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应低于85%!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无争议部分先付的竣工结算”

今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发挥标准造价引领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全文在文尾),内容包括:招投标、工程风险分摊、工程计价、施工过程结算等。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计价市场行为。

 

 

再次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应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

还提出: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无争议部分先付的竣工结算

01
 保障工程价款支付比例
  • 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一般不低于扣除暂列金额后签约合同价的10%,其中工资性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价1%,工程预付款不包括需单独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 跨年度的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应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变更调整和要素价格动态调差,应与工程款同期同比例支付。

02
推行无争议部分先支付的结算原则
  • 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无争议部分先付的竣工结算

  • 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配合发承包双方按时完成结算审核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延伸阅读:

早在今年7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就提出:

  • 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

相关文章:浙江: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400万以下项目原则上留给中小企业!

9月14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绍兴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

  • 政府投资项目进度款支付比例80%提高到85%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今年6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此后,山西、广东、浙江、湖南、湖北、重庆、天津、江苏常州等多地发文跟进:

山西

山西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明确:

  • 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

  • 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文章:山西: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发包人不支付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责任

广东
7月18日,广东省发改委、住建厅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将重点检查以下违规情形

相关文章:广东: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新设保证金项目!严查不付预付款行

湖南

10月22日,湖南省住建厅联合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1、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 已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落实开展过程结算的具体要求。

  •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完工的新开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2、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自2022年8月1日起签订的工程合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3、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分段)和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等。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

4、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审核后,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5、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由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专用章编制单位公章

重庆

9月16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明确:

  • 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严格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

  •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金额的10%同时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

  •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合同工期1年(含1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相关文章:住建委:即日起,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0%!

湖北

7月18日,湖北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

  • 遵照部文件执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国家规定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 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8月29日,襄阳市住建局发布《市住建局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 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国家规定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天津

9月7日,天津市财政局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有关意见的通知》

1、遵照部文件执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

3、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3%,并全面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应排斥、限制或拒绝

江苏常州

9月8日,常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若干意见,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 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中应当按照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约定付款周期,付款比例不低于当期工程款的60%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相关文章: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此外,30省市力推“施工过程结算”

关于各省市“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汇总请看:

住建厅:11月1日起,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

浙江《指导意见》其他重点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发挥标准造价引领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他重点内容如下:
01
合理编制招标文件,科学制定评标办法

1.引导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招标风险控制价, 防止投标人恶意竞价、低价抢标

2.依据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不应出现显失公平的条款,杜绝招标人将风险无限转嫁给投标人,如“无论任何情况均不得”、“无论发生任何变动均不准”、“包括但不限于的风险范围”、“只减不增、只罚不奖”等霸王条款

3.约束异常报价行为。发承包双方可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协商确定合理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该价格仅用于工程量调整和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

4.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计价、计量规范和本省现行计价依据有关规定科学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包括承包人所需承担工作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用、规费以及所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条件和当时当地的建设市场行情,确定合理浮动比例作为招标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

02
合理分摊工程风险,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1. 约定市场风险幅度。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工程市场风险:

  • 工程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项目,在合同约定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度和范围。

  • 合同工期在18个月以上的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度可约定在3%以内

  • 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形象进度分段调整或者按月动态调整,不宜采用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方式。

2. 明确市场要素价格调差范围及原则。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占工程材料费比重较大的材料和人工动态调整价差

3. 疫情防控费用分摊原则。建设工程为落实当地防疫要求承包人发生的人员隔离、停工损失,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则合理分摊一般承包方承担不超过50%的费用, 合同有明确约定除外。

03
鼓励工程创优,实行优质优价

1. 优质工程费用标准。发包人有优质工程的要求,应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暂列金额的方式计列优质工程增加费,作为创优工程成本费用补偿,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对等的奖罚条款。《2018版计价规则》中获工程质量综合性奖项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调整如下,获工程质量单项性专业奖项的费率标准由发承包双方自行协商。

2. 优质工程费用计取原则。

  • 合同没有约定优质工程要求,实际获得优质工程奖的,可按照实际获奖等级相应费率标准50%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并签订补充协议;

  • 合同有约定优质工程要求,但实际获奖等级低于合同约定等级的,可按照实际获奖等级相应费率标准75-100%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没有优质工程奖罚约定的,按照下限计取);

  • 实际获奖等级高于合同约定等级的,可按照实际获奖等级相应费率标准75%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不低于合同约定原有费率标准)。

文件原文: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计价市场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关于发挥标准造价引领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的,请于2022年11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建设厅。

联系人:刘思含,联系电话:0571-88055920。

电子邮箱:136782421 @qq.com

附件:关于发挥标准造价引领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pdf

浙江省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27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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