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配合比现象的存在根源与解决途径

1前言
何谓“阴阳”?“阴阳”是古人对宇宙万物两种相反相成的性质的一种抽象,也是宇宙对立统一及思维法则的哲学范畴。中国贤哲拈出”阴阳”二字,来表示万物两两对应、相反相成的对立统一。而今被人们用来比喻一些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对生产浇筑在同一工程部位、同一强度等级的同一品种混凝土,却备有对内和对外两种不同的配合比,对内是生产投料用的配合比,对外是交货验收用的配合比,这叫“内外有别”,本文没有必要去评价用“阴阳”二字来比喻两种配合比,是否贴切,因为这己无关紧要,毕竟在现实情况下,从南到北、从东到西,这一现象在不少商混搅拌站已经存在,甚至发展成为行业内通行的“潜规则”。而且是防范措施严密、手段“高明”,计算机软件公司“与时俱进”,竭诚服务密切配合,通过“ERP信息管理系统”就可以生出两套配合比来,真可谓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实际上“阴阳”配合比是当今商混搅拌站在客观环境下所采取的一种被动应对措施,无论对与错,是与非,暂不评说,但究竟为什么会出现“阴阳”配合比的现象,确实应该究其根源,找到解决途径。笔者原先也是极力反对商混搅拌站搞两套配合比,觉得那是“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既然“不搞偷工减料,不做亏心事,而且还是从提高混凝土性能、保障工程质量出发”,那为什么不能够光明正大的提出一套对内对外都一样的配合比?此事起初是不太理解,后来听到见到甚至亲身体验到一些实际情况,才觉得“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2“阴阳’’配合比存在的原因

其实,行业内存在“阴阳”配合比现象,究其根源并不复杂。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根源无非是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从事建筑行业的人,其中包括部分建筑商、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监理和质检人员,还有少数人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务人员,他们对活性矿物掺合料(主要是对粉煤灰和磨细矿粉)在混凝土中的应用功能,缺乏正确认识,甚至己陷入惯性思维的误区难以自拔,总以为“工业废料”还是少掺为好,最好不掺。

 

有的建筑公司毫无根据的要求搅拌站:“粉煤灰掺量不得大于6%”,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无论是混凝土出现裂缝或是强度不足或是其他问题,首先是归罪于商混搅拌站把粉煤灰和矿渣粉掺多了(其实掺量并没有违反相关规范要求),而他们对现场施工人员随意加水、不进行二次抹压、不及时覆盖和保湿养护却不追查。加之有些商混搅拌站自身技术力量薄弱,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掺合料在混凝土中的不可替代作用也说不清楚,说了别人也听不进去,如果说用掺合料替代部分水泥,可以节约资源、降低成本,人家更不愿听。为了顾忌供需双方的关系,于是就不加辩解地为施工方免费处理质量问题。“吃一堑,长一智”,毕竟企业要有效益,不能老亏本。为了不让人家再次抓到“把柄”,找到“借口”,商混搅拌站也变得比过去“聪明”了,干脆另做一套配合比应付检查,这叫“阳奉阴违”。

(2)其次,技术“标准”大都落后于工程实践,有些“规范”缺乏调查研究和实验依据,做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规定,使商混搅拌站难以照“标准”执行;有些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加强对当地混凝土工程的“质量控制”,有时也会下达一些比“国标”或“行标”“更严”的红头文件“规定”,这个“规定”,虽说级别不高,但比“国标”和“行标”更有“权威”,监督检查人员严格执行,但行政文件“规定”简单,而具体工程项目情况复杂,让商混搅拌站无所适从,难以“对号入座”。为了应对“忠于职守,照章执行”的监理人员检查,商混搅拌站也找到一个简单省事、少费口舌,不必辩解,顺利过关的办法,就是另搞一套符合“规定”要求的配合比,这一招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3)另外,有少数外加剂供应商,千方百计说服建设方和设计方在混凝土中加入某种“多功能抗裂防水材料”;施工方明知无效也不反对,因为他们想借此机会从建设方拿回这批“材料费”,同时要求搅拌站无偿配合,只出据掺用此材料的配合比资料,而实际生产时不用,或少量使用,或只掺加前几车混凝土应付检查。商混搅拌站虽不甘心情愿,但你不做,另有人做,为了拿到工程任务,还考虑今后能够长期合作,只好答应“配合”,真可谓是“逼良为娼”。

