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发布:图审(含勘察)常见问题及质量通病(2022版)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施工图设计质量通病,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会组织施工图审查专委会编制了《2022年宁波市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及质量通病》,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杜绝再犯。

 

 


 

 

【目  录】

1 勘察专业

2 建筑专业

   2.1 政策性通病意见

   2.2 场地设计通病意见

   2.3 消防设计部分通病意见

   2.4 居住建筑通病意见

   2.5 公共建筑通病意见

   2.6 工业建筑通病意见

   2.7 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通病意见

   2.8 建筑安全防护通病意见

   2.9 建筑装修及建筑材料通病意见

   2.10 室外工程

   2.11 全面执行建筑专业全文强条规范

3 结构专业

   3.1 结构设计总说明

   3.2 地基基础设计

   3.3 地下室设计

   3.4 上部结构设计

   3.5 结构模型

   3.6 钢结构

   3.7 与其它专业交叉问题

4 给排水专业

   4.1 共性问题

   4.2 建筑给水

   4.3 建筑热水

   4.4 建筑排水

   4.5 消防

   4.6 人防

   4.7 小区总图、市政与海绵

5 电气专业

6 暖通专业

   6.1 防烟排烟

   6.2 空调通风

   6.3 人防

   6.4 图纸深度

7 市政专业

   7.1 道路专业

   7.2 室外排水专业

   7.3 桥梁专业

   7.4 政策性部分

   7.5 其它

 

 

 

 1 勘察专业 

 

1.0.1 部分报告的图表缺少项目名称、制图日期;部分勘探点平面布置图上建筑物要素不齐全,如:地下室轮廓线不清晰,地形地物、坐标等未标注,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等规定。

1.0.2 部分项目场地位于河岸、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而报告未提供河岸、边坡的相对高差、坡角、场址距突出地形边缘(河岸、边坡等)的距离等参数的勘测结果;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未提出尽量避开;当无法避开时未建议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设计通用规范》(GB55002-2021) 3.1.1条第4款、3.1.2条规定。

1.0.3 部分报告未说明基坑工程的周围环境概况;且未提出地下水控制及防治措施建议、基坑工程施工阶段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议,不符合《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第6.1.9条1款、5款、7款规定。

1.0.4 采用标贯试验击数进行液化判别时少于3个勘探孔;部分报告的地震效应评价缺少场地的地震历史资料,不符合《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3.2.8条5款、6.1.3条规定。

1.0.5 部分项目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足、少于总孔数1/2,不符合《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第3.2.8条1款规定(条文说明取土试样为I、II级样,扰动样则不满足取土试样孔的要求);另外主要土层的不扰动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时,场地少于3个勘探孔,不符合《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第3.2.8条2款的规定(有些砂土与碎石主要土层的动探孔少于3个)。

1.0.6 部分勘察报告特殊性岩土缺少以下评价:软土的砂土夹层分布、软土的结构性、软土地基的稳定性和均匀性;场地的原始地貌、填土来源和堆填方式、填土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压缩性、密实度和湿陷性;风化岩的岩脉和孤石、破碎带和软弱夹层分布,风化岩地基的均匀性,且缺少特殊性岩土对“生态环境与拟建工程”的影响、应对措施及有效性的评价,不符合《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第3.6.4条、3.6.6条、3.6.10条以及《建筑与市政工程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 第2.1.10条、3.2.1条的相关规定。

1.0.7 较多报告缺少对场地的“横向扩展”地震稳定性评价,并应给出相应的工程防治措施建议,不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设计通用规范》(GB55002-2021)3.1.1条3款规定(应补充明确有无横向扩展的影响);部分报告未明确项目所在地具体行政区划的乡镇街道名称,不满足《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附表C.11的使用要求。

1.0.8 部分勘察报告缺少场地的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对于场地含有一层或多层承压水含水层的,未分别提供各层承压水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并评价其腐蚀性(采取水样须明确采样位置及承压含水层的层号),不符合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1.1条第5款、12.1.2条4款规定。

1.0.9 当桩基以基岩为桩端持力层时,部分报告孔距偏大,不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3.2.2条第1款及《宁波市建筑桩基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则》(2017甬SS-01)第4.1.9条等即“对于端承型桩,其孔距应为12~24m,若相邻两个勘探孔桩端持力层层顶标高变化较大,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适当加密”的规定。

1.0.10 部分报告未分析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未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不符合《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第2.0.1条5款的规定。

1.0.11 部分桩基项目的一般性勘探孔深度进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岩土层小于3m;对桩身直径大于或等于800mm 的桩小于5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不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勘探孔深不符合《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第3.2.5条的规定。

1.0.12 部分报告未明确场地隔水层;当有抗浮需要时,未提出抗浮措施的建议,不符合《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第3.7.1条、3.7.4条3款的规定。

1.0.13 地基基础评价未分析工程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及防治措施和监测的建议,不符合《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第6.1.5条4款;桩基础缺少成桩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桩基施工对环境的影响评价,不符合《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第6.1.7条4款规定。

1.0.14 部分报告未根据建议的地基处理方法提供相应设计岩土参数及检测建议,不符合《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第6.1.8条规定。

 

 

 

 2 建筑专业 

 

2.1 政策性通病意见

 

2.1.1 节能评估、绿建评估、节能设计、绿建设计等资料应完整。应落实《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分析报告书》。

2.1.2 消防设计详表技术经济指标应与总图、设计说明、消防专篇等资料一致。

2.1.3 人防资料中应明确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设置要求,提供人防设计详表、人防应建面积表、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设计专篇。

2.1.4 既有建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既有建筑的改造,应根据检查或鉴定结果进行设计。(《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第2.0.1条、第5.1.2条)

2.1.5 建筑改造图纸应有注册建筑师签章。应出具原主体报审号或新的立项批文或产权证、其他权属、验收合格证明等。设计应依据相关规范,落实各项设计内容。

2.1.6 进行绿色建筑性能保险合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查前进行绿建预评价,TIS机构对预评价内容出具审核意见,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之前设计完成TIS机构审核意见的修改。(详见《关于开展绿色金融绿色建筑协同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试行)》甬建发(2021)118号)

2.1.7 勘察设计文件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及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并结合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技术专家会审定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1.8 在线变更、修改应根据甬建发(2022)2号文提供修改图纸。

 

2.2 场地设计通病意见

 

2.2.1 总平面竖向设计中,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当确有必要采取其他高程基准时,应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工程测量通用规范》GB55018-2021第2.1.1.2条)

2.2.2 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建筑工程配置的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距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基地内部道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距基地内部道路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米;坡道口不应采用车辆转弯半径不足的U型掉头交通组织方式。(《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5.2.1条,《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第4.3.2条)

2.2.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且不得设置停车位。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其认可文件。

2.2.4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高层工业建筑消防登高场地不应分段布置。

2.2.5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相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30M。

2.2.6 设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办公楼周边,用于停放小型客车的沿地面道路设置的单排停车位,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应满足: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每组的停车数量不超过5 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停车位的布置不应影响消防救援,每个消防救援口对应的6m范围内不得布置停车位。

