免责条款。故而,在勘察设计单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限制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的赔偿限额条款也可参照认定为无效。
②违约金过低。《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作为限制勘察设计单位赔偿的最高金额的条款,赔偿限额条款也可考虑视为违约金条款的一部分。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的相关规定为由,调高过低的违约金。该主张的重点是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金额大于约定的违约金金额。

 

3

多倍赔偿条款的突破

在实践中,如何突破多倍赔偿条款,可以考虑主张违约金过高调减。根据原《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请求调减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作出裁决。
由于违约金条款不以实际损失为前提,故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需要举证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守约方的损失,但守约方损失通常是不为违约方所知悉的,故违约方在举证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4

案例中赔偿条款的特殊约定

本案例中的损失赔偿约定为:“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根据损失承担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实际损失的2倍”。
该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为有效。而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故允许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因此,理论上可以约定违约金为实际损失的2倍,即1倍用于补偿守约方的损失,1倍作为违约方的惩罚。当然,我国法律坚持违约金以补偿性质为主,故《民法典》第585条允许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兼顾守约方和违约方的利益,使违约人不致遭受过分的损失。
如本案例中,以实际损失的2倍作为违约金,违约方可以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请求调减。

 

3.勘察设计相关实务问题

(1)勘察的分类和阶段

从勘察范围及用途上区分,勘察可分为规划勘察和工程勘察。其中,规划勘察侧重于地球物理特性、宏观水文地质条件、重大灾害地段分布,用于规划选址,又可细分为区域与总体规划勘察、专项规划勘察、详细规划勘察等。工程勘察则侧重于局部的地理、地貌、地物、水文、地质、工程力学特性调查,用于工程建设,又可细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等。

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角度,勘察处在建设工程前端,其工作内容将直接影响到规划、设计工作并间接影响到建设、运营阶段。(如图1)因此,勘察文件的质量对建设工程的影响是全局性、长期性的,也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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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勘察在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中的位置示意图

 

(2)勘察的工作内容及业务开展

一般意义上,我们通常关注到的是勘察工作中对地质条件,尤其是工程地质条件的评价,原因在于工程地质条件是直接影响建设工程地基质量的,也是建设工程后续工作最为关心的内容。但实际上,勘察工作内容除了对地质条件进行调查和评估外,还涉及到地形、地貌、地物、水文、气象等全方位的调查和评价。(如表1)

表 1 勘察工作常见内容一览表

 

项    目

内    容

常见质量问题风险

地形、地貌

调查地势高低起伏的变化,即地表的形态,绘制等高线,评估地形导致的诸如泥石流、山体滑坡、洪涝灾害及地震后的堰塞等次生灾害风险。

因特殊地形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在未进行专项防护设计和施工的情况下导致质量问题,常见于线性工程和山地城市地区发生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涝灾害等引起的建筑物毁损。

地物

调查并绘制地表人工建造或自然形成的固定物体,如建筑物、构筑物、植被、突出岩土体、裂隙裂沟等。

对现状地物进行保留时,须考虑新增建筑和现在地物之间的影响并作必要的设计和施工。常见质量问题如旧城改造项目中的拆改工程损坏保护建筑、地铁建设中的地下工程损坏建筑物基础、植被根茎破坏地下管网等。

地质

调查岩土体的圈层分异、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岩石性质、矿物成分、岩层和岩体的产出状态、接触关系等地质情况,着重分析工程力学特性和潜在地质灾害风险。

工程勘察中最重要的内容,工程地质条件直接决定了建设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常见的质量问题如地质分布不均引起的不均匀沉降、地下水位过高导致的基础上浮、湿陷性土质受潮引起的地基沉降、土体含盐量过高或酸碱性质对基础的腐蚀损坏等。

水文

调查水体的时空分布、变化规律,包括地表水文和地下水文。地表水文包括水体性质、水位、水量、水体理化特性、水生物特性、汛期和结冰期等;地下水文包括地下水类型、水位、水压分布、理化特性、水土关系等。