3“阴阳”配合比的解决途径

如果业界认同以上情况是导致“阴阳”配合比现象产生的主要根源。那么如何透过现象,挖其根源,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以下笔者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建议,供讨论时参考。

3.1加强培训教育,提高认识水平,统一相关标准,推动混凝土技术的新发展

建筑、建材行业的不少人,至今对活性矿物掺合料的认识,主要是对粉煤灰及磨细矿渣粉等在混凝土中如何正确应用的认识,还存在着不少误区和偏见,亟待通过培训教育和科学实践去改变:

(1)有些地方的建设、施工、监理人员,坚持错误理念,怀疑、抵制相关的技术标准,不准或“严格”限制搅拌站使用掺合料。还有人在“土木在线论坛”网上发帖子,指责搅拌站在商品混凝土中用粉煤灰替代部分水泥是“偷工减料”、是“高科技造假,结果是商混的抗裂性能不行”。还说“由于商混的抗裂性能不达标,出现大面积的结构性贯通裂缝,使用薄膜养护,起到保水的作用,也不过是商混的遮羞布……”。如此说教,说明当今在建筑建材行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既不学习,也不亲身实践,靠着一知半解在“混日子”,甚至在“发号施令”。

(2)还有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分矿粉质量合格与否,一律规定“严禁使用矿粉”;也不论混凝土所浇筑的工程部位,只笼统规定“预拌混凝土中掺合料用量不应大于水泥用量的15%……”等等,让人困惑的决定,如果相关各方没有照章执行,就不能通过验收。于是,“笑话频传”,有个工程的粉煤灰用量与水泥用量之比为15.4%,比规定值超出0.4%,被通知“整改”(无非是修改资料),真可谓“严格”,连“四舍五入”的法则都不可用了。某工程为6米深基坑中浇筑的大体积混凝土,也要求粉煤灰掺量不超过水泥用量的15%(实际粉煤灰掺量为胶凝材料总用量的13%),但搅拌站为了降低混凝土块体中的水化热,保证混凝土的耐久性,在生产用配合比中把粉煤灰掺到胶凝材料总量的25%~30%,尽管还没有超过国家标准GB504962009《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中的规定,也不能通过验收。商混搅拌站只好另做一套粉煤灰掺量不超过水泥用量15%的“阳”配合比去应付检查。这里,究竟是谁错了?

(3)有的设计人员,在土建设计图纸的总说明中,建议在地基大体积混凝土中,使用“矿渣水泥”,但在实际工程中,搅拌站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掺磨细矿粉却不允许,其实他们并不真正了解,以往的“矿渣水泥”,是水泥熟料、矿渣和一定量的石膏按比例混合后再磨细的,但由于二者硬度差别,矿渣不易磨细,所以现在的“矿渣水泥”有不少都是先把水泥熟料加一定量石膏先磨成“硅酸盐水泥”后,再与磨细矿渣粉按照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只是在水泥厂“矿渣粉”被称为“水泥混合材”,而在搅拌站却被叫做“混凝土掺合料”。当然,把水泥和混合材先混合后,再磨~次,效果会更好,只是成本增加,水泥厂也不甘愿,但土建设计人员,往往对材料并不了解。

(4)几年来,常有建筑结构设计方说服建设方同意,在“设计说明”中指定搅拌站在混凝土中使用自购的某种外加剂,如膨胀剂、防水剂或聚丙烯纤维等等,甚至在一块底板中要求同时掺加三种以上的外加剂。现在更发展到用一些没有国家标准,但能够迎合建筑商心理需求的材料名称,诸如:“改性膨胀剂”、“改进型低碱膨胀剂”、“复合纤维膨胀剂”、“复合纤维抗裂防水剂”、“亲水型低碱聚丙烯纤维”、“抗裂纤维多功能防水材料”等等五花八门的外加剂,这其中都掺些什么东西,也许都在“技术保密”范围之内。建筑商既要求搅拌站使用自己指定的原材料,又对混凝土质量不负任何责任,这就给搅拌站的配合比设计或生产带来一定的困扰。加之有个别的材料供应商职业道德缺失,公然以粉煤灰假冒膨胀剂,让搅拌站防不胜防。有一些工程,设计和建设方要求在混凝土中掺用“甲供”的外加剂,施工方明知掺与不掺无多大作用,但也“乐于接受”,要求搅拌站提供已掺用“甲供”材料的配合比资料,而只给搅拌站提供少量“材料”做样子,实际是要求搅拌站配合施工方作假,以便向建设方结算“甲供”的材料款。如此状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究竟是否了解?有没有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有的地方要求商混搅拌站:使用人工砂、淡化海沙要经过第三方检验和专家论证,在工程中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也要经过第三方验证(若真没有能力对自己的配合比进行验证的商混搅拌站,干脆撤销其资质,吊销其执照),但如此混乱的外加剂使用状况,为何不规定要经第三方检验和组织专家验证才能使用!

