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必须提供给相关方吗?

作为产品的供应方,向产品的使用方—用户提供一定的技术资料,比如: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等,这是必要的。但是,如果用户坚持要求供应方提供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关键技术的相关技术资料,就不合理了。企业之间的交往应该建立在遵守国家法律、承担社会责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任何一方提出违背这一原则的要求都是不合理的。然而,目前预拌混凝土企业向相关方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非常繁多,不像是企业之间的平等交往。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技术资料的现状

以北京市的情况为例,目前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向相关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仅种类繁多,频繁提供、重复提供的现象普遍存在,通常情况包括以下几方面。

(1)合同签订前的企业资质资料。政府主管部门、大业主圈定供应圈、重大工程项目等监督检查中需要提供这类资料。

(2)配合比审批资料,北京简称报监资料(报验资料)。需要提供混凝土试配所用各种原材料厂家的营业执照、资质、许可证、型检报告、进厂复验记录和报告、配合比计算书、试配记录(部分耐久性报告)等。

(3)单个浇筑部位生产过程中需要的随车资料。包括:配合比申请单、配合比通知单、各种原材料的复试报告、开盘鉴定、发货单等。这部分工作量巨大。大型预拌混凝土企业每天生产几千立方米混凝土,浇筑的部位几十个甚至上百个,不仅每个部位要提供上述资料,多数情况下还要一式几份,因提供生产技术资料一天要用掉数千张A4纸,资源浪费严重。

(4)混凝土强度报告和合格证。部分施工方需要提供混凝土28天或60天标养强度报告,所有的施工方都需要提供合格证。

这么大量的生产技术资料需要消耗大量资源,因此其必要性应该好好斟酌,要与时俱进,该淘汰的淘汰,该简化的简化,能用信息化手段解决的就要坚决地推进信息化解决方案。同时,要逐步杜绝大量的重复资料。

如果说提供上述资料可能会增加工作量,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影响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而其中预拌混凝土企业向相关方提供混凝土配合比,笔者认为就不那么简单了,可能涉及到建设工程行业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某些偏见,甚至是歧视等问题。从另一个角度说,如果我们认为配合比是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关键技术,那么提供配合比还有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去看待这一问题。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向相关方提供配合比的原因分析

为什么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向施工等各方提供混凝土配合比呢?原因很复杂,但笔者认为主要与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发展历史、标准规范、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自身特点、混凝土质量责任的模糊状态、建设工程的传统观念等有关。

1.预拌混凝土企业向相关方提供配合比与其发展历史有关

预拌混凝土企业向施工及相关方提供混凝土配合比与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发展密不可分。与国际先进国家的预拌混凝土行业相比,我国预拌混凝土行业起步较晚,经历了初始阶段、起步阶段和快速发展阶段,各阶段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要求各不相同。

(1)初始阶段。我国预拌混凝土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一些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大量现浇混凝土,由于施工场地狭窄、工期紧迫等原因,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或施工现场附近设立混凝土搅拌设施,采用翻斗式汽车运输,吊斗浇筑混凝土,解决了施工中的急需问题。初始阶段,预拌混凝土企业仅向专项工程提供混凝土,不向其他工程和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企业隶属于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管理服从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由于当时并没有相应的管理标准和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不需要向施工方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更不需要提供混凝土配合比。

(2)起步阶段。经历了初始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北京、上海、天津、无锡、沈阳等城市的预拌混凝土逐步开始社会化供应,并采用搅拌车运输、泵车浇筑,混凝土发展为以流态为主,技术逐步成熟和完善。从这时起,预拌混凝土(当时称商品混凝土)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产业真正开始起步,走向发展。这一阶段仍然没有针对预拌混凝土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使用的标准规范都是与混凝土相关的施工企业的标准规范,并且当时预拌混凝土供不应求,预拌混凝土企业除了提供给施工方运输单作为结账的依据外,并不提供其他技术资料。

(3)快速发展阶段。快速发展阶段经历了两次高峰,第一个高峰为进入20世纪90年代,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逐年增多,混凝土需求量也随之增大,由此带动了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快速发展。这个时期,政府主管部门为了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开始制定相关的管理文件,比如:北京市发布的《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J01-6-90)等。由于受到原来预拌混凝土企业隶属于施工企业的影响,规程中明显带有预拌混凝土企业处于从属地位的痕迹。规程中第一次出现了开盘鉴定等术语,并要求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参加开盘鉴定,实际上是要求施工企业的有关人员参与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督管理,在此基础上开始明确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配合比等技术资料的义务,并且提供的技术资料逐步延伸。

