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向地震作用计算要求的一些商榷

▲素材:武汉市执行……疑难问题解答(选段)

 

就本书中关于双向地震作用计算要求的一些内容,段老师给出一些非正式的看法,旨在较为准确的在宏观上理解结构设计的基本概念、逻辑和做法,本书中也有其他关于盲目包络的问题,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也在逻辑上和合规上做了论述,这里也不再浪费笔墨。由于水平有限,讨论内容可能在表达方式和知识准确性方面有不妥之处,欢迎广大同行批评指正!

 

 

 

文件规定:文件这么解释我们认为肯定是偏于保守的,不能作为“规定”来指导和约束结构设计人员的设计行为,作为政府文件来规定肯定更是欠妥的。《抗规》5.1.1的条文说明对于“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解释是不具体的,也得不出《抗规》5.1.1的条文说明与文件中“例如……”部分的因果关系,这个关系是文件编制者自己强加上去的。
 

规范规定:《抗规》5.1.1的条文说明在下面这句话讲的比较有点嚼头的是“需要考虑扭转影响的结构,具有‘明显’的不规则性,扭转计算应同时计入‘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我们知道,扭转不规则根据其程度可以划分为“一般不规则”、“特别不规则”和“严重不规则”,如果扭转位移比大于1.2仅仅是“一般不规则”,而“明显不规则”从语气上是要高于“一般不规则”低于“特别不规则”的。而对于扭转位移比小于1.2时(规则结构),《抗规》5.2.3条规定是可以不进行扭转耦联计算的。就是说扭转位移比为1.2是界定结构规则与不规则的指标,也是界定结构要不要考虑扭转耦联的计算指标。其他的规范和规程,例如《高规》、《高钢规》、浙江省《高规》在这条上仅仅是直接照搬《抗规》规定,并没有给出自己的解释。

 
相关文件:早前参与《抗规》主编王亚勇大师的规范培训学习,王大师也是指出“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要介于“一般不规则”和“特别不规则”之间。同时其他的一些资料也都比一般不规则宽松的多,例如:程懋堃大师主持编写的《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混凝土结构》 P9页:对于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结构,及不考虑偶然偏心影响时位移比≥1.3时,应补充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总而言之,大量资料均在概念上印证“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是介于“一般不规则”和“特别不规则”之间的。
 

地方标准:2021年新颁布的广东《高规》在4.3.2条的条文说明中规定:“结构的前三个振型中,当某一振型的扭转方向因子在0.35~0.65之间,表明结构的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应计算双向地震作用”。本条在概念上告诉我们扭转位移比为1.2与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之间没有对应关系。

 

所以我们认为用扭转位移比大于1.2来要求结构设计人员必须考虑双向地震作用的规定都是没有依据的,判强条更是无稽之谈。同时也建议以后的《抗规》对于本条具体的要求要明确,因为这条是强条啊,强条都不明确的话,这让设计人员如何执行呢?界限不明,怎么判定是否违背强条呢?

 

 

▲图一:10版《抗规》(2016局修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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