2.2.7 城市高层写字楼、商贸综合体、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应制定大件垃圾投放场所。(详见《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2021第3.2.5条)

2.2.8 燃气调压站应提供燃气入口压力,在最小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5.2.5条)

2.2.9 涉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危险品库、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执行GB50067第4.2.5、4.2.6、4.2.7条的规定。

 

2.3 消防设计部分通病意见

 

2.3.1 应结合立项资料、具体生产工艺与原料、原产品复核确定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明确是否具有爆炸危险并采取相应抗爆泄压措施。

2.3.2 外墙应每层(含夹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具体要求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7.2.4条,7.2.5条的要求。首层也需标识。消防救援口按照20m间距一圈设置。

2.3.3 厂房、仓库和商店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两个直通走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口。

2.3.4 用房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7.2条、5.5.8条和浙公通字(2020)166号,4.1.18条的要求。

2.3.5 防火分区示意应明确疏散通道并与防火分区示意一致。存在疏散借用时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5.5.9条的相关要求。疏散借用不应改变原疏散条件,借用距离时同时应符合疏散宽度不超30%的要求。

2.3.6 楼梯首层疏散及建筑门厅防火分隔应执行浙公通字〔2020〕166号,4.2.2条的规定。

2.3.7 设计说明应明确项目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建筑外墙 上、下层开口之间的窗槛墙高度不应小于1.2m或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不符要求时应设乙级防火窗。明火厨房窗槛墙高度不可折减。

2.3.8 汽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出入口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2.3.9 室外楼梯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6.4.5条的相关要求,明确梯段、平台的耐火极限要求,明确栏杆扶手高度,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梯段净宽不应小于900。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梯段下方不应设置门窗洞口。

2.3.10 消控室与其他用房之间的隔墙与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与乙级防火门。消控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干扰较强的用房附近,具体判定应结合电气专业要求。

2.3.11 库房、工具间、物证室,厨房主、副食库等有存储功能的用房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备用间、预留用房等应明确具体功能。办公区域的机要室、档案室、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和重要库房等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3.12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它设备用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7条)

2.3.13 不应采用推拉门、弹簧门、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作为疏散门。疏散门净宽不应小于900,防火门为子母扇均计入疏散宽度时应两扇安装闭门器,且有顺序自行关闭功能。

2.3.14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措施。地下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防水淹门槛外侧尚应设置排水沟、集水井等排水措施(详18J811-1图示)。

 

2.4 居住建筑通病意见

 

2.4.1 高层住宅电表箱应设置管井。U形内天井不得为一户独用,首层也要满足。

2.4.2 住宅套内卫生间、阳台和厨房等湿区应设有防水措施,与之毗邻的干区应设有防潮措施。住宅建筑地下室防水等级应按一级设计。

2.4.3 当附设为本住宅楼服务的地下汽车库时,每台电梯均应通向该地下汽车库;当地下室为非机动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至少应有一台电梯通向该地下室。

 

2.5 公共建筑通病意见

 

2.5.1 幼儿园楼梯梯井宽度大于0.11米时,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爬措施,楼梯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爬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时,竖档间距不应大于0.09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4.1.9条、4.1.13条)

2.5.2 中小学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小于0.9米,中小学防护栏杆应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8.1.5条8.1.7条的相关规定。

2.5.3 医疗建筑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2.5.4 医疗建筑卫生间、厕、盥、浴布置在餐厅、医疗等有严格卫生要求的用房的直接上层时,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防水措施。

2.5.5 附建老年照料设施应位于独立分区内,并设置独立交通体系及出入口。独立建造老年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4m。

2.5.6 老年用房应设置至少一台医用电梯,二层及以上楼层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且应能容纳担架,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米的应设置消防电梯;电梯应有防烟设施。

2.5.7 老年人照料设施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m,老年人居住用房门开启净宽不应小于1.1m。

2.5.8 老年人照料建筑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5.9 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16  8.1.14条的规定。

2.5.10 影院布置应满足《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3.2.7条的相关要求,应明确人员集散空间设定。

2.5.11 超大城市综合体内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建筑内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必须采用电加热设施,严禁在用餐场所使用明火。

2.5.12 商场营业厅建筑面积应包含楼梯间、自动扶梯、疏散走道、卫生间的面积。

2.5.13 商店建筑楼梯、室内回廊、内天井等临空处的栏杆应采用防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2.5.14 宿舍贴邻电梯井道、设备机房、公共楼梯间、公用盥洗室、公共厕所、公共浴室、公共洗衣房等有噪声及振动房间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减震、降噪措施。

 

2.6 工业建筑通病意见

 

2.6.1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满足GB50016-2014(2018年版)3.1.1条、3.1.2条要求之一的,可按照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2.6.2 厂房、仓库合建,应明确为中间仓库且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3.6条的要求。

2.6.3 丙类厂房应明确是否为人员密集型,是否属于火灾荷载较高类型并配置相应消防设施。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类厂房组合布置。

2.6.4 车间首层疏散外门不应小于1.2米。甲类车间门斗开向楼梯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与楼梯间门错位布置。

2.6.5 应明确工业建筑节能设计分类。有供暖空调的工业建筑应按一类工业建筑进行节能设计。《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2017第3.1.1条)。

 

2.7 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通病意见

 

2.7.1 汽车库内通道交叉处、建筑内置式地下车库坡道口交叉处,在平面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须保证驾驶员视线通透。(《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第4.7.3条)

2.7.2 地下汽车库防水等级应为一级(DB33/T1147-2018第5.3.1条)。

2.7.3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6.0.7条)。

 

2.8 建筑安全防护通病意见

 

2.8.1 玻璃栏杆、雨蓬、天窗、地板等部位的玻璃应明确为夹层玻璃。室内外玻璃栏板应符合JGJ113-2015第7.2.5条的要求。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必须进行均质处理。

2.8.2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在0.45~0.7M范围内设置了横向构件,视作易于儿童攀登的构造。(《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第6.7.4条)

2.8.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符合下列要求:1、栏杆能承受水平荷载符合相关标准规定;2、临空24M以下为不低于1.05高度,临空24及以上为不低于1.1M高度;3、栏杆高度应从可踏面算起。4、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第6.7.3条)

2.8.4 玻璃采光顶及雨篷用面板应满足《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DB33/T1240-2021)第12.2.7条的规定。夹层玻璃的胶片厚度不应小于1.14mm,单片玻璃不应小于6mm。单腔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12mm。

2.8.5 玻璃幕墙与建筑楼层边沿、隔墙、洞口处封堵应满足《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DB33/T1240-2021)第4.6.3条的规定。应设置上、下两道水平防火封堵构造,封堵材料的设置厚度不应小于200mm;同一块玻璃幕墙面板不应跨越两个相邻的防火分区。

2.8.6 建筑高度超过27米,无机保温板的锚固措施应执行《无机轻集料保温板外墙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T1209-2020,4.2.9条、第5.1.2条规定。

2.8.7 室外设备空间应设置方便维修、安装的措施。

 