第二个高峰源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2003年10月16日,商务部、公安部、原建设部、交通部四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文),该文件明确规定在我国124个城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继《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出台后,商务部、原建设部等六部委于2007年6月6日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这一阶段随着预拌混凝土的快速发展,各种标准规范应运而生,各标准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对预拌混凝土提出了很多详细的要求。

从预拌混凝土发展情况来看,预拌混凝土企业脱胎于施工企业,其管理方面势必受到施工企业管理模式的影响,长期处于施工企业附属企业的地位。《预拌混凝土》(GB/T14902)发布前,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与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在管理上没有明确的区分,把现场搅拌的混凝土与独立的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等同起来管理,就如同施工企业管理自己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一样,作为内部管理,只要能够达到管理目的,需要什么样的资料都不过分,混凝土配合比作为关键技术更应该接受施工企业的监督和检查。但是,对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有自己的产品标准,如果脱离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向相关方提供混凝土配合比,是很不妥当的。

2.各种标准、规范的要求对于一般商品而言,生产厂家为最终用户提供的资料一般仅包括产品说明书(或者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也是最终用户所关心的,通常情况下有这些资料就足够了。那为什么对预拌混凝土要求那么苛刻?我们不妨来看看各种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中的规定。

标准中“7.6.7采用预拌混凝土时,供方应提供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混凝土质量合格证和混凝土运输单;当需要其他资料时,供需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资料的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质量追溯要求。”

这一规范中明确提出供方应提供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混凝土质量合格证和混凝土发货单。从施工角度看,这些资料好像是必须的,但仔细想想,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和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通常情况下并没有实际意义。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是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流程资料,用于预拌混凝土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施工方和其他相关方拿到配合比通知单本意是要起到监督作用,但实际上很难实现。同时,这些资料并不作为竣工档案,预拌混凝土企业自己保留作为追溯资料即可;预拌混凝土企业站内控制用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同样属于预拌混凝土企业内控资料,结构验收是以现场制作的试件强度为准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同样不作为竣工资料,只需自己按照要求保留。

(2)《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中的规定。标准中“10.3.1供方应按分部工程向需方提供同一配合比混凝土的出厂合格证。出厂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出厂合格证编号;合同编号;工程名称;需方;供方;供货日期;浇筑部位;混凝土标记;标记内容以外的技术要求;供货量(立方米);原材料的品种、规格、级别及检验报告编号;混凝土配合比编号;混凝土质量评定。”标准中“10.3.3供方应随每一辆运输车向需方提供该车混凝土的发货单,发货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合同编号;发货单编号;需方;供方;工程名称;浇筑部位;混凝土标记;本车的供货量(立方米);运输车号;交货地点;交货日期;发车时间和到达时间;供需(含施工方)双方交接人员签字。”

作为产品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标准中规定是比较合理的,仅仅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向施工单位提供合格证,这与我们通常了解的产品基本一致。从合格证中规定的内容来看,涉及到产品质量追溯的内容比较齐全,完全可以满足追溯要求;混凝土发货单作为双方交易的凭证和资料自然最为重要,而标准规定了发货单的内容同样满足追溯要求。另外,该标准最值得提倡的一点应该是明确了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施工方的责任,避免因为混凝土是半成品而模糊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施工方的责任。

(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北京地方标准中的规定。

标准中“7.5.7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预拌混凝土运输单;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32天内提供);混凝土氯化物和碱总量计算书(工程结构有要求时);砂石碱活性试验报告(工程结构有要求时)。”

作为北京地方标准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基本与《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相同,对提供配合比没有明确要求。

(4)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北京地方标准中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中有一个表格,是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的标准表格,其中的要求有配合比编号,要求施工单位委托检测公司进行预拌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检测时填写,该表格见下表。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必须提供给相关方吗?》- 投稿作者:砼话 - 发布于:翻身猫建筑自学网

检测单位要求填写配合比编号道理有些说不通,难道检测单位也负有对搅拌站的监督责任?即使从质量追溯的角度理解,也没有必要填写混凝土配合比编号,表中的其他内容完全能够满足要求。由于该表要求施工单位填写委托试验单时要填写配合比编号,很多施工单位就据此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配合比通知单,这也是造成施工单位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提供配合比通知单的依据。因此,不管当时出于何种考虑,现在应该尽快修订,通过修订尽可能删除那些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

