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省明确: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职称!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一、报送材料时间
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材料受理时间为2023年2月1日-2日。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材料受理时间为2023年2月3日-2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职业资格对应职称
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我省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条件(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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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6个工种试点申报初中高级职称
技能人才参加评审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5号)要求执行。
今年选取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和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等6个工种试点高技能人才申报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试点范围为省属、广州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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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

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2〕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职业能力建设处、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3月25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

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进一步发展壮大我省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突出重点。适应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趋势,以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打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职业技能评价界限,创新技术技能导向的评价机制,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融合发展。

  2.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才职业发展中“独木桥”“天花板”问题,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搭建两类人才成长立交桥。

  3.坚持科学评价。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强化技术技能贡献,突出工作业绩,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4.坚持以用为本。立足实际工作岗位需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措施相互衔接,着力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扩大贯通领域。

  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专业类别与技能类职业(工种)对应关系指导目录。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对应的专业类别和职业(工种)结合我省贯通评价实际适时增减。

  (二)进一步创新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机制。

  完善相关系列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淡化学历要求,强化技能贡献,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价,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成绩不作要求,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可用体现其技术能力的工作报告、技术工艺改进方案、编制的操作手册或解决工作难题的案例报告等替代,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综合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面试答辩、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评价高技能人才。对于在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积极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与制定评价标准。支持有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对高技能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三)进一步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具有所申报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水平的优秀人才可直接申报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标准条件。

  (四)进一步加强评价与使用相衔接。

  鼓励取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继续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支持探索建立企业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各类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三、具体措施

  (一)明确贯通范围对象。

  1.在我省工程、农业、工艺美术、体育、技工院校、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等领域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在职在岗高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农业、工艺美术、体育、技工院校、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2.在我省技能岗位工作,取得工程、农业、工艺美术、体育、技工院校、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系列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在职在岗技术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含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下同)。

  (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相关系列对应层级职称

  1.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

  3.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

  (三)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

  1.取得相关专业助理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2年的,可分别申报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2.助理级职称人员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4年的,可申报技师考评。

  3.中级职称人员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4年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四)健全贯通评价组织。

  1.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原则上由对应省属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为我省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以及工程系列机电、轻工、电力、食品、建筑建材、交通、林业、测绘国土、水利水电、地质勘查、冶金、石油化工、信息通信、物联网、纺织、铁路、医疗器械、标准计量质量、广播电视、民爆、网络空间安全、测控仪器、农业工程等专业省属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贯通评价工作实际,适时调整评审组织及其评审范围。在综合评估基础上,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地级市下放评审权限,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和参与职称评审工作。支持高技能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实施技能等级评价的规模以上企业自主开展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

  2.相关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申报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管理权限组织开展;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组织开展。

  (五)完善申报评价程序和标准。

  1.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申报评审程序按我省现行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主管部门(职称申报点)审核后,按程序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标准按省属职称评审委员会发布的高技能人才贯通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具体标准条件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系列职称评审基本标准,由职称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特点进行细化,报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后执行。

  2.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申报程序和评价流程按我省现行职业技能评价相关规定执行,其申报材料直接提交相应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具体评价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执行。

  四、有关政策

  (一)申报人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二)申报人从事工作专业应与申报的职称专业或职业(工种)相同或相近。

  (三)申报人参加职称评审或职业技能评价,可按照“有利原则”选择上述规定最优条件进行申报。

  (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五)对于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选手的指导专家、教练,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南粤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优秀高技能人才,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可申报相关系列正高级及以下级别的职称评审。对于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的选手,获得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省部级表彰,取得广东省和其他部级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以及被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可申报相关系列副高级及以下级别的职称评审。

  (六)对于取得相关系列专业的正高级职称人员,现从事生产一线技能工作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资格。

  (七)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或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按我省现行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评价收费相关政策执行。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免于理论知识考试的,免收专业理论考核费。

  (八)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应向职称申报点提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含2017年9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前合规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应向技能人才评价机构提交合规获得的职称证书。

  (九)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自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是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和地位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加强协调配合,聚焦关键问题,结合实际抓好贯通工作。

  (二)狠抓工作落实。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和技能人才评价机构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抓紧制定相关实施方案、评价办法和评审标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申报,简化流程手续,提供优质服务,全力保障贯通工作顺利有效进行。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用人单位积极性,引导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参与。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的典型经验,强化引领和示范作用,营造良好氛围。

  (四)做好政策衔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新增职业技能等级(岗位)与职称贯通评价的办法,待国家相关改革落地后结合我省实际另行研究制定。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相关职称系列专业类别对应技能类职业(工种)指导目录

原文链接:
http://www.gd.gov.cn/zwgk/gongbao/2022/11/content/mpost_39190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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