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组答疑:《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应用执行中的若干问题(一)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主编、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黄小坤研究员,根据广大PKPM用户在执行应用《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针对设计师最关心的构件最小截面尺寸、最小配筋率问题、舒适度分析以及钢筋锚固等12个问题作出解释。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应用执行中的若干问题(一)👇

Q1:《规范》第4.4.4条:框架柱最小截面边长300mm,是否必须严格执行?可否按照面积等效处理?对楼梯柱,是不是需要执行?出屋面小柱是不是需要执行?框架梁的梁宽不应小于200mm,是否也适应剪力墙结构或框架-剪力墙结构中跨高比大于等于5的连梁?(跨高比大于等于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进行设计)? 

 

Q2:混凝土通规第3章讲的都是材料,还有后面章节中涉及施工相关,使用,维护的相关事项,特别是混凝土内容是否需要都写进结构设计说明?哪些内容要写进总说明?

 

Q3: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第4.4.6条:“除悬臂板、柱支承板之外的板类受弯构件,当纵向受拉钢筋采用强度等级500MPa的钢筋时,其最小配筋率应允许采用0.15%和0.45ft/fy中的较大值”,本条仅对受拉钢筋采用50OMPa钢筋时的放松要求,对于60OMPa钢筋如何执行未做要求,如何执行﹖若采用CRB600H钢筋,最小配筋率是否允许采用0.15%和0.45ft/fy的较大值?”

 

Q4:规》GB50010第4.2.3条要求,箍筋用于受剪、受扭、受冲切,当强度大于360N/mm2时取360;《通规》未提到此条。请问黄总是否取消此限制?是否给推广CRB600H等高强钢筋铺垫?

Q1:《规范》第4.4.4条:框架柱最小截面边长300mm,是否必须严格执行?可否按照面积等效处理?对楼梯柱,是不是需要执行?出屋面小柱是不是需要执行?框架梁的梁宽不应小于200mm,是否也适应剪力墙结构或框架-剪力墙结构中跨高比大于等于5的连梁?(跨高比大于等于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进行设计)?

答:关于框架柱的最小截面尺寸,主要指矩形截面的短边,最细最小的那个边不应小于300mm,不能等效的。即使按面积等效或其它什么等效,这个最小的边长也不能小于300mm。

 

最小截面边长的规定要严格执行,但不意味着执行了最小截面边长不小于300mm就安全,这只是很多条件里面的一个。

 

判断楼梯柱、出屋面小柱或其它柱要不要执行这一条的一个条件是它属不属于抗侧力构件,或者说它破坏以后的影响程度,也就是与设计目标和预期有关系。如果它破坏后影响很大,那么肯定要执行这一条。如果它破坏后无所谓,对什么都没有影响,那么可以认为是次要的小柱子,不一定要执行这一条。

 

楼梯间里面的平台短柱,如果与结构其它抗侧力构件共同工作,承担水平荷载,那么受力比较复杂,而且破坏后对逃生通道影响非常大,要严格执行。

 

连梁一般来讲是指的剪力墙平面内的两个墙支之间的,在平面内的一个梁。那么连梁一个特点就是跨高比较小,也就是跨度较小,截面高度较大。那么它的受力形态和框架梁不一样。那么反过来看,跨高比大于5的梁不能算。

 

按高规7.1.3条规定不小于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去设计,指的是连梁根据受力及性能,按照框架来设计。

 

框架梁和连梁设计方法不一样。比如纵筋的设计,连梁纵筋设计基本上顶底是一样对称配筋的,箍筋的设计也是和框架梁不一样,基本上是均匀配筋,不太区分加密不加密区。连梁更多的是在水平荷载作用下的受力形态,框架梁如果跨度大,在很多的时候还是楼面荷载传过来竖向荷载作用下的受力形态,所以它们的受力形态、破坏形态不一样。因此高规第7.1.3条实际上更多的是讲它的设计方法,而不是界定连梁就是框架梁的意思。

Q2:混凝土通规第3章讲的都是材料,还有后面章节中涉及施工相关,使用,维护的相关事项,特别是混凝土内容是否需要都写进结构设计说明?哪些内容要写进总说明?