除了标准规范的要求外,有些监理公司自己确定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很多资料,甚至包括原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复试报告等。有时一些施工单位自己的管理措施中规定向预拌混凝土企业要求大量不必要的材料,这些材料最终都成为了垃圾。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不得不说,那就是各种评优活动,比如:什么杯、什么奖等,都要求提供更加详细的资料,一些专家自以为懂得混凝土,或者觉得混凝土很重要,就要求施工方提供混凝土原材料各种记录和报告,如果采用的混凝土是现场搅拌的,还有一些必要性,而对于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3.对质量责任的认识模糊

无论预拌混凝土是产成品或者是半成品,都需要明确相关方的质量责任。明确的质量责任是企业间正常交往的必备基础,而对质量责任的模糊认识势必造成相关方地位的不平等,处于强势一方往往能够借助自己的地位占得优势,劣势一方为了生存只能默认各种不合理要求。

很多业内人士认为,预拌混凝土是半成品,质量责任难以明确。难道预拌混凝土真的不能明确相关方的质量责任吗?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认识,是传统观念作祟。正常情况下,质量责任在买卖双方都是明确的,并不因为供方供应的是产成品或半成品,预拌混凝土并不例外。我们知道,预拌混凝土是在施工现场完成交付的,交付前后是界定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的分水岭。交付前,施工企业及相关方并没有参与预拌混凝土质量的形成过程,对预拌混凝土质量不负有质量责任;交付后预拌混凝土企业同样不参与结构混凝土质量的形成过程,也不应该负有这一阶段的质量责任。因此,界定质量责任的关键点就在交付过程中。正常的交付过程应该是买卖双方共同验证产品质量是否满足规定要求的过程,买方肯定会以严格甚至挑剔的目光来对待整个验收程序,买方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质量问题或事故的发生,而预拌混凝土和施工企业都不重视交付过程,出现质量问题时难以追溯,造成施工方、监理方等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配合比,以此作为重要手段限制预拌混凝土企业开脱自己的责任。预拌混凝土的交付过程在产品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中有明确规定,关键的交付条款规定非常详细。预拌混凝土的交付验收过程包括拌合物状态逐车验收和按照批量进行相关性能的检验,这一过程同时包括了对混凝土拌合物和硬化混凝土的验收,而硬化混凝土由于其性能检验需要一定试验周期,其最终验收要有一段时间的滞后,但并不应该认为滞后验收会影响验收结果,也就是说不能因滞后原因而模糊了对质量责任的认识。模糊了质量责任非同小可,它是很多质量问题或事故的罪魁祸首。

如果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责任,那就不必要要求生产方提供配合比了,即使提供再详细的配合比,也不可能回避自己的质量责任。换句话说,生产企业提供了配合比,难道有关方面能够借此有效行使监督权利吗?难道出了生产质量事故相关方需要承担相应质量责任吗?我们知道,这些都是不太可能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管提供什么样的资料,不管是不是提供配合比,只要混凝土交付检验证明属于预拌混凝土企业责任的,预拌混凝土企业都必须负责。但是,如果预拌混凝土企业交付了合格产品,质量问题或事故的责任绝不会因为提供配合比而改变。当然,任何产品都有无法明确的隐含质量需求,一旦发生隐含质量需求不能满足要求时,就需要进行全面检测与分析,根据检测与分析结果确定双方的责任,而检测与分析过程需要质量的可追溯性,保证质量可追溯性是生产企业的责任,也是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因此,对于预拌混凝土企业而言,保留生产数据,留取相关可追溯的资料对于事后问题分析是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怀疑质量存在问题时,怀疑预拌混凝土企业弄虚作假等情况时,相关方有权利申请提取有关证据,而不是仅靠生产时提供的配合比就能解决问题。

不能否认,对于一些管理水平差,特别是关键技术岗位人员缺失,难以保证配合比合理性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相关方共同对混凝土配合比把关也势在必行,对于重点工程对混凝土配合比的论证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万全之策,在这种情况下提供配合比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但这样的个例不能作为标准、规范的规定行为。

另外,很多时候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的配合比并不被作为正常的监督或核查资料,而成为居心不良者的把柄,并借此提出很多匪夷所思的要求。比如:不得使用机制砂、不得使用粉煤灰、不得使用矿渣粉、砂率高于标准规定必须下调、胶凝材料低于标准规定必须上调、甚至要求水泥用量低的配合比向水泥用量高的靠拢等,全然不顾实验结果,全然不顾实际情况,让搅拌站技术人员无所适从。