至今,在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不少工程技术人员,对混凝土材料并不熟悉,对膨胀剂也缺乏认识,误以为只要在混凝土中掺加了膨胀剂,就可以补偿混凝土收缩,从而就可以防止混凝土裂缝产生,而对混凝土施工中最为关键的早期保湿养护和二次抹面却不重视。无数工程实例已经证明:掺加膨胀剂的混凝土,如果不注意保湿养护,裂缝会更多:反之不掺加膨胀剂的混凝土,只要施工振捣规范,养护到位,可以做到不开裂,特别是对大体积混凝土而言,更不宜使用膨胀剂,何况在大量使用矿物掺合料的情况下,膨胀剂本来就没有多大效果。厦门国际会展中心第一期工程底板及外墙、厦门海峡交流中心第一、二期大底板,都没有用膨胀剂或纤维,也没有出现裂缝,主要是保湿养护做得好。更值得一提的是厦门梧村地下商业街,长达420米,地处厦门火车站前交通繁忙的路段,在不中断交通的情况下,采用“跳仓法”自上而下逆作施工,其混凝土采用C30P8/R60,胶凝材料总用量355~360kg/m3,其配合比中,除了复合掺用占胶凝材料40%的粉煤灰和矿粉以及聚羧酸高效减水剂外,再没有掺加任何其它材料,夏季混凝土搅拌时还要加冰降温,保证拌合物入模温度在30℃以下,由于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各方领导重视,要求严格,施工养护到位,其工程质量可堪称先进样板。其地下大商场的顶板,自2007年至今,五年过去了未见渗漏。

(5)建议与混凝土相关的标准,无论是“国标”或是“行标”“地标”,在一些关键问题的描述上,尽可能统一、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不要相互矛盾,让执行者无所适从。现行的“行业标准”JGJ55201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虽然在有些地方并不如意,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仍然“采用以干燥状态骨料为基准”与实际生产不符合等问题,但是,新版本与JGJ552000相比,毕竟有重要突破,如对混凝土耐久性的规定,还有在配合比计算中把“水灰比”改为“水胶比”、把“最小水泥用量”改为“最小胶凝材料用量”,对高强混凝土所使用的水胶比、胶凝材料用量和砂率,还给出了参考范围等等,这些都是明显的进步。但有的“国家标准”如GB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还未正式实施,已经发现有明显问题,如其中的4.1防水混凝土”中第“4.1.7”条第2款:“混凝土胶凝材料总量不宜小于320kg/m3,其中水泥用量不宜小于260kg/m3,粉煤灰掺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20%~30%……”虽然我们还不清楚这样的规定有何科学试验数据或工程实践依据,但从条文描述上看并不严谨,这里既没有说明所使用的“水泥用量”是什么品种水泥的用量?强度等级是多少?也没有说明所针对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是多少?总不能不分是“P”或是“P·O”混用吧62.5与42.5总有区别吧?在C30和C40的地下防水混凝土如水下桩或地下基础底板、外墙等构件中,“水泥用量”都不能低于260kg/m3吗?如果这样,现在北京中央电视台主楼的10.8米厚基础大底板,采用C40P10混凝土,其水泥用量仅200kg/m3,粉煤灰198kg/m3,粉煤灰掺量近50%,严重超标,“不符合”规定,该如何是好?现在,不少地下防水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都是C30P8、C35P8,而且采用60天龄期作为强度验收标准,其胶凝材料总量都不超过400kg/m3,所以多数配比水泥用量无法达标,如果搅拌站如实报送配合比,就很难通过监理验收关,搅拌站为了少找麻烦,恐怕还得另做一套“阳”配合比。