2.9 建筑装修及建筑材料通病意见

 

2.9.1 场所应根据功能定性控制室内环境污染要求的类别。住宅、居住功能公寓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为I类控制室内环境污染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20) 

2.9.2 无窗房间、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提高一级。

2.9.3 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400平米的墙面应采用A级建材。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放映孔应设防火阀。

2.9.4 属于人员密集型或火灾荷载较高的丙类厂房时,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第6.0.1表2的相关要求。

 

2.10 室外工程

 

2.10.1 园林工程中对游人存在安全隐患的临高地、临水等道路或者平台,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不能设置栏杆的位置,应采取诸如防坠网、水下安全区等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2.10.2 景观工程中,藤本植物应满足支撑荷载要求,并设置防儿童攀爬构造。种植乔木时地下室顶板覆土不应小于1500。

 

2.11 全面执行建筑专业全文强条规范

 

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施工图报审受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执行:

GB55014-2021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

GB55013-2021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GB55012-2021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从2022年04月1日开始施工图报审受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根据:

GB55015-202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55016-202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55019-2021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请深化无障碍专篇设计)

GB55022-2021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

从2022年10月1日开始施工图报审受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根据:

GB55028-2022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5-2022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

从2023年03月1日开始施工图报审受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根据: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55036-2022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从2023年04月1日开始施工图报审受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根据:

GB55030-2022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3 结构专业 

 

 

3.1 结构设计总说明

 

3.1.1 混凝土材料用水泥、砂、粗骨料、外加剂、拌合用水、配合比、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等应满足《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第3.1.1~3.1.8条的相关规定。

3.1.2 当施工中进行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预应力筋代换时,应符合设计规定的构件承载能力、正常使用、配筋构造及耐久性能要求,并应取得设计变更文件(《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第2.0.11条)。

3.1.3 工业建筑楼面活荷载取值,应满足《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第4.2.7条的规定。

3.1.4 钢材的材料性能应满足《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2021第3.0.2条要求。

3.1.5 灌注桩在腐蚀环境中,桩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5mm(《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第5.2.11条)。

3.1.6 根据《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 339-2015第4.4.2条,女儿墙高度超过0.5m时、人流出入口、通道处或9度时,出屋面砌体女儿墙应设置构造柱与主体结构锚固,构造柱间距宜取2.0m~2.5m;高层建筑的女儿墙,不得采用砌体女儿墙。

3.1.7 结构设计说明中应采用当前有效版本的规范。

3.1.8 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明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第3.1.7条(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1.9 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明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第4.2.2条、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第2.0.4条,普通钢筋、预应力筋及结构混凝土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3.1.10 结构设计说明中对于抗震等级三级及以上的框架及斜撑构件(含梯段)应明确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3.9.2-2条,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第3.2.3条,并注明采用带牌号为“E”的抗震钢筋。

3.1.11 结构设计说明中地下与水土接触的砌体应采用不低于MU15.0混凝土砌块、不低于MU20的实心砖及不低于M10.0水泥砂浆砌筑。

3.1.12 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明确施工和检修荷载(GB55001-2021第4.2.12条)和栏杆活荷载取值(GB55001-2021第4.2.14条)。

3.1.13 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场地类别(非场地土类别)。

3.1.14 结构设计说明中环境类别应明确工程具体对应位置(对于基础应按干湿交替环境即二b类考虑),另如位于腐蚀环境应按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50046-2018进行防腐蚀设计。

3.1.15 结构设计说明中电梯吊钩设计应符合GB50010-2010(2015年版)第9.7.6条。

3.1.16 结构设计说明中圈梁、构造柱、过梁等非结构构件采用HRB400级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GB50010-2010(2015年版)第4.1.2条)。

3.1.17 桩基说明应补充:根据《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第5.4.3条,嵌岩桩对桩端的岩性应进行检查,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留取。

3.1.18 根据《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第4.4.6条,地基基槽(坑)验槽后,应及时对基槽(坑)进行封闭,并采取防止水浸、暴露和扰动地基土的措施。

3.1.19 根据《建设工程配建5G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33/1239-2021第4.1.3条移动通信机房设计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6KN/m2

3.1.20 《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第18.1.4条: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结构的设计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所需要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防火保护材料的性能要求(包括:防火保护材料的等效热传导系数等)。

3.1.21 框架梁纵向钢筋锚入墙、柱内水平锚固段投影长度不小于0.4Lae《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9.3.4条;次梁锚入主梁内充分利用钢筋的抗拉强度时水平锚固段投影长度不小于0.6Lab(22G101-1第2-40页),设计铰接时不小于0.35Lab。

 

3.2 地基基础设计

 

3.2.1 承台钢筋锚固长度应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4.2.3条要求,弯折长度不小于10d。

3.2.2 对于跨度较大的门式刚架、有大吨位吊车的门式刚架以及柱底弯矩较大的结构,应验算柱底弯矩和基础抗弯能力,应对桩在各工况下的受力进行计算分析,若有上拔力,桩基应考虑抗拔。

3.2.3 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4.8.15 条,人防区的桩基,桩身承载力验算应考虑上部墙柱传来的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荷载组合。

3.2.4 人防区域内的桩基承台最小配筋率应符合人防规范要求。

3.2.5 基础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或桩基设计等级;明确竖向抗压布桩时地下水位的取值;对于天然地基应明确须基础验槽,对于桩基设计为甲级、乙级的应按规范要求做设计试桩(具体详见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第3.1.2条)。

3.2.6 对于柱下条形基础和地下室带基础梁的筏板基础中的基础梁应按平法图集22G101-3编号为JL*,而对于柱下独立基础和桩承台间基础连系梁应按平法图集22G101-3编号为JLL*,基础次梁应按平法图集22G101-3编号为JCL*。

3.2.7 对于单桩承台的配筋率应满足0.15%最小配筋率的要求,柱下独立二桩承台应按GB50010-2010(2015年版)中的附录G深受弯构件配置纵向受拉钢筋、水平及竖向分布筋(JGJ94-2008第4.2.3条)。

3.2.8 对于承台配筋构造应满足平法图集22G101-3中第94页要求,对于三桩承台应按平法图集22G101-3中第95、96页要求设置分布钢筋。对于多柱联合承台应根据计算并满足构造要求配置承台上部钢筋网。

3.2.9 对于采用已限制使用的人工挖孔桩型,应进行专家论证后方可采用,其适用条件应根据“建筑桩基技术规程JGJ94-2008,第6.2.1条第6款”。

3.2.10 对于场地分布厚层的新近填土层以及大面积堆载,设计应考虑由此产生桩侧负摩阻力的可能,及对桩承载力的影响(JGJ94-2008第5.4.2条)。

3.2.11 对于采用a型开口桩尖的预应力空心桩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计算时应考虑桩端土塞的影响(JGJ94-2008第5.3.8条)。另对于采用b型闭口桩尖的预应力空心桩时桩间距应按完全挤土桩考虑(尤其注意对于排数不小于3排且桩数不小于9根的摩擦型桩)JGJ94-2008第3.3.3条。

