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志.董遇传》 人有从学者,遇不肯教,而云:“必当先读百遍!”言:“读书百遍其义自见。”从学者云:“苦渴无日。”遇言:“当以‘三余’。”或问“三余”之意。遇言“冬者岁之余,夜者日之余,阴雨者时之余也。”
所谓读书百遍,其意自现,有些东西是一两句化无法点透的,特别是当自己都没有思考和实践,想着别人投喂,那就更难了……
案例一 澳大利亚某公寓项目的阳台栏板
弧形部分
弧形和直线段连接完成
固定装置为白色角码
外侧面板目测为铝塑板
整体吊装
完成效果
案例六 澳洲一些商业项目内装
案例二
案例三 顶层一个圆形的造型,和后面巴西项目案例是类似的
案例四
案例五
案例七
工程中关于栏杆的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条文说明
6.6.3 第2款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我国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6.03m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1014mm,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故本条规定24m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超过24m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对于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加高至1.10m。注中说明当栏杆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按正常人上踏步情况,人很容易踏上并站立眺望(不是攀登),此时,栏杆高度如从楼地面或屋面起算,则至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会低于人的重心高度,很不安全,故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第4、5款为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他们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用防止攀登的构造,如不宜做横向花饰、女儿墙防水材料收头的小沿砖等。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以防头部带身体穿过而坠落。近几年,在商场等建筑中,有的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在0.20m左右,时有发生儿童坠落事故,因此少年儿童能去活动的场所,单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本条也参照了ISO/DIS12055《房屋建筑——建筑物的护栏系统和栏杆》标准
案例九 普通公寓项目
案例八
本案例为里约奥运会的配套项目,主体采用钢筋混凝土,外围护墙体采用工厂预制的轻钢墙体模块,按照单元式幕墙工艺现场装配完成,整体效果非常符合新建筑五点—横向长窗。这种横向长窗是其它任何围护墙体都难以达到的,只有采用幕墙工艺的冷弯型钢复合墙体可以。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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