总之,如果业界的所有相关人员,都能够通过培训教育和科学实践,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认识,革除旧观念,树立新思维,我想我国的混凝土技术,无论在理论或实践上一定会有新的突破和发展。

3.2政府相关部门应切实抓好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管理,对“合格”与“不合格,原材料应奖罚分明、区别对待不能一律禁用

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特别是水泥、掺合料和粗细骨料的质量已成为影响混凝土质量的至关重要因素。而商混搅拌站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有全面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对于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没有人比他们更关心。为了尽可能避免企业的经济损失,他们对进厂的每一批原材料都会谨慎把关。近年来假冒伪劣的原材料时有发现,比如:水泥富余强度减小、标准差偏大,水泥生产厂不愿提供混合材品种及掺量或送到搅拌站的水泥温度过高等;磨细矿渣粉的7天活性不达标,比表面积不够大;粉煤灰供应中,常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图蒙混过关的情况;砂石骨料的颗粒形状、大小、级配、含泥量、石粉含量等常有变化……

有关这一切情况,相信商混搅拌站才是首当其冲的直接受害者,他们每天要花很多功夫来应对这些,但又无力制止和改变现状,尤其是在原材料供不应求情况下,要想不停产,就只好勉强接收,但要增加管理成本进行处理。因为搅拌站手中没有掌握对原材料供应方的质量监管权或行政处罚权。而另一方面,掌握质量监管权或行政处罚权的相关部门又监管无力或难以作为,只好听之任之。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商混搅拌站加强对进厂原材料的检验工作,无疑是正确的,各搅拌站也不敢忽视对原材料的复检工作,问题是对原材料的检验结果,除了能够目测的外,大多结果是滞后的,几乎没有一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可以等到水泥复检的三天强度出来后再生产,即使用快速检测方法也来不及,所以,避免把不合格原材料投入生产,必须从原材料的生产厂、供应商那里下功夫,从源头抓起才是治本。为此,建议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凡有国家规范要求的,完全可以通过省、市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整治不合格产品出厂;目前还没有现成规范可依的,就补充制定新的条文,做出明确规定,不遵守者,严厉处罚,限期整改;凡情节严重者,可令其停产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2)凡一个部门解决不了的,就由当地政府出面组织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强制执行,甚至有必要在全市(或全省)范围内,针对原材料行业所出现的违法行为,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广泛开展打假活动”;凡本市解决不了的,就通过省政府相关部门去解决。只要有决心想办一件事,就没有办不成的。

(3)建议所有搅拌站在与原材料供应商所签订的经济合同中,明确规定对产品的技术质量要求,如要求水泥厂的水泥出厂报告不仅要有3天的抗压、抗折强度、凝结时间,还要包含水泥混合材的品种和掺量、水泥细度、C3A含量、3天及7天水化热指标等,并对水泥出厂强度标准差和28天胶砂强度做出明确限定,对水泥的进场入仓温度要求不应高于65℃;对粉煤灰和矿粉也一样,也要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凡进厂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者,要执行事先制定的经济处罚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退货或让步接收,降低等级使用。

作为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要有全局观念,不能各自为政,凡一个部门办不到的,就要联合相关部门协同办理,“齐抓共管”。凡是遇到原材料质量不合格,首先应该想到如何处置原材料生产厂家或供应商,限期整改,使其供应出合格的产品;凡抗拒整改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经济制裁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绝对不能置违规者于不管不顾,而只去限制或禁止用户使用其同类的原材料。如此“一视同仁”“一刀切”的做法,不仅给搅拌站的正常生产带来困惑,对于生产合格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商或供应商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3.3严格划清商混搅拌站与建筑施工方的质量责任,对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资料内容进行改革探讨

3.3.1关于质量责任的界定

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与建筑施工方的质量责任,本来并不难划清,但有人就是分不清或者不想分清,出了质量问题,无论是强度不够或是板面裂缝渗水,不查原因,不分是非,统统归罪于商品混凝土,施工方先把应给搅拌站的混凝土款扣下,作为处理质量问题的费用,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1)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首先应该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行业是良心事业,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命关天,不可以有半点的疏忽大意,必须对自己所生产供应的产品——预拌混凝土质量负全责,必须满足其建筑结构所要求的施工性能(和易性)、力学性能(强度)及耐久性能(抗渗、抗冻、抗腐蚀)等要求。