答:设计说明文件的深度应该写什么,应该包括哪些图,总说明上应该写到什么程度,住建部都有规定。另外,具体工程如有特殊要求,例如一些非常重要的材料要着重标注,就要在说明中提出要求,比如某个项目严禁用海砂,就要写明,光引用标准不行。

 

通常情况下引标准也可以,一般混凝土结构设计,通用规范属于工程规范的一种,说明文件的规范列表中列上《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是否就能达到设计说明文件的深度,需要各设计师自己判断。

Q3:《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第4.4.6条:“除悬臂板、柱支承板之外的板类受弯构件,当纵向受拉钢筋采用强度等级500MPa的钢筋时,其最小配筋率应允许采用0.15%和0.45ft/fy中的较大值”,本条仅对受拉钢筋采用50OMPa钢筋时的放松要求,对于60OMPa钢筋如何执行未做要求,如何执行﹖若采用CRB600H钢筋,最小配筋率是否允许采用0.15%和0.45ft/fy的较大值?”

答:条文写的是500MPa,实际是500MPa以上,包括600MPa的钢筋,都允许采用0.15%和0.45ft/fy中的较大值。

 

规范第 2.0.3条、2.0.4条、3.2.1条,3.2.2条,分别对钢筋的性能、强度取值、材料分项系数、延伸率都有规定。使用的钢筋一定要满足规范的要求,比如第3.2.2条,钢筋的延伸率要大于5%,材料的分项系数不能小于1.25等等,这是最基本的。不是说随便一个冷加工钢筋,只要强度高就可以用到混凝土结构里。

 

如果板按照弹塑性设计,考虑塑性内力重分布,希望出塑性铰,那么对钢筋的性能,包括CRB600H钢筋,则可能有更高要求,在大变形下钢筋拉不断,延伸率可能就要大于5%。而一般的设计,在地震状态下,楼板不破坏,按照规范规定就可以。楼板的设计与设计方法、目标、受力形态有关系,总之除悬臂板、柱支承板之外的板类受弯构件,当纵向受拉钢筋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500MPa的钢筋时,其最小配筋率应允许采用0.15%和0.45ft/fy中的较大值,是可以的。

Q4:《规》GB50010第4.2.3条要求,箍筋用于受剪、受扭、受冲切,当强度大于360N/mm2时取360;《通规》未提到此条。请问黄总是否取消此限制?是否给推广CRB600H等高强钢筋铺垫?

答:《混凝土通用规范》第2.0.4条,关于钢筋强度取值做了规定。钢筋强度标准值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要求,而设计值是标准值除以材料分项系数确定,但没有对受力性能的具体规定,而分项系数的取值,实际上与钢筋的性能、工程可靠度等有关。这些是间接规定,只是没有直接说明是否受剪、受扭、受冲切的钢筋强度要求。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第4.2.3条是强制性条文,新的通用规范执行以后,原来条文的强制性取消了,从表面上看是可以不执行,但实际上对受剪、受扭、受冲切的钢筋强度要求是世界上主要标准规定的,对强度都有限制。比如受剪,柱子的箍筋,在承受水平地震作用时,如果设计强度取得高,但在破坏状态下达不到设计强度,却配置了更少的钢筋,如果设计强度取得低,就意味着要配置更多的钢筋。在某种受力状态下,在规定的破坏模式下,需要衡量钢筋强度是否达到设计值。目前有一些研究表明,在一定的条件、一定的破坏状态下,受剪箍筋的强度可以超过360MPa,但现阶段不能列入通用规范条文,还需要继续研究。

 

尽管现在通用规范没有列“箍筋用于受剪、受扭、受冲切,当强度大于360N/mm2时取360MPa”这条,但还是要暂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区分受力形态、受力状态、受力的需求来决定钢筋设计强度的取值。比如箍筋如果不是来做承载力计算的,不是受剪计算的,仅仅是约束混凝土作用,那么其钢筋强度可以提高,不应该受360MPa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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