3.2.12 对于未进行设计试桩桩基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工程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荷载检测(而不能采用高应变检测代替),JGJ106-2014第3.3.1条和3.3.4条,《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第5.2.6条。

3.2.13 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JGJ94-2008第8.1.9条)。

3.2.14 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GB50007-2011第6.3.1条)。

3.2.15 基础设计时应考虑竖向力的作用,弯矩、剪力的影响。抗拔桩承台,应考虑抗拔力的反向弯矩的影响。

3.2.16 对于工业厂房结构设计总说明应明确地坪活荷载限值,必要时地坪应作加固处理。

3.2.17 柱下条形基础梁高度宜为柱距的1/4~1/8.高度小于1/6柱距时,宜按弹性地基梁计算。(GB 50007-2011 8.3.1条和8.3.2条)

3.2.18 独立基础台阶的宽高比不应大于2.5。

3.2.19 水泥搅拌桩复合地基宜在基础和桩之间设置褥垫层(JGJ 79-2012第 7.3.1-6条) 。另应明确复核地基载荷试验的数量及具体要求(JGJ 79-2012 第7.3.7条) 。

3.2.20 地下室底板基础采用倒无梁楼盖形式时,建议采用筏板整体计算分析和SLABCAD中无梁楼盖计算分析二者包络设计。

 

3.3 地下室设计

 

3.3.1 人防侧墙的水平施工缝应设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500mm的墙体上,《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6.4.16.2条。

3.3.2 人防单元主要出入口的人防通道和有顶板的坡道等的外墙、顶板和底板应考虑人防荷载,此部分构件配筋及构造应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要求。

3.3.3 人防封堵、门框及人防口部等部位混凝土应一次性浇筑,不应设置后浇带。

3.3.4 地下室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地下室施工阶段的抗浮相关要求,地下室应针对施工阶段进行抗浮设计,做好防止上浮的措施。

3.3.5 当基础底板顶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位置时,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应延伸至底板。

3.3.6 地下室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地下室顶板最小和最大覆土厚度限值以及土的容重要求。

3.3.7 住宅楼等不宜采用部分有地下室部分无地下室结构形式,易引起应力集中形成薄弱环节,详见“宁波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细则”。

3.3.8 既是主体结构竖向受力构件剪力墙和柱又是地下人防构件的应注明相关构造做法既要满足抗震相关要求亦要满足人防构件相关要求。

3.3.9 人防地下室设计中,封堵梁的外箍应符合人防规范最小配筋率要求,锚固长度应符合受力钢筋的锚固要求;人防封堵口柱当需要承受侧向偏心水平人防荷载的作用时,最小配筋率应符合人防规范的要求;主楼区域的竖向构件混凝土强度较大时,相应位置的人防构件最小配筋率应符合人防规范要求。

3.3.10 人防图纸应有设备预留孔洞图。图纸中应注明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密闭墙、临空墙、单元隔墙的设备专业管孔及人防底板上集水坑的位置及大小,且注明管孔的防护密闭要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程》RFJ001-2021 3.1.2。

 

3.4 上部结构设计

 

3.4.1 抗震等级一、二、三级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纵向钢筋直径,不应大于矩形截面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2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6.3.4.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6.3.3.3条。

3.4.2 当梁的下部钢筋层数多于2层时,2层以上钢筋水平方向的中距应比下面2层的中距增大一倍,《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第9.2.1.3。

3.4.3 剪力墙端柱承受集中荷载时,纵向钢筋、箍筋直径和间距应满足框架柱的要求《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7.2.16条。

3.4.4 梁上部钢筋、下部钢筋水平方向的净间距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9.2.1条第3点。

3.4.5 高层和多层,转换梁和转换柱构造要求应符合《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第4.4.10条。

3.4.6 结构大样中的构件受力钢筋配筋率应符合最小配筋率要求。

3.4.7 建筑设计应注意建筑形体的规则性,结构工程师应在建筑方案阶段就应介入结构方案的设计,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建筑,对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的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GB50011-2010(2016年版)第3.4.1条和3.4.3条,GB55002-2021第5.1.1条)。

3.4.8 独立的剪力墙边缘构件箍筋兼做水平筋时,其配筋率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4.3条。

3.4.9 住宅剪力墙结构中不宜采用一字型剪力墙(尤其在山墙位置),当不可避免在角部设角窗时,该处的L形连梁应按双悬挑梁复核,该处的剪力墙和楼板应专门进行加强(楼板加厚、配筋加强、板内设暗梁等),并按“宁波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细则DX/JS002-2020”相关条文执行。

3.4.10 剪力墙结构中对于跨高比较小(小于1)的高连梁,可设水平缝形成双连梁、多连梁或采取其他加强受剪承载力的构造(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4.7条)。

3.4.11 剪力墙结构中对于跨高比大于5的连梁,应按平法图集22G101-1编号为LLK*。

3.4.12 对于抗震等级为四级的剪力墙结构,房屋顶层剪力墙、长矩形平面的房屋的楼梯间和电梯间剪力墙、端开间纵向剪力墙及端山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间距均不应大于200mm (JGJ3-2010第7.2.19条)。

3.4.13 框架梁平面外固接搁置在墙厚较薄剪力墙上(如200mm厚),框架梁纵向钢筋的水平锚固长度应满足平法22G101-1第94页要求。

3.4.14 框架柱箍筋配置(箍筋间距、肢距等)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3.7条(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3.4.15 对于框架抗震等级为四级并从地下室顶板起柱的多层附属用房框架柱柱根箍筋直径应采用Φ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3.7条)。

3.4.16 框架梁的梁配筋及梁端加密区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3.3条。

3.4.17 框架梁的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满足JGJ3-2010第6.3.2-2条。

3.4.18 框架梁的上部钢筋至少应设置二根通长的钢筋GB50010-2010(2015年版)第11.3.7条规定。

3.4.19 现浇楼板最小配筋率应满足GB50010-2010(2015年版)第8.5.1条规定,并应符合“宁波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细则DX/JS002-2020”相关条文。

3.4.20 住宅楼等在有效楼板宽度被明显削弱处和长矩形建筑的端开间处(应力易集中),楼板板厚和配筋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

3.4.21 对于超长结构(长度明显超出GB50010-2010(2015年版)第8.1.1条规定),应进行必要的楼板应力分析,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开裂。

3.4.22 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之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JGJ3-2010第6.1.6条。

3.4.23 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框架柱从下部剪力墙上起柱的应按平法22G101-1编号为QZ*。

3.4.24 沿屋顶四周设檐沟或挑板时,建筑物四周外围与之连接的框架梁或梁应设纵向抗扭钢筋(G改为N)。

3.4.25 当采用坡屋顶时应按实建模,建筑物四周框架梁和框架柱应考虑水平推力的影响,另屋顶框架折梁在顶部应考虑负弯矩的影响(加强上部贯通筋的配筋)。

3.4.26 当底层楼梯为多跑梯段时,恒活荷载应按实输入并参与整体计算;另作为主要逃生路径的楼梯间宜四周设通高的框架柱。另与框架柱相接的楼梯梯梁应按框架梁设计。

3.4.27 根据防火建筑设计规范,防火墙下均应设置结构梁,并且梁的耐火时间应不小于防火墙的耐火时间要求,保护层厚度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条)。

