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结构的检测应分为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和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
2 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
(1)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测;
(2)结构工程送样检验的数量不足或有关检验资料缺失;
(3)施工质量送样检验或有关方自检的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
(4)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5)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
(6)工程质量保险要求实施的检测;
(7)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工程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8)未按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的结构。
3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应进行检测结论的符合性判定。
4 既有建筑需要进行下列评定或鉴定时,应进行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
(1)建筑结构可靠性评定;
(2)建筑的安全性和抗震鉴定;
(3)建筑大修前的评定;
(4)建筑改变用途、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评定;
(5)建筑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要继续使用的评定;
(6)受到自然灾害、环境侵蚀等影响建筑的评定;
(7)发现紧急情况或有特殊问题的评定。
5 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应为结构的评定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数据和检测结论。
6 受到外部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可采取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和既有结构性能检测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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