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利地段的地震影响系数放大与否的一些商榷

 

▲素材:《2021年江苏省……技术问答》(选段)

 

就本书中关于不利地段项目地震影响系数放大与否的一些内容,段老师给出一些非正式的看法,旨在较为准确的在宏观上理解结构设计的基本概念、逻辑和做法,本书中也有其他关于盲目包络的问题,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也在逻辑上和合规上做了论述,这里也不再浪费笔墨。由于水平有限,讨论内容可能在表达方式和知识准确性方面有不妥之处,欢迎广大同行批评指正!

 

 

 

不利地段10版《抗规》(2016局修版)对于建筑场地不利地段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⑴、地形类: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以及河岸和边坡边缘等。⑵、土质类:软弱土,液化土,高含水量的可塑黄土,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故河道、疏松断层破碎带、带暗埋的塘浜[bāng]沟)等。

《抗规》第4.1.8条并不是对于所有的不利地段均需要放大地震影响系数,而主要是针对于局突地形类不利地段需要放大地震影响系数。根据历次国内外大地震震害调查表明,局部突出地形上的建筑由于鞭梢效应明显,振动响应加大,结构震害加剧。故而对于该类地段除了要求满足本身场地岩土体稳定性以外,还要考虑局突地形对于地震作用的放大影响。这里也顺道提一句,有的审图见到不利地段就给设计人员提放大地震影响系数的审查意见,这也是欠分析的。

上述素材的回复本身是比较模糊的,通过其回复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⑴、是否需要考虑地震影响系数的放大?考虑多少?都根据场地稳定性评价报告选取。⑵、需要考虑地震影响系数的放大,但是考虑多少?要根据场地稳定性评价报告选取。客观的说,这个回复太踢皮球了。

 

所以,我们认为对于采空区或者采空区影响范围内的不利地段应主要关注场地岩土体本身的稳定性,没有局突地形的话,可以不用考虑《抗规》第4.1.8条地震影响系数的放大。

 

▲图一:10版《抗规》(2016局修版)
 
▲图二:10《抗规》(2016局修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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