3.4.28 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层框架部分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6.1.3条。

3.4.29 剪力墙墙体竖向分布筋配筋率应与计算模型的参数定义的输入值相一致,并不小于最小配筋率要求。

3.4.30 二级框架柱非加密区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倍纵向钢筋直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6.3.9.4条;二级抗震框架的角柱,箍筋应全高加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6.3.9.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6.4.6.5。

3.4.31 框架梁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二、三级不应小于0.3,《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4.4.8.3条。

3.4.32 当梁端按简支计算但实际受到部分约束时,应在支座上部设置纵向构造钢筋。其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梁跨中下部纵向受力钢筋计算所需截面面积的1/4,且不应小于2根,《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9.2.6.1条。

3.4.33 沿截面周边布置受扭纵向钢筋的间距不应大于200mm,《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9.2.5条。

 

3.5 结构模型

 

3.5.1 模型中风荷载计算,因风振系数跟结构周期有关,周期应回代。

3.5.2 计算模型中,墙体荷载应根据所采用的材料容重、并考虑灰缝、粉刷取值,位置应与建筑设计图纸相一致。

3.5.3 计算模型中,底层层高,对于无地下室、无架空层的,应取至基础面。

3.5.4 住宅荷载输入中,对采用地暖等附加装修的,应考虑该部分荷载。

3.5.5 需要进行沉降计算的,沉降计算结果中,沉降量、沉降差应符合规范规定。

3.5.6 外墙采用石材幕墙等形式的,墙体荷载输入应计入此部分自重荷载。

3.5.7 屋顶有太阳能系统等设备屋面荷载输入时应计入此部分自重荷载。

3.5.8 裙房或主楼屋面采用屋顶绿化时,应考虑相关屋面恒活荷载取值。

3.5.9 当出入口有轻钢雨棚处,应输入相关恒活荷载。

3.5.10 对于框架角柱和跃层柱的计算高度应在结构模型中人工定义。

3.5.11 对于采用C30及以上混凝土的框架柱、梁如果采用直径28mm以上钢筋时,应注意调整结构模型中的混凝土保护层实际取值。

3.5.12 当结构中存在与主轴交角大于15度的斜交抗侧力构件时,尚应计算斜交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GB55002-2021第4.1.2条第1款)。

3.5.13 当建筑物高度超60米时,在承载力设计时基本风压应乘以1.1放大系数(JGJ3-2010第4.2.2条)。

3.5.14 地下室顶板布置消防车荷载时,当考虑顶板覆土的影响折减时,消防车荷载布置范围应根据应力扩散角相应扩大。

3.5.15 计算参数中,各项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应按现行通规执行。

 

3.6 钢结构

 

3.6.1 钢结构住宅的钢梁在潜在塑性区的上下翼缘应设置侧向支撑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平面外失稳破坏。

3.6.2 钢结构计算模型调整后,即使原构件的应力比能满足规范要求,也应对钢结构的拼接、连接节点等进行重新复核计算。

3.6.3 钢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有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第4.3.2条材料要求,对抗震结构还应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3.9.2-3条上的材料要求。

3.6.4 钢结构设计说明中如有对钢材的设计指标和设计参数的描述应按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第4.4.1、4.4.3、4.4.4条。

3.6.5 钢结构设计说明中如有对焊缝和螺栓的强度指标描述应按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第4.4.5、4.4.6条(尤其对于厚度小于6mm钢材的对接焊缝,不应采用超声波探伤确定焊缝质量等级)。

3.6.6 对于在高温工作的钢结构(如锅炉房等单体)在钢结构设计说明中增加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第18.3.3条中相关高温防护要求。

3.6.7 钢结构设计说明中明确轻钢屋面采用百年一遇基本雪压。

3.6.8 对于门式刚架屋面应按积雪分布系数的考虑,女儿墙边、高低跨、气窗两侧、两双坡内屋面等位置,雪荷载可能起控制作用,尤其计算檩条时(尤其100年雪荷载大于0.45~0.5kPa时)。

3.6.9 屋面钢檩条设计时应考虑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拉条设置及屋面板连接方式能否约束上下翼缘,并与计算书应一致。

3.6.10 对于门式刚架厂房等应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2015第14.2.5条注明刚架的施工要求。

3.6.11 依据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12.4.2~4条,屋面檩条、隅撑、拉条等冷弯薄壁构件,宜采用表面热浸锌或镀铝锌防腐,室内钢构件表面双面镀锌量不应小于275g/m2。

3.6.12 实腹式门式刚架柱的翼缘受压时,应在受压翼缘侧布置隅撑与墙梁相连接(《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8.4.1条规定)。

3.6.13 对于多高层钢框架结构房屋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8.3.1条确定钢柱的长细比(尤其注意跃层柱)。

3.6.14 对于多高层钢框架结构应补充说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8.3.6条梁柱焊接相关要求。

3.6.15 对于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8.4.1条复核支撑的长细比和宽厚比要求。

3.6.16 对于钢框架-偏心支撑结构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8.5.1条复核相关强度和宽厚比要求。

3.6.17 对于多高层钢结构抗震设计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8.2.5条进行节点抗震承载力验算分别对应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强节点弱杆件验算,一般需要通过软件后处理进行节点设计,并在计算书里体现;并注意节点设计时螺栓抗滑移系数、表面处理方法和实际图纸应一致。

3.6.18 钢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注明建筑的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构件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防火保护材料的性能要求及设计指标(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第3.1.4条)。

3.6.19 工业建筑中设置有防火墙的梁、柱、支撑构件,其耐火极限应满足防火墙极限要求。(浙消[2020]166号第3.4.2条;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2.1、5.1.2条)。注意防火墙位置处钢柱或防火墙出屋面时相应的钢梁耐火极限应同防火墙,而防火墙耐火极限一般3.0h,4.0h,和常规梁柱差别较大。

3.6.20 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结构相同,故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柱间支撑、楼盖支撑、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第3.1.1条和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2条)。

3.6.21 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应与被连接构件中防火保护要求最高者相同,故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第3.1.3条)。

3.6.22 应根据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第3.2.1条要求进行耐火验算和防火设计,应采用该规范第3.2.6条的“承载力法”和“临界温度法”。一般就是防火设计必须通过软件计算才能完成(计算书或模型应有相关内容),图纸中防火设计内容必须包括耐火极限,热导(热阻)系数及涂料厚度(非膨胀型涂料时)。

3.6.23 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经验算后低于设计耐火极限时,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第3.1.2条);故钢柱、柱间支撑、柱间系杆应注明采用非膨胀型防火涂料(厚型),且其厚度不应小于15mm(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第4.1.3条和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5条)。

 

3.7 与其它专业交叉问题

 

3.7.1 建筑墙体材料和楼屋面装修、防水、保温做法与结构计算中楼屋面附加恒荷载取值和墙体荷载取值不一致。

3.7.2 由于结构布置导致地下室汽车坡道入口净高和楼梯间净高不满足建筑要求。

 

