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养护试件取样、留置和试验龄期的要求。
(1)试件制作地点:规范第7.4.1条规定,用于检验批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浇筑地点通常是指混凝土入模处,即混凝土拌合物通过泵送或吊斗等方式输送至所要浇筑的结构或构件模板的位置,当确认场内输送不影响混凝土拌合物的温度和工作性是,也可在预拌混凝土的交货地点(卸料处)制作。
(2)取样与试件留置应满足以下要求: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³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没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吃,取样不得少于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³时,每200m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3)上述第三款要求事宜施工现场由同一配合比混凝土连续浇筑总量超过1000m³时,可将整批混凝土改为每200m³制作一组时间,第四款所说的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即要求每一楼层至少应制作一组试件,即使该楼层混凝土使用量很少,第五款是对试件数量的最低要求,当工程规模较大、混凝土用量较多、工程重要性较高等情况时,施工单位也可根据需要制作更多组标准养护试件,上述规定的基本要求为每100m³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辅助要求为每工作班、每楼层也应至少留置一组,至于每拌制100盘留置一组的要求则是对搅拌站而言。
(4)试验龄期: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龄期通常采用28d,但对于掺加矿物掺合料混凝土,其强度增长缓慢,早期强度偏低,而后期强度发展较快,因而规范规定,其检验评定可采用设计龄期(如60d或更长时间),具体可由建筑结构设计单位,对于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其试件先随构件进行同条件养护,当构件出池时,将试件放入标准养护室继续养护,蒸汽养护和标准养护两段养护试件的总和为28d或设计规定龄期。
2、《规范》第10.1.1条规定,“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除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外的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3、该规定明确了监理单位是结构实体检验的组织者,且应对结构实体检验进行见证;而具体检验的实施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应在检验前编制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混凝土强度项目的检验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4、检验评定批划分即工程中有几种混凝土强度等级,则至少要分成几个批数分别检验,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可按若干楼层分段检验,当然,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也可以根据不同配合比、不同施工工艺或者不同养护方法再细分为不同检验评定批
5、检验龄期《规范》第10.1.2条规定,“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且不应小于14d,日平均温度为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时,宜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560-640)℃.d时所对应的龄期,当设计规定龄期大于28d时,混凝土实体强度检等效龄期也应按比例延长,规规定龄期为60d时,应为1200摄氏度.天
6、对于冬期施工,《规范》规定,混凝土强度检验仍然可按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作为等效养护龄期进行检验,但是日平均温度要取结构件实际养护温度,而不是大气环境温度,且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如采用蓄热法或综合蓄热法养护,等效养护龄期计算养护条件,按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由监施工等各方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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