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不竣工也不付款,施工单位居然可以这样解决

 

年底,工程人的脑子里只有一件大事,催要工程款。

但就在这几天,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找到我们,聊到一个令他们十分头痛的问题,业主单位拒付工程款,而且找了一种奇葩的方式——以拒不竣工验收的方式拒付工程款。

我们都知道,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工程款大部分是按施工节点支付,例如完成±0给10%的工程款,再例如主体结构封顶给50%的工程款等等。

而竣工验收通常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支付节点,但是,就像这家施工企业说的那样:如果业主单位故意不进行竣工验收怎么办?

这就变成了:“竣工验收完毕给工程款,但业主单位认为工程还有缺陷瑕疵,不组织验收,不验收就不用给工程款…”

这是不是个死循坏?如何破?

我们帮施工单位想了破局之策三步走:

1、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启动竣工验收程序;

2、不一定真实竣工,也可以推定竣工;

3、关注业主单位有无对工程其他施工。

您一条一条来品。

01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启动竣工验收程序

既然工程款的支付前提是竣工验收合格,那么首当其冲就是要先把竣工验收的程序启动起来

怎么启动?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这样说: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换句话说,启动竣工验收的核心就是要向业主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而业主单位收到报告后,就应该启动竣工验收程序,因为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但是,来咨询我们的施工单位却不同意,他们说业主单位往往就奇葩在这里,他们会找种种理由不启动验收,例如:

“我们在申请竣工后,业主单位给我们列了一份需要返修的清单,在我们返工后,他们又再次列清单,一次两次三次,没完没了,这怎么办?”

业主单位这样做合理吗?肯定不合理,但问题在哪?

其实这是竣工验收逻辑上的偷换概念

竣工验收本身就是核查工程施工的质量及数量是否合格的过程,也就是说通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得出结论。

但还没有核查呢,业主单位就单方面得出结论,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施工单位返修到我满意为止,否则不进行竣工验收。

我们再把焦点说的更清晰一点:

验收前,究竟是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没问题了就可以申请,还是要业主单位认为完美了才行?

我认为是前者。

当然,仅仅是“我认为”没用。幸运的是,最高法似乎也有与我相同的观点。

(2019)最高法民终1466号判例中,最高法这样认为:

“施工方已向建设方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说明已基本完成涉案工程的建设,因阜新新兴公司原因未组织验收。因此,涉案工程应按前述法律规定视为竣工,并具备结算条件。”

判例中的核心词句为“说明已基本完成涉案工程的建设”。

也就是说最高法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前,并不要求工程是百分百完美建成的,只要施工方认为基本完成,就可以启动验收程序。

这是符合工程建设逻辑的

一方面,还没核查就无法得出质量是否合格的结论

另一方面,一项工程事无巨细,客观上不太可能百分百完美

因此不能让缺陷瑕疵成为阻挡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

02
不一定真实竣工,也可以推定竣工 

好,启动是启动了。

但有没有一种可能,你启动归启动,人家业主单位就是不实质组织竣工验收。

毕竟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才给钱,而不是验收启动呀。

怎么办?

建设工程的司法解释里已经有明确的答案: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这条规定从文意上看起来,似乎是说的是如何认定竣工日期。

但从包括最高法在内的各级法院的判例来看,基本被当做“如何推定工程已经竣工”的规定。

所谓“推定”,说的是客观上并不一定进行了竣工验收的程序,但因为已满足相关条件,为了保护善意的一方,不管实际上有没有竣工验收,法律直接规定了可以“视为”已经竣工。

在工程法律中,类似这样“推定”的规定还有很多,并且有些规定还往往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今天篇幅有限不细说,有空我来总结总结。

重要的是,这种“推定”、“视为”可以突破很多客观上的不能。

有的人说一旦没了证据,律师就没啥作用。某种程度上,也是没有用好这些“推定”所导致的。

03
关注业主单位有无对工程其他施工 

通常来说,施工单位施工完毕后,即使业主没有进行竣工验收,但为了交付,常常工程的其他工作还是要继续下去的。

例如基坑分包工程,分包结束后,后续的填土、浇筑等工程会继续接着干。

再例如是总包工程,消防、装修也会进场,在主体工程上继续施工。

为什么要提醒施工单位要注意这些,与竣不竣工,能不能拿工程款有什么关系?

因为我们关注到另一则最高法的判例,(2019)最高法民申3393号

该判例认为,业主单位如果进行其他施工,可以被认定为擅自使用工程,而擅自使用也可以推定为工程已经竣工。

这又是一条“推定竣工”的规定,这条规定不仅可以用在这里帮助施工单位尽早能够拿到工程款,也可以用来避免业主单位故意进行质量鉴定而导致诉讼久拖不决。

我们此前写过一篇建设工程承包人:如何避免发包人利用质量鉴定让诉讼久拖不决?(传送门),有兴趣的伙伴们可以点击查看。

小结

遇到业主单位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你不要怕,我们有办法打破死循环:

首先,在保证工程无质量的问题的前提下,向业主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启动竣工验收程序。

其次,业主单位在收到报告后,拖延验收或拒不验收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视为工程已竣工,并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后,如果建设工程没有竣工验收,业主单位另外进行了其他施工行为,可以推定为擅自使用工程,也可以被认作为工程已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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