 

 

 4 给水排水专业 

 

4.1 共性问题

 

4.1.1 设计依据应正确,如应采用现行规范、标准、标准图集;应明确标准图集的页码。

4.1.2 民用建筑应有绿色建筑设计说明。

 

4.2 建筑给水

 

4.2.1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管网压力直接供水。(GB55020-2021第3.2.1条)

4.2.2 生活饮用水水箱人孔应密闭并设锁具,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箱的措施。(GB55020-2021第3.3.1条)

4.2.3 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及病房的上层、下层或毗邻上述用房,不得影响居住环境。(GB55020-2021第3.3.6条)

4.2.4 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MPa的配水支管应采取减压措施,并应满足用水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GB55020-2021第3.4.4条)

4.2.5 公共场所的洗手盆水嘴应采用非接触式或延时自闭式水嘴(GB55020-2021第3.4.5条)。无障碍洗手盆出水龙头应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自动出水方式。(GB55019-2021第3.1.10-3条)

4.2.6 生活给水箱应设置水位控制和溢流报警装置。(GB 55020-2021第3.4.6条)

4.2.7 严禁在城市公共给水管道上直接接泵抽水。采用叠压供水系统时,应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批准。

4.2.8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的连接处,应设置真空破坏器。(GB 55020-2021第3.2.11条)

4.2.9 自动水位控制器的浮球阀进水管口高出溢流口的高度,应符合GB 55020-2021第3.2.8条及GB 50015-2019第3.3.5条的规定。

4.2.10 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净距不得小于1m。(GB50015-2019,第3.6.10条)

 

4.3 建筑热水

 

4.3.1 老年照料设施、安定医院、幼儿园、监狱等建筑中为特殊人群提供沐浴热水的设施,应有防烫伤措施。(GB55020-2021第5.1.2条)

4.3.2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灭菌措施。(GB55020-2021第5.2.3)

4.3.3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其出水温度不应高于70℃,配水点热水出水温度不应低于46℃。(GB55020-2021第5.2.4条)

4.3.4 热水管道系统应有补偿管道热胀冷缩的措施。(GB55020-2021第5.3.4条)

4.3.5 配水干管和立管最高点应设置排气装置。系统最低点应设置泄水装置。(GB50015-2019第6.8.4)

 

4.4 建筑排水

 

4.4.1 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GB 55020-2021第4.2.2条)

4.4.2 87型雨水斗屋面雨水系统和有超标雨水汇入的屋面雨水系统,其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应能耐受系统在运行期间产生的负压。(GB 55020-2021第4.5.8条)

4.4.3 连接建筑出入口的下沉地面、下沉广场、下沉庭院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整体下沉的建筑小区,应采取土建措施禁止防洪水位以下的客水进入这些下沉区域。(GB55020-2021第4.5.17)

4.4.4 绿色建筑应使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且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DB33/1092-2021第7.1.2-7条)

4.4.5 当底层生活排水管道单独排出,排水横管长度>12m时,应设置通气管。(GB50015-2019,第4.7.1-3)

4.4.6 检查口应设置在H管件上边。(GB 50015-2019 第4.6.2-3条)

4.4.7 消防设施末端试水装置处的地漏应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4.4.8 室内生活废水排水沟与室外生活污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GB 55020-2021第4.2.4条)

4.4.9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设施,且溢流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设施和行人安全。(GB50015-2019,第5.2.11条)

 

4.5 消防

 

4.5.1 每台消防水泵出水管应设置DN65的试水管,并应采取排水措施。(GB50974-2014第5.1.11-4条)

4.5.2 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应采取防冻隔热等安全措施。(GB50974-2014第5.2.4条)

4.5.3 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并应确保消火栓的开启(GB50974-2014第7.4.7-3条),消火栓箱门的开启不应小于120°(GB50974-2014第12.3.10-4条)。

4.5.4 室内消火栓应采用竖向环网布置方式,当确有困难采用水平环网布置时,系统管道布置及阀门设置应保证人员密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浙消[2020]166号第5.3.4条)

4.5.5 一组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GB50974-2014第5.1.11条)

4.5.6 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GB50974-2014第5.1.13-2条)。尤其在采用吸水总管的管道。

4.5.7 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不应小于DN100(GB50974-2014第9.3.1条)。减压阀组的安全阀的泄压口应连接管道将泄压水引至安全地点排放(GB50015-2019第3.5.13条)。

4.5.8 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应设环状供水管道。环状供水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GB50084-2017第10.1.4条)

4.5.9 在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自喷系统应符合GB 50084-2017第5.0.13条、7.1.13条的规定。

4.5.10 灭火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GB50140-2005第7.1.2条)

4.5.11 埋地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在人行道下管顶覆土不宜小于0.8m,在轻型车行道下时最小管顶覆土不应小于1.0m;在重型汽车道路下应设置保护套管(GB 50974-2014,第8.2.7条)。

4.5.12 采用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的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GB 50974-2014,第8.3.5条)。应明确倒流防止器安装高度。

 

4.6 人防

 

4.6.1 用于人防防护密闭门内洗消染毒区墙面的废水地漏引至防护密闭门外的洗消污水集水坑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密闭措施。

4.6.2 平战转换设计深度不足,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4.6.3 每个防护单元清洁区战时使用的集水井有效容积不满足规范要求(GB50038-2005第6.3.5条)。

4.6.4 每个防护单元均应设置独立的给水、排水系统。(RFJ 001-2021第5.1.6条)

4.6.5 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地面不得设置地漏。(GB50098-2009第4.2.4-2)

4.6.6 战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空地下室,在战时需设电动排水泵时,应有备用的人力机械排水设施。(GB 50038-2005,第6.3.1条)

4.6.7 洗消废水集水池不得与清洁区集水池合用;人员洗消废水池不得与防护区外的洗消污水集水井共用;洗消间和简易洗消间应设置地漏,洗消污水应排入设置在清洁区外的污水集水井;洗消间的洗消废水不得流入清洁区(RFJ 001-2021第5.4.3条)。

 

4.7 小区总图、市政与海绵

 

4.7.1 室外检查井井盖应有防盗、防坠落措施,检查井、阀门井井盖上应具有属性标识。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阀门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GB55020-2021第2.0.13条)

4.7.2 绿化浇洒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GB55020-2021第3.4.8条)

4.7.3 室外给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GB55020-2021第3.2.3条)

4.7.4 化粪池应设通气管,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环保要求。(GB 55020-2021第4.4.3条)

4.7.5 地埋式成套雨水处理设备应通风良好。(GB 50400-2016第8.3.4条)

4.7.6 污水检查井禁止使用砖砌井。(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14号)

4.7.7 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禁止使用砖砌井。(GB55027-2022第2.2.9条)

4.7.8 海绵的场地竖向设计图中应明确海绵设施及其周围场地标高,保证海绵设施的有效蓄水深度及超高保护。

4.7.9 海绵项目中应明确海绵分区内的道路标高、滞留井溢流口标高,溢流井溢流口标高;并复核排水流程中各标高关系,保证排水通畅。

 

