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是国家为针对工业建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的技术管理制定的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既有工业建筑(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为承重结构的单层和多层厂房等建筑物和烟囱、钢筋混凝土冷却塔、贮仓、通廊、管道支架、水池、锅炉钢结构支架、除尘器结构等工业构筑物)的可靠性鉴定,鉴定对象可以是工业建、构筑物整体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亦可是结构系统或结构构件。
1.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2)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时;
(3)进行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时;
(4)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可靠性鉴定:
(1)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时;
(2)需要进行较大规模维修时;
(3)其他需要掌握结构可靠性水平时。
3.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可进行专项鉴定:
(1)结构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结构存在疲劳问题影响其疲劳寿命时;
(4)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时;
(5)结构需要进行长期监测时;
4.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1)各种应急鉴定;
(2)国家法规规定的安全性鉴定;
(3)临时性建筑需延长使用年限;
既有工业建筑是指已存在的、为工业生产服务,可以进行和实现各种生产工艺过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由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承担,地震区、特殊地基土地区、特殊环境中或灾害后的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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