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合同中赔偿条款效力问题

一般意义上,我们通常关注到的是勘察工作中对地质条件,尤其是工程地质条的评价,原因在于工程地质条件是直接影响建设工程地基质量的,也是建设工程后续工作最为关心的内容。但实际上,勘察工作内容除了对地质条件进行调查和评估外,还涉及到地形、地貌、地物、水文、气象等全方位的调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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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条款分类和效力

勘察设计合同中的赔偿条款通常包括多倍赔偿条款和赔偿限额条款两类。

多倍赔偿条款如一般通常表述为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根据损失承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为勘察设计费的X

赔偿限额条款。通常表述为赔偿 金额最高不超过全部勘察设计费,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限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承担责任时赔偿的最高金额的条款。在民商事领域中,赔偿限额条款通常在一些当事人获益与风险不均衡的情形下出现,如快递单、保险单、运输合同等合同,赔偿限额条款的目的,旨在于保证合同当事人收益与风险的平衡。就勘察设计合同而言,也存在着风险与收益平衡的问题。如勘察设计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对于工程的影响通常是较为严重的。因此,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也可能会远远地超过勘察设计单位因进行勘察设计工作而获得的勘察设计费用。故而,在勘察设计合同签订的过程中,相对强势一些的勘察设计单位,尤其是一些境外设计单位通常会要求将勘察设计赔偿限额条款加入到合同条款当中相对强势一些的建设单位就会要求将勘察设计多倍赔偿条款加入到合同条款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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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赔偿限额条款和多倍赔偿条款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而,赔偿限额条款和多倍赔偿条款应当是有效的,不能被随意认定为无效或者不予适用。

赔偿限额条款的突破

在实践中,如何突破赔偿限额条款,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一是免责条款无效。《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作为限制勘察设计单位在未来承担责任时赔偿的最高金额的条款,赔偿限额条款从性质上讲应当可以认定为免责条款。故而,在勘察设计单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限制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的赔偿限额条款也可参照认定为无效。

二是违约金过低。《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作为限制勘察设计单位赔偿的最高金额的条款,赔偿限额条款也可考虑视为违约金条款的一部分。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的相关规定为由,调高过低的违约金。该主张的重点是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金额大于约定的违约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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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倍赔偿条款的突破

在实践中,如何突破多倍赔偿条款,可以考虑主张违约金过高调减。根据原《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请求调减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作出裁决。

由于违约金条款不以实际损失为前提,故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需要举证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守约方的损失,但守约方损失通常是不为违约方所知悉的,故违约方在举证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文章摘至:《律师说法》,作者:何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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