 

 

 5 电气专业 

 

5.0.1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其套内应设置具有声报警功能的火灾探测器。(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第6.3.1条)

5.0.2 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第6.4.3条)

5.0.3 幼儿活动场所不宜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装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0m。(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第6.3.1条)

5.0.4 在无障碍坐便器附近应设置救助呼叫装置,并应满足坐在坐便器上和跌倒在地面的人均能够使用。(GB55019-2021第3.1.8. 6条)

5.0.5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和线路,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GB50057-2010第4.5.4条)

5.0.6 有天然采光的场所,其照明应根据采光状况和建筑使用条件采用分区、分组、按照度或按时段调节的节能控制措施。(GB55015-2021第3.3.9条)

5.0.7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3.6.3 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系统的配电线路应穿热镀锌金属管保护敷设在不燃烧体内,在吊顶内敷设的线路应采用耐火导线穿采取防火措施的金属导管保护。

5.0.8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9.3.2条,客梯及客货兼用的电梯均应具有断电就近自动平层开门功能。

5.0.9 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第3.3.3条,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5.0.10 根据《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2013 第9.3.3条,在1类及2类医疗场所的患者区域内,应做辅助等电位联结。

5.0.11 根据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第4.4.2 条,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 (R) 不应小于80 。在灯具安装高度大于 8m 的工业建筑场所,R,可低于80,但必须能够辨别安全色。

5.0.12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2.10.3条的要求,住宅卫生间的照明回路需设置剩余电流保护。

5.0.13 根据GB51309-2018第3.3.4条1款、及国标图集19D702-7的要求,不同楼梯间的疏散照明应各自独立设置配电回路。

5.0.14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与消防控制室直通的电话,按照GB51348-2019第9.3.9条规定。

5.0.15 民用建筑内室内最远点至通向疏散走道的门直线距离超过15m的场所,应设置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灯。(GB51348-2019第13.2.3条)

5.0.16  5G移动通信机房应按一级负荷等级要求供电,且应单独设置计量装置。(DB33/1239-2021第6.1.2条)

5.0.17 电梯井道照明供电电压宜为36V。当采用AC220V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光源应加防护罩。(JGJ242-2011第8.2.6条)

5.0.18 火灾报警系统采用穿管水平敷设时,除报警总线外,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GB50116-2013第11.2.6条)。

 

 

 

 6 暖通专业 

 

6.1 防烟排烟

 

6.1.1 暖通专业图纸防排烟设施标注不完整、与建筑专业图纸不统一。如暖通专业标注的自然排烟窗面积、楼梯间自然通风窗的面积在建筑专业图纸中不满足:建筑自然排烟窗开启面积未按照实际窗洞进行折算,上悬窗未明确窗户开启角度,造成验收时实际开启面积不足。

6.1.2 设计图纸中未注明防排烟风管防火保护的详细做法,未明确各层材料、厚度等参数。图纸中表述不清晰。

6.1.3 对于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但大于300平方米且空间净高大于6m房间,未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对于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的其他地上无窗房间未设置直接或间接补风设施。(《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第7.2.27条)

6.1.4 活动挡烟垂壁未在图纸上设置手动开启装置。挡烟垂壁属于消防产品,制作安装要求不明确,不符合《挡烟垂壁》XF533-2012的规定。(《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2.5条)。

6.1.5 地下室汽车库应说明净高,并根据净高选定排烟量。

6.1.6 车间、仓库应明确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6.1.7 一层火灾危险性较低门厅设计应符合《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第7.1.9、7.2.20要求。

6.1.8 加压送风机进风口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 3.3.5条要求: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条文说明特别强调:必须保证它所输送的是能使人正常呼吸的空气;进风必须是室外不受火灾和烟气污染的空气。一般应将进风口设在排烟口下方,并保持一定的高度差。

6.1.9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强制性条文)

6.1.10 对于建筑内沿垂直方向布置的排烟系统,各楼层接至该系统垂直主风管的排烟支管只能承担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第7.2.17条)

6.1.11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2.3条)

6.1.12 敞开楼梯间可开启外窗面积未明确。(《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7.1.5)(提资为建筑图)

6.1.13 普通多层建筑,房间小于100平米且有外窗不需设排烟措施,但内走道需排烟,措施不明。

6.1.14 净高大于9m的房间防烟分区分隔线遗漏,导致防烟分区面积大于2000平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2.4条)

6.1.15 排烟风口的高度应明确,有无喷淋设施应说明。

6.1.16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丙类厂房(仓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中间层、顶层固定窗设置面积未达到规范要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1.4条、第4.4.15.1条)

6.1.17 面积大于50平方米无窗房间排烟措施未见。(《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第8.5.4条)

6.1.18 中庭设置采用自然排烟措施,且高度大于9m,未设置集中手动启动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6条)

6.1.19 高位自然排烟窗未设置距地面高度1.3~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6条)

 

6.2 空调通风

 

6.2.1 设置事故通风的机房等区域,未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排风口与机械送风口间水平或垂直方向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7条、第6.3.9条)

6.2.2 防爆风机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并与事故报警装置联锁。防爆风机应标明防爆等级。(《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7、6.3.9、6.5.9条;《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24、6.7.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9.1.4条文说明)

6.2.3 明确VRF空调系统的冷媒、冷媒管材质及连接方式。

6.2.4 当空调热水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并应明确固定支架及膨胀节的位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5.20-1条部分强制性条文)

6.2.5 应提供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耗电输冷(热)比计算书,并符合规范要求。

6.2.6 剧场、影院风管、消声设备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JGJ58-2008《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第6.1.12强制性条文、及JGJ 57-2016《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第8.1.17条)

6.2.7 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管与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4.4.12.4条强制性条文)

6.2.8 管径大于国标图集的支吊架应另出设计大样。

6.2.9 风机的效率应切合实际。

6.2.10 风机输送能效应比国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第4.2.2条的规定值再降低20%。

6.2.11 热交换器热回收效率应符合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3/1036-2021)

6.2.12 有燃气管道的公共厨房,通风开口有效面积未达到《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2.4条规定:不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的规定,又未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6.2.13 空调设备平台利用穿孔板作为散热面,导致设备散热效果差,影响使用。

 

6.3 人防

 

6.3.1 人防各防护单元掩蔽人数与建筑专业图纸不统一。防化值班室超压测压装置室外测压点设置在进风或排风防爆波活门处,未设置在零点压力处。防爆波活门未设置检修通道。

6.3.2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等级表达不规范。

6.3.3 人防滤毒室或机房,未考虑维护通道。

6.3.4 人防电站排风井道与排烟井道合用时,排风管应增加防倒灌措施。

6.3.5 放射性监测取样管口应位于进风管道的中心。

 

6.4 图纸深度

 

6.4.1 相应的规范标准未及时更新。

6.4.2 空调设计说明中,材料未详尽说明,如阀门、管材等材质及承压情况未明确。

6.4.3 地下室CO监测装置如何设置应明确,并说明启停排烟风机运转控制要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21第8.1.9条文说明。

