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抗震等级选取标准的一些商榷

 

 

 

▲素材:结构工程师综合……与工程案例分析(选段)

 

就本书中关于抗震等级选取标准的相关内容,段老师给出一些非正式的看法,旨在较为准确的在宏观上理解结构设计的基本概念、逻辑和做法。由于水平有限,讨论内容可能在表达方式和知识准确性方面有不妥之处,欢迎广大同行批评指正!

 

 

1、双标特权现行《抗规》对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的选取是以强条的形式出现,设计人员对于强条的态度应该是什么样?规范有明确要求——“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追本溯源」,素材9.3对于条文中“接近”高度分界的设计解释和举例处在明显不合理且违规之处,实际上素材9.3的整节篇幅主要来源于规范组个别编委对于本条的解释,大致有三处与规范组编委直接或者间接有关。第一处是2012年规范组部分专家发表于《工程抗震与加固改造》期刊上的系列论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0-2010问题解答》,第二处是2014年《抗规》编委之一的罗开海老师等人编写的《建筑工程常用抗震规范应用详解》书籍,第三处是2021年发布实施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条文说明,尽管表面出处比较多,但是归根结底还是同一个出处不同发布时间和形式。

「强条属性」,在设计中强条数量较少,一般认为是设计的最低标准和底线,故而每本规范的发布公告都明确强调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而对于其他一般性条款,随着规范用语的放宽,只要设计人员有可靠的依据,均可在执行力度上给予不同程度的放宽。

「违规操作」,素材提及当结构比较规则,地基基础条件比较好,如果建筑高度处于略高于(比如高接近一个标准层)分界值,可以用建筑高度减去一个标准层高后的高度来选取抗震等级,这个建议就是在违背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的要求。这也是这种建议10年来一直都没有在设计界中被普遍执行的原因,甚至有些设计人员压根都不知道还有这种操作。如果强条都可以被这样轻易的再次降低标准,是不是审图中所有的审查意见,设计人都可以用结构某个因素比较好而去二度降低标准,从而不用回复审查意见呢?是不是优化公司可以用结构某项因素比较好而去不管不顾规范的执行标准,达到枉顾安全、一味逐利的目的呢?

所以我们也深感疑惑,是不是部分规范编委和行业专家就具有双标执行规范强条的特权?

 

 

▲图一:11版《抗规》(2016局修版)
 
▲图二:11版《抗规》(2016局修版)
 

2、其他问题本书9.2和6.3几乎重复,其不合理性我们在之前的原创文《 反诡辩,“四舍五入”或者5%误差许可能否成为结构工程师违背规范的保护伞(读者可以直接点击标题查阅)中已有介绍,这里不再详述,且素材书籍与作者2015年出版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疑难热点问题及对策》亦有大量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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