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资料做好,参建各方管理职责

1.通用职责    

(1)参建各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应该管理好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的各个环节。    

     (2)工程档案资料应该实行分级管理。参建各方的主管(技术)负责人组织好各自单位的工程资料管理的全过程工作,要指派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员)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工作。

     (3)工程资料应该与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和立卷,并按着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4)各参建单位应该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准确、有效、完整、齐全,字迹清楚,无未了事项。所用表格应按相关规定统一格式,若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加表格时,应按有关规定统一归类。

     (5)参建各方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6)不得随意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违者可视情节的轻重给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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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单位的职责    

     (1)负责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的收集、管理、组卷、归档工作。 

   (2)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必须按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并保证开竣工手续和文件完整、齐全。

   (3)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4)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按照山西省关于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文件,报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5)在与施工、监理等企业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应明确规定竣工图的编制单位、施工资料档案的编制要求、承担单位、编制费用,移交期限和编制份数;如果要求各参建单位编制施工资料电子档案,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

   (6)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7)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筑备应该保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并保证相关质量证明文件的完整、齐全、真实、有效。

   (8)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办理由建设单位签认的施工资料。并收集和汇总各参建单位归档的施工资料。

   (9)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施工资料归档进行预验收,施工资料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要求其整改和完善。

  (10)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均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施工档案管理人员,施工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应负责及时收集、汇总各参建单位立卷归档的施工资料,并按类别、形成时间进行登记、立卷、保管,工程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移交。

  (11)单位工程的沉降观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承担,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沉降观测报告。

  (12)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受范围的施工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施工资料档案。

  (13)竣工图的绘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绘制,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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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监理单位的职责    

     (1)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负责编制两套监理资料,其中移交建设单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

   (2)监理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有关规定。

   (3)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阶段监督施工单位资料的形成、收集和归档工作,保证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5)监理资料在移交和归档前必须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字,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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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单位的职责    

    (1)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

料管理部门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各级施工资料

的管理部门应配备工程技术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施工资

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施工资料应及时通过报验、报审程序。

    主要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应先通过本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审核后才能报监理(建设)单位核验、审批并办理签章验收手续。

   (3)施工资料的报审和审批应有时限要求,并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各单位的责任;如无约定,施工资料的申报和审批不得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

   (4)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明确施工资料的编制要求、质量标准、移交期限和编制份数。分包工程完工后应按约定移交施工资料。

   (5)施工单位应负责编制、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资料。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施

工资料。各分包单位应负责将本单位形成的施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并保证施工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

编制、收集、整理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资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

  (6)接受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监督和检查。    

(7)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负责编制两套施工单位资料,其中移交建设单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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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勘察、筑计单位的职责    

        (1)按照合同和本规程要求提供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并接受建设或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归档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2)施工过程中,及时对需要勘察、设计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3)工程竣工验收,应出具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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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城建档案馆的职责    

   (1)负责对建筑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日常性的管理工作。

  (2)负责对建筑工程档案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组织精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筑过程中工程档案的编制、整理和归档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在工程开工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5)在工程竣工后的3个月内,对工程档案进行正式验收。合格后,接收入馆,并发放《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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