6.4.4 工程概况应补充建筑的面积、层数、高度等相关内容。

6.4.5 装修工程,应补充工程概况:包括面积、层高、楼层等,明确原工程审查的日期、是否涉及结构体系以及大类之间功能变更。

 

 

 

 7 市政工程 

 

7.1 道路专业

 

7.1.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1-2021)

第3.4.5条:城市道路应设置安全便捷的行人和非机动交通设施,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小于1.5m;

第3.4.6条:设计速度大于40Km/h的道路,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物理隔离设施;

第9.3.9条:人行道与一侧地面存在高差,行人跌落会发生危险时,应设置人行护栏。

7.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2016年版)

第6.2.6条: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并应设置加宽缓和段。

第6.3.2条: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设施;

第9.2.4-2条:当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m时,应在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不应小于2.0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1.5m。

第10.3.2-3条:道路交叉口附近的车站(公共交通车站)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出口缘石转弯半径终点宜大于50m。

7.1.3 《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2013)

第4.7.2-1条:管道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6.2条的规定。当沟槽回填确实有困难时,上路床以下回填土可按相关管道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执行。在路基范围内的沟槽回填压实度要求应该是GB50268-2008和CJJ194-2013二本规范结合使用。

第4.7.3-2条:管道检查井周边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6.2条的规定(即路基压实度要求)。

7.1.4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

第6.6.1条:特殊部位水泥混凝土面层配筋布置应符合的规定。

第6.7.4-3条,水泥混凝土路面与沥青路面相接时,其间应设置不少于3m长的过渡段。过渡段的路面采用两种路面呈阶梯状叠合布置,其下铺设的变厚度混凝土过渡板的厚度不得小于200mm。过渡板与混凝土面层相接处的接缝内设置直径25mm、长700mm、间距400mm的拉杆。

7.1.5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

第4.2.16条,出口道长度由出口道展开段和展宽渐变段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30m~ 60m。当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加上站台长度。

第4.4.6条,当公交停靠站设置在出口道,且出口道右侧展宽增加车道时,停靠站应设在展宽段向前不少于20m处。

7.1.6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

第4.1.3条: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评价、处理范围和有效加固深度内地基均匀性评价。复合地基应进行增强体强度及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尚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

第5.2.12条:预制桩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预制桩的纵向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5mm。 

 

7.2 室外排水专业

 

7.2.1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第2.2.9条:检查井应具备防坠落性能,井盖应具备防盗窃性能,井盖和井座应满足所处环境所需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下水位较高地区,禁止使用砖砌井。

第3.3.2条:城镇雨水管渠的规模应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确定,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

7.2.2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第2.4.3-3条:管道与构筑物或固定设备连接时,应采用柔性连接构造。

第6.2.9条:城镇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中,管道穿过建(构)筑物的墙体或基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穿管的墙体或基础上应设置套管,穿管与套管之间的间隙应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2)当穿越的管道与墙体或基础嵌固时,应在穿越的管道上就近设置柔性连接装置。

7.2.3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2021)

第3.3.4条:树木根颈中心至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7.2.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

第5.4.6条:检查井井底应设流槽。

第5.4.16条:在排水管道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泵站前一检查井内和每一个街坊接户井内,宜设置沉泥槽并考虑沉积淤泥的处理处置。沉泥槽深度宜为0.5m~0.7m。设沉泥槽的检查井内可不做流槽。

第5.11.3条:倒虹管采用开槽埋管施工时,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对管道基础进行加固或保护。刚性管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柔性管道应采用包封措施。

第5.11.7条:倒虹管进水井的前一检查井,应设置沉泥槽。

7.2.5 《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10)

第4.1.9条:对设有混凝土保护外壳结构的塑料排水管道,混凝土保护结构应承担全部外荷载,并应采取从检查井到检查井全管段连续包封。

第4.9.4条:当塑料排水管道与检查井连接时,检查井基础与管道基础之间设置过渡区段,过渡区段不应小于1倍管径,且不宜小于1m。

 

7.3 桥梁专业

 

7.3.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1-2021)

第6.0.6条:桥梁敷设的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运送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体或气体的管道;2)不得在地下通道内敷设电压高于10KV配电电缆、燃气管和运送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体或气体的管道;3)应对敷设于桥梁的管线发生故障和事故时次生影响的可控性进行评估,保障桥梁安全。

第6.0.7条:桥梁人行道栏杆的净高不应小于1.10m,当桥梁临空侧为人行非机动车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栏杆的净高不应低于1.40m。当采用竖直杆件做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mm。

7.3.2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166-2011)

第8.1.7条:墩柱塑性铰加密区域配置的箍筋应延伸到盖梁和承台内,延伸到盖梁或承台的距离不宜小于墩柱长边尺寸的1/2,并不应小于50cm。

7.3.3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3362-2018)

第7.2.3条:对构件施加预应力时,混凝土的立方体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等级的80%,弹性模量不应低于混凝土28d弹性模量的80%。

第9.1.13条:部分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中普通受拉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0.003bh0。

第9.4.1条:预应力混凝土T形、I形截面梁和箱型截面梁腹板内应分别设置直径不小于10mm和12mm的箍筋,且应采用带肋钢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自支座中心起长度不小于1倍梁高范围内,应采用闭合式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20mm。

第9.6.10条:桩基承台的厚度不宜小于桩直径的1.5倍,且不小于1.5m。

7.3.4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3363-2019

第5.1条:桥涵墩台浅基础埋置深度应满足此条规定。

 

7.4 政策性部分

 

7.4.1 根据甬建发[2020]53号文件《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的若干意见》,设计文件应编制《工程项目建筑渣土综合利用优化设计专篇》。

7.4.2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令)第六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

7.4.3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建建发[2011]221号),补充设计责任标牌。

7.4.4 根据《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甬建发[2022]3号)文件,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提出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指标与相应技术措施要求。

7.4.5 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甬建发[2014]113号)文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与技术措施要求。

7.4.6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的公告(2021年第214号),禁止使用砖砌污水检查井。

7.4.7 各专业主要图纸应有相关专业设计人员会签。

 

7.5 属于设计人员主观原因,对道路通行质量和人员安全有影响,且近两年连续「上榜」的条款有以下6条:

 

7.5.1 城市道路应设置安全便捷的行人和非机动交通设施,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小于1.5m。

7.5.2 设计速度大于40Km/h的道路,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物理隔离设施。

7.5.3 人行道与一侧地面存在高差,行人跌落会发生危险时,应设置人行护栏。

7.5.4 桥梁敷设的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运送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体或气体的管道;2)不得在地下通道内敷设电压高于10KV配电电缆、燃气管和运送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体或气体的管道;3)应对敷设于桥梁的管线发生故障和事故时次生影响的可控性进行评估,保障桥梁安全。

7.5.5 桥梁人行道栏杆的净高不应小于1.10m,当桥梁临空侧为人行非机动车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栏杆的净高不应低于1.40m。当采用竖直杆件做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mm。

7.5.6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令)第六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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