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释义:通用规范与现行标准中废止的强制性条文的关系应该如何理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6年的8月9日印发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化改革工作进行了部署,在城乡建设领域一共设置了四十本全文强制规范,其中十三项为项目规范主要对工程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等作出规定,其余的强制规范为通用技术规范。主要对项目规范中重复的具体的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要求作出规定。

从2021年的4月发布第一批全文强制工程规范以来先后已陆续发布多项通用规范,在发布的通用规范中前言里面都有这么一句话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那么对于这句话如何理解和执行呢?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通用规范中的技术内容与现行标准强制条文的技术内容完全一致。这一种情况下执行起来是没有任何异议的,直接执行就可以了。比如对于抗震等级一、二、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中普通的钢筋的规定,在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中以及在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0008-2021的规定就是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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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是通用规范中的技术内容或者技术要求以现行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技术要求要高。这种情况下要严格执行通用规范中的技术内容。比如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中对于办公楼、医院、门诊室的活荷载标准值的取值为2.0kN/m2,而在工程结构通用规范中对于办公楼、医院、门诊室的活荷载的标准值的取值则提高到2.5kN/m2。在这种情况下,要严格执行通用规范中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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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况通用规范当中的条文凝练了现行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精神,但是没有给出具体的技术指标。比如对于材料强度,无论是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还是砌体结构设计规范或者钢结构设计规范材料强度指标都是以强制性条文来作出规定的,但是在相应的通用规范中都没有在对材料强度指标作出具体规定。这就带来执行中的一个疑问:实际工程中采用什么指标呢?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理解为强制性条文废止的是其强制属性,并没有废止其具体的技术内容。可以把通用规范和现行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结合起来执行,既执行通用规范又执行现行标准中原强制性条文的技术指标。

1.以JGJ107-2016为例:通用规范GB55008-2021废除了JGJ107-2016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的3.0.5条,应理解为只是废除了其强制性。实际工作中机械连接试件的强度判定仍旧是依据JGJ107-2016的3.0.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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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砌体结构为例:砌体结构设计规范中第3.2节为砌体的计算指标原来是强制性条文,但是随着通用规范的发布其条文的强制属性被废止了,那么其计算指标还是可以使用的。在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55007-2021中,只是对砌体强度的确定方法做出了规定,没有给出具体的技术指标。所以二者要结合起来使用才能保证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第四种情况是新增强制性条文,这种情况下在现行的标准中没有具体条文与通用规范的条文相对应直接执行通用规范的条文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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