总之,为了各负其责,相关方面的关注点应该是预拌混凝土的现场交付过程,保证交付过程的规范性和真实可靠性,确保预拌混凝土不同环节出现问题时能够快速和准确地分析与处理才是重中之重。

三、如何提供配合比的几点建议

如果我们站在保护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利益角度出发,作为大家公认的关键技术的混凝土配合比技术应该是有知识产权的,应该得到保护,简单的规定预拌混凝土企业出具配合比违背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不利于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人可能认为混凝土配合比是常规技术,不具备知识产权的要件,不必要保护。我个人认为,越是传统行业,越需要创新,现在的配合比必须公开接受检查造成配合比技术被轻视,不动脑筋、盲目跟风、随意抄袭是现在配合比设计的大问题。乔布斯就是凭着创新意识,走在别人前面的。金融业需要乔布斯,制造业何尝不需要乔布斯呢?在目前产能严重过剩的前提下,预拌混凝土市场应该“新意盎然”,最应该体现创新气息,可由于创新存在风险,由于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加之没有形成跟风丢人、抄袭可耻的社会风气,导致大家都不愿意创新,都喜欢拾人牙慧。在一些人眼里,哪怕是一点肉沫子,也总比冒风险好。尽管配合比具有很强的个性化,不同生产工艺、不同材料品种、不同工程、不同结构部位、不同施工工艺及不同环境条件都可能是不同的配合比,但配合比设计的技术路线和基本配合比一样要通过大量实验总结,一样具备很高的关键技术,如果不是现在配合比随意公开,那么配合比技术是完全可以在不同的企业间存在壁垒的。这种随意的公开打击了技术创新原动力,是对混凝土技术发展的一种伤害,应该呼吁行业形成共识,逐步加以纠正,回归混凝土配合比的原有地位。要改变现状需要业界有识之士共同参与、共同呼吁、共同努力。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两方面解决:

(1)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标准规范是混凝土行业的行为准则,很多管理手段都是基于标准规范的要求而制定的。因此,修订标准规范中过时和不合理的条款是首要任务。

(2)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规范。标准规范的要求都是以普遍情况为前提确定的,不是一成不变的金科玉律,任何标准规范都会受到编制时行业发展水平和实验条件的限制,也会受到编制者所站角度和知识水平以及社会和自然环境的限制,很多条款需要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经受考验。标准规范的规定不是高要求,完全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和施工,可以生产出合格产品和保证工程质量,但并不能保证产品和工程质量的优良。因此,标准规范是要在特定情况下被突破的,只有这样的突破才能使标准规范不断进步,不断完善,不断满足变化了的要求。正确理解标准规范的规定是应用好标准规范的前提,标准中很多“宜”的条款,是正常情况下的要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就要突破,而少数人为了推脱责任,把这些“宜”的条款等同于“应”或“必须”的条款,一旦哪家企业按照实际情况有所突破,常常被直接否决。说到这里,想起了早期出现的阴阳配合比的情形。当时北京市很多搅拌站开始使用矿渣粉,造成水泥最小用量不能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突破要求监理不允许、施工单位不认可、政府主管部门检查时要责令整改等,为了规避这样的要求,大家开始把矿渣粉和水泥共同作为水泥报监理验收,认为这样把水泥和矿渣粉整体作为矿渣水泥起码说得通,也就逐步流行起来,这就是早期的阴阳配合比。当然,后来不良企业利用这一机会开始胡来,造成很多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阴阳配合比,如果阴阳配合比能够保证混凝土质量或者使混凝土的质量更加优良,那还是阴阳配合比吗,难道不能理解为标准规范的要求过时或不合理,难道不能理解为监理等有关方面人员对标准规范的理解和执行不当?这样的表述绝对不是为阴阳配合比开脱责任,更不能说阴阳配合比是正确的,阴阳配合比严重侵害了社会诚信体系,其危害性不言而喻,这里主要是想说明我们在对待标准规范的条款时应该抱定什么态度,是僵化的执行还是灵活的运用。

结束语

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给相关方面的配合比只是一种形式,相关各方面都是出于对工程质量负责的态度,无可厚非,但提供配合比本身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创新发展。从目前情况看,想通过配合比监督管理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作用很难发挥,失去了实际价值,应该逐步有所改变,把预拌混凝土企业当做正常的企业看待,严格控制其使用的原材料和提供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其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无论预拌混凝土企业是否提供配合比,都完全可以达到预期目的。(来源:《混凝土世界》20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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