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对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的一般规定以及构件层次安全性鉴定的要求

一、一般规定

1.1 既有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构件、子系统和鉴定系统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划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

1.2 当仅对既有建筑的局部进行安全性鉴定时,应根据结构体系的构成情况和实际需要,仅进行至某一层次。

二、构件层次安全性鉴定

2.1 主体结构承重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和损伤(含腐蚀损伤)四个鉴定项目,分别评定每一项目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2.2 既有建筑承重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为鉴定原结构、构件在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_时,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如原结构、构件出现过与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相关的较大变形或损伤,则相关性能指标应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2)当为结构加固、改变用途或延长工作年限的月的而鉴定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在调查结构上实际作用的荷载及拟新增荷载的基础上,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3)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结构上的作用(荷载)应经现场调查或检测核算;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的实际状况、设计文件与现场检测综合确定;应计入由温度和变形产生的附加内力;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取实测值,并应计入相关不利影响。

2.3 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鉴定项目评定时,应按其抗力与作用效应乘以重要性系数之比对每一验算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天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2.4 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与连接鉴定项目评定时,应按构件构造,构件节点与连接、预埋件或后锚固件等子项分别评定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2.5 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鉴定项目评定时,应综合分析构件类别、构件重要性、材料类型,对挠度、侧向弯曲的矢高、平面外位移、平面内位移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2.6 混凝土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定时,应综合分析具体环境、构件种类、构件重要性、材料类型,对弯曲裂缝、剪切裂缝、受拉裂缝和受压裂缝、温度或收缩等作用引起的非受力裂缝、腐蚀损伤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2.7 当钢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定时,应对裂纹或断裂、钢部件残损、钢结构锈蚀或腐蚀损伤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2.8 当砌体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月评定时,应对裂缝、残损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2.9 当木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定时,应对裂缝、生物损害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END————

 

 

 


本文来自公众号「建筑安全检测鉴定」,不代表本站立场。
文章版权归作者建筑安全检测鉴定所有,如需转载请先经得作者确认授权(可通过本站私信文章作者)。文中图片出处为水印文字,由文章作者整理上传,若有侵权请告知翻身猫处理。

0
分享海报
显示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