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投稿作者:规范查 - 发布于:翻身猫建筑自学网

近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有数字水印、二维码等有效监管标识,建设单位应当拒绝接受没有有效监管标识的检测报告。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迫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单独计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费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

 

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

 

  •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基坑和土方开挖、地下室、地上部分分阶段灵活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联合竣工验收、单独验收

 

  • 符合竣工联合验收条件的,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手续。
  • 对实行竣工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采用“一口受理”模式牵头开展竣工联合验收,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事项应当纳入竣工联合验
  • 实施竣工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与竣工验收备案合并办理。
  • 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满足条件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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