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组织编写的《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汇编——结构分册》一书于2021年2月经建工社正式出版,段老师也认真学习了相关技术内容。首先很是感谢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担当和付出,愿意把多年来审查的经验、想法和易错点分享出来。但是本人在学习的过程中也对部分内容深感疑团重重,故而就本书部分内容发表一点自己的拙见供结构界同仁思索。
▲素材:《建筑工程设计……问题汇编——结构分册》(选段)
就本书中关于防震缝设置的相关内容,段老师给出一些非正式的看法,旨在较为准确的在宏观上理解结构设计中规范的基本规定,本书中也有其他关于盲目包络的问题,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也在逻辑上和合规上做了论述,这里也不再浪费笔墨。由于水平有限,讨论内容可能在表达方式和知识准确性方面有不妥之处,欢迎广大同行批评指正!
1、抗规分布:防震缝是否属于规范中需要调整设防标准的抗震构造措施,是否需要按照上述书籍中表述的那样,乙类建筑需要提高一度计算防震缝的宽度?这个问题我们不能通过臆测,也不能仅仅听某某专家的断言。如图一,在《抗规》中,防震缝位于第6.1.4条。如图二,再看《抗规》目录中6.3、6.4和6.5为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和框剪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篇幅,而6.1条属于一般规定,那也就是说规范中抗震构造措施是不包含防震缝的。
▲图一:10版《抗规》⑴
▲图二:10版《抗规》⑴
2、高规分布:如图三所示,《高规》把防震缝编排在第3.4.10条,而本条属于结构平面布置。如果结构布置的篇幅都往抗震构造措施上面靠,难道乙类建筑的结构最大适用高度、最大高宽比、平面尺寸及外凸尺寸限值等都要提高一度吗?再看抗震构造措施的定义: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个部分采取的各个细部要求。所以防震缝本身是空气啊,即不属于结构部分,也不属于非结构部分,它的存在就是让上部结构一分为二或者一分为多,是结构设计人员用一把无形的刀“切割”建筑的手段,即结构平面布置。在概念上,乙类建筑,提高缝宽是可以减缓建筑碰撞程度的,但是这应该是设计人员自行把控的范畴。因为概念上东西太多了,概念上乙类建筑降低最大适用高度,降低最大适用高宽比,降低建筑平面尺寸及外凸尺寸限值等对于降低建筑震害也是有利的啊。但是结构设计是设计人在设计,不是审图专家在设计,而审图应该是依据规范审图。总结:乙类建筑的防震缝宽不属于抗震构造措施的范畴,审图专家不应超越规范要求设计人员提高一度计算防震缝宽度。⑴、《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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