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居家生活需要安静,特别是,休息睡眠更需要安静,这就要求建筑应降低室内外噪声传入,如窗外的城市干线、高速公路、轻轨线路、机场航运等交通噪声;建筑内部的噪声也不容忽视,如电梯运行的隆隆声,地下室水泵的嗡嗡声,空调室外机的转动声,楼内供暖机组的振动声,通风机的呜呜声,变压器的蜂鸣声,PVC下水管道的冲水声,发电机的轰鸣声,地下污水泵排水声,水龙头用水的水管湍振声,关门时的咣当声等,这些噪声使人们的安居环境受到极大的干扰和破坏。
人们生活在各自的空间,互相之间需要私密性。例如,两户邻居家庭生活,既不应相互看到,也不应相互听到,否则不仅尴尬,还容易产生矛盾。建筑隔声是私密性的根本保障。因传递机理的不同,隔声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空气声隔声。所谓空气声,指的是声源发出声音后,先是经过空气传播,再撞击建筑结构构件引起构件振动,之后再向另一空间辐射声音的传递过程,例如说话声、电视声等即属于空气声。另一类是撞击声隔声。撞击声是指,声源直接撞击结构构件引起振动,振动再向另一空间辐射形成声音的传递过程,例如楼上的脚步声、孩子跑跳声、拖拽家具滑动声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住户对声环境的要求也日益提高,隔声降噪问题越来越成为住宅品质的痛点之一。但是,以往出于建设经济成本考虑,声环境指标要求较低,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如住宅夜间的噪声限值仅不大于37dBA(2000年WHO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标准是30dBA),分户墙体的空气声隔声量限值仅不小于45dB,楼板撞击声隔声限值不大于75dB,再加之开发商及设计单位对隔声降噪的认识较为有限,造成长期以来我国住宅声环境品质较为低下。甚至,即便标准不高,但不达标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噪声扰民或隔声问题的投诉屡见不鲜。
2020年以来,国家及地方针对住宅建筑密集地出台了更高的噪声和隔声标准,如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北京地方标准DB11/1740-2020《住宅设计规范》,最先将分户墙空气声隔声标准限值从45dB提高到的50dB,将楼板撞击声标准从75dB严格到65dB,也就是说2021年后批复立项的北京地区新建住宅建筑的隔声标准必须大幅度提高,否则属于不达标行为。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全文强条,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将卧室室内夜间允许噪声限值从原来统一的37dBA,分别一跃提高到一类声功能区的30dBA、二三四类声功能区的35dBA、建筑物内声源的33dBA;还有,新修订即将颁布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21,以及即将颁布的新标准GB55xxx-2022《住宅项目规范》,将分户墙隔声量限值从45dB提高到50dB,楼板撞击声隔声限值从不大于75dB严格到65dB,临街外窗隔声量限值从30dB提高到35dB,而且,室内噪声标准要求中还新增了低频噪声限值,使得我国建筑隔声降噪标准体系全面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轨。这些标准的出台,将大大提高住宅建筑声环境的设计标准,同时也要求设计单位和开发商提高隔声降噪的设计能力和成本投入。
然而以前,由于缺乏法律体系的闭环保护,也就是在规划、设计、建造、销售的建设全过程中缺乏事前公示、事中监督、事后处罚等法律法规保护,即便是设计未达标或施工效果未达标,也很难明确和追究相关责任,再加之住宅噪声隔声问题常常比较隐蔽,开发商和建筑师在建筑图纸上对其不像效果图那样一目了然、购房者入住之前很难直观感受察觉到,一旦入住发现问题,又常常因为结构、装修、荷载、成本等因素弥补改造极为困难,由此产生的矛盾冲突往往久拖而不决,令购房者苦不堪言。
2022新噪声法中,将居住建筑(主要含住宅)列为需要保持安静的噪声敏感建筑物(见第八十八条),并对开发商提出了制度规定可操作性极强的、以隔声降噪标准为依据的、附带有明确法律责任的闭环管理要求,将对法规施行后住宅建筑的声环境保障产生立竿见影的深远影响。表1给出了新噪声法对开发商的具体规定。表2列出了新噪声法住宅建筑隔声降噪相关法条。
表1 2022新噪声法住宅建筑隔声降噪要求一览表
执行主体 |
要求 |
分类细化 |
法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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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发 商 |
制度要求 |
公示噪声情况及防治措施 |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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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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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要求 |
设计标准 |
GB50118-2021《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即将颁布) GB55xxx-2022《住宅项目规范》(即将颁布) GB 55016-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2022年4月1日实施) |
第二十六条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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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
如北京地方标准DB11/1740-2020《住宅设计规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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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标准 |
噪声测量 |
GB5011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附录A 室内噪声级测量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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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声隔声测量 |
GB/T 19889.3-2005《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3部分: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 GB/T 19889.4-2005《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4部分: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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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板撞击声隔声测量 |
GB/T 19889.6-2005《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6部分:楼板撞击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 GB/T 19889.7-2005《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7部分:楼板撞击声隔声的现场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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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标准 |
GB/T 50121-2005《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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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要求 |
不符合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
第二十六条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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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示噪声情况及防治措施的 |
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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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纳入买卖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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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合同中明确住宅共用设备设施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 |
法条号 |
法条内容 |
第二十六条 |
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
第六十七条 |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 |
第六十八条 |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
第七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一)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 (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 |
第八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
此次新噪声法颁布以后,与以往最大的不同是,对住宅开发商和销售企业给出了明确的违法责任。如果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宅噪声情况、或未纳入买卖合同、或未在合同中明确住宅共用设备设施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则开发商或销售企业即属于违法行为,一方面可能面临房管部门的处罚,另一方面因违法在先,如购买方要求,买卖合同可判定无效。如果公示信息或买卖合同中弄虚作假,或噪声隔声等数值与实际不符,轻则可判定销售合同无效,重则,如给购房者造成连带损失,可判定为欺诈行为,并受到加重处罚。
任何性能提高,不可以不付出一定成本的。在新噪声法的强力督促下,开发商可能需要聘请更具隔声降噪经验的建筑师或声学顾问以解决“公示噪声情况及防治措施”、“纳入买卖合同”等前置法律文书中的声学技术问题,需要委托专业声学检测单位检测乃至验收隔声降噪效果,需要采购声学效果更好的墙体、楼板、乃至门窗、设备等(特别是为了提高隔声量,有可能必须采用加厚的墙体或楼板,由此导致室内使用面积或层高降低),甚至,还有可能因经验不足而未达到噪声隔声标准而受到法律的处罚,这些都可能是成本!
建筑大师路易斯•康曾说过,安静和光共同谱写了“环境的灵魂”。安静令人舒适、健康,有助人们集中精力,而噪声和嘈杂声令人心烦意乱,使人烦恼。人类数百万年的进化过程中,自然环境基本都是安静的,我们人类的基因也是追寻宁静的,只有近100多年来工业化出现以后,噪声才逐渐蔓延开来,不断污染着人们周围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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