地表水体可分为永久水体(静态水体如湖、塘等;径流水体如河流等)、周期性水体(如潮水、溪水等)、偶发性水体(如洪水、涝水等),水体分布情况对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和工程设计都有重大影响。地下水体的类型(包气带水、潜水、承压水)、水位、水压分布(动力学特性)等直接关系建设工程的地基处理和基础选型,理化特性关系到地基处理和基础材料配比,水土关系则影响到基础的专项设计等。

气象

主要调查气候和极端天气情况、污染物分布及扩散情况等。

气候条件对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都极为重要,如昼夜和四级温差会影响到建筑物的结构选型和保温设计,台风、雷暴等极端天气会影响到建筑物动荷载设计和防雷设计,污染情况会影响到洁净类建筑(如洁净厂房、生物实验室)的气动循环设计。

开展勘察主线业务包括任务下达、实地踏勘、制定勘察方案、现场测量、编制勘察报告、审查交付等多个环节,其中,因为工作的需要,可能还会增加现场补测、地基处理、地基检测等支线工作。(如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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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勘察业务开展的一般流程图

 

(3)勘察工作中的重要文件

在勘察工作开展过程中,诸如勘察设计任务书、勘察方案、勘察报告等文件是勘察工作中的重要文件。其中,勘察设计任务书属于勘察工作的输入文件,勘察方案属于勘察工作开展的过程文件,而勘察报告则是勘察工作的成果文件。

①勘察设任务书。向勘察单位提出勘察设计任务,主要是向其明确计划建设的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作为其开展勘察工作的基础条件,也是其评估工程地质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是否需要采取地基强化措施以及是否需要采用特殊的基坑支护、降水等施工方案的依据。勘察设计任务书中最重要的是勘察技术要求,即建设单位对勘察单位开展勘察工作的具体技术要求。(如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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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勘察设计任务书示例图

 

②勘察方案。勘察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结合现场踏勘情况,对现场勘察工作制定详细的方案,用于指导现场勘察并收集必要的数据,以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勘察方案一般包括:一、工程概况;二、勘察目的;三、勘察技术依据;四、地形地貌及地质概况;五、当地相似类型建筑物及其地基基础情况;六、勘探布孔原则;七、钻孔孔深的确定原则及工作量预计;八、勘察工作技术要求及可能出现的问题、措施;九、勘察工作计划与工期保证措施;十、勘察质量保证措施;十一、安全文明开展勘察工作措施;十二、勘察服务承诺等内容。

③勘察报告。即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总结。根据勘察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考虑工程特点及勘察阶段,综合反映和论证勘察地区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问题,做出工程地质评价。它是供设计、施工单位使用的重要资料和依据。报告书内一般包括工程地质条件的论述、工程地质问题的分析评价以及结论和建议。勘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概况;二、勘察目的、任务及技术标准;三、勘察方法及工作量;四、场地岩土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五、腐蚀性评价;六、场地地震效应评价;七、岩土工程特性指标;八、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九、结论与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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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结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处理中,勘察环节往往没有设计、施工等环节受到的关注度高,一方面是因为勘察环节比较前期,属于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的“幼年”时代,与建设工程“出现病症”相距甚远,往往不会第一时间作为审查分析的重点。另一方面,勘察阶段如确有质量风险,也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勘察阶段的病因往往要到施工甚至运营阶段才能表现出病征,两者的时间跨度和弱因果关联客观上增加了调查难度。

然而,勘察又是建设工程最重要的前期阶段,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直接决定着建设工程后续工作的质量,勘察设计文件中的质量错误也极容易造成建设工程严重的质量问题,因此,认真研究如何认定勘察设计单位在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以及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对于厘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作者:

 

何学源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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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工学硕士、法国国立建筑学院(ENSAV)建筑学硕士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使用指南》编委

典型业绩包括:为某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纠纷案提供代理服务,争议标的额3.2亿元;为某能源行业央企收购某2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非诉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标的额10亿元等

曾就职于某大型综合甲级设计单位,参与多个国家新区和大型交通枢纽的基础设施和地下空间规划设计,现主要从事建设工程领域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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