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总公司名义签定合同可以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吗?

最近有学员朋友咨询:“我们是一家工程设计公司,合同由总公司和甲方签订,但项目地甲方以当地政府要求将税款交到当地,让我们在当地建立一个分公司,并由分公司向甲方开具发票,这样合适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 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一、分公司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分公司是指一个(总)公司管辖(业务、资金及人事)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经营,可以开立自己的银行账号,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分公司能签合同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分公司可以代总公司签订合同的,只要取得总公司的授权就行。另外,分公司也可以对外独立签订合同,用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法》和《民法典》,一是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独立营业,具有独立缔约能力。二是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总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

三、分公司能开发票吗?

   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中“以票控税”是当前我国税收管理的主要方法,发票就是以票控税的主要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的税款的征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由此可见,分公司应该申报缴纳税款,而如何来确定分公司的应纳税款,主要依据是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即可。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分公司虽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只办理税务登记后,就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开具发票。

四、总公司签定合同,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可以吗?

在服务领域,总公司、分公司在履约、收款、开票等环节存在多种形式:有的是总公司签约、收款、开票,但由分公司实际履行;有的是总公司只负责签约,由分公司履约、收款、开票;也有由总公司签约、收款,但由分公司履约、开票等。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来看看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一)建筑行业提供建筑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我们看到的公告的关键点一是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定建筑合同,二是由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可以是分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而不是其他),三是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四是第三方可以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包方可以抵扣增值税款。

(二)除建筑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开票问题

通过查询税务法律法规,未查到除建筑服务以外的项目由总公司签定合同,可以授权分公司开票的相关规定。那究竟该怎么做呢?

笔者建议:

1、对于其服务要捋清合同关系,由甲方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做到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

2、对于其他服务如果项目甲方不同意跟分公司签合同,不同意将资金汇入分公司账户或者一些集团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不允许分公司独立签订合同,建议由项目甲方、总公司及分公司签定三方合同,合同约定由分公司执行合同,并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办理财务结算等相关手续。

五、如果除建筑服务以外其他服务(譬如工程咨询或工程设计)的合同由总公司签定,也采用内部授权的方式授权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有涉嫌虚开发票吗?

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目的性和客观构成要件来看,行为人应具有骗取国家税款之目的的主观要件,并且在客观上应具备因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作为抵扣凭证或者可以作为抵扣凭证,从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或者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现实可能性之客观要件。

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分公司的最终收益的取得和责任的承担都将归于总公司,故从总、分公司民法主体资格的一致性角度考虑,无论由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不能回避总、分支机构内部结算外部化问题,因而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目的性和现实可能性。

因此,因总、分公司履约,即使交易主体与结算主体不一致,其行为并不具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应认定该行为构成刑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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