(2)商品混凝土的交货验收地点应明确为搅拌运输车的“卸料点”,而不是混凝土的“浇筑点”。这一原则在国家标准GB/T14902《预拌混凝土》中第10.1.2条早有明确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承担单位,其中包括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有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另外,“10.3.1”条还规定:“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10.3.2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10.3.3交货检验的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采取。”

而今有些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却发文规定交货检验也“实行混凝土浇筑点取样制度”,文中规定“混凝土企业负责泵送的混凝土,其交货检验的取样点在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点;混凝土企业不负责泵送的混凝土,其交货检验的取样点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我们认为,国家标准的规定较合理,不论由谁泵送,交货检验都应该在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应按“国标”执行。

其理由是:混凝土入泵前(即拌运车出口卸料点)由施工方进行交货验收(即进行和易性检验和试块制作),此时,若发现混凝土拌合物不符合要求,可在入泵前及时退货,而不是等混凝土拌合物已泵送到“浇筑点”才检验退货。另外,不少施工人员缺乏混凝土基本常识,为了施工“省力”,只要混凝土送达卸货地点,也不看混凝土坍落度大小,扯起水管随意加水,别说搅拌站的现场人员无法阻止,就是建设方或监理人员都拦不住,如此泵送到“浇筑点”的混凝土,已经造成混凝土水胶比增大,强度下降,拌合物离析,使泵送困难甚至堵泵,中断施工,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在“浇筑点”检验取样,绝对不能代表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出厂混凝土拌合物的材料质量,所以交货检验在“浇筑点”取样显然是不妥当的。

至于“同条件养护试件”按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在“浇筑点”取样制作,这是施工方的职责,其试件强度只能代表结构构件本身,而不代表交货检验的混凝土强度。

(3)“商品混凝土的出厂检验由搅拌站负责,交货检验由施工方负责”,这在以往不少文件中早有规定,但在有些地方一直未能落实,也无人监督执行。为此,应该重申:交货检验试块由施工单位按取样规程制作,监理和搅拌站人员旁站确认,现场进行标准养护,达到龄期后三方共同送检,这是正确的、必要的,希望能够切实贯彻实施。只有这样做,才能防止搅拌站“做假”。也只有这样做,检测出的“强度”结果才能代表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真实供货质量(混凝土材料强度);也才能分清搅拌站与施工方的责任。可惜这一规定已重申过多次,就是落实不了,至今交货检验的试件,有些地方基本上全是由混凝土搅拌站自己制作,明知不合理也只好为之。因为目前不少施工单位已不具备制作试块的条件,既无人员,也无工具、模具,只能依赖搅拌站;另一方面,搅拌站也怕施工方制作试件不规范,把本来没有问题的试件做出了问题,也甘愿“代劳”。长此以来,无入干预,似乎使本来“不合法”的做法,变得“合法化”了,可能这就是“监管不严,执法不力”所导致的后果。

(4)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不够,不能证明混凝土搅拌站的供货质量不合格。这里先不论用“回弹法”与“钻心法”检验混凝土强度,一般都比混凝土的实际强度偏低的误差,而主要是讲“混凝土结构的实体强度与施工方所采取的施工工艺(振捣、成型)和养护条件(温度、湿度、龄期)密切相关,在施工现场回弹时,常发现同一种配比的混凝土,在水平构件梁板上碳化深度较小,而在垂直构件的墙、柱上碳化深度却较大(这主要是墙、柱拆模早,养护差,水分散失多,易形成泌水通道,使混凝土构件密实度不够,让CO2容易渗透,导致碳化深度大)。同一面墙体,混凝土振捣密实光滑的面,碳化深度较小;表面粗糙有麻面的碳化深度较大;另外,同一车混凝土浇筑的同一根柱子,其混凝土强度出现上、下部位高、低不一的情况;我们经常可以见到一种情况:使用同一个配合比,同一种原材料,坍落度也相同的混凝土拌合物所浇筑的同一块板,有用塑料薄膜及时覆盖保湿养护的板面不裂,不养护的就裂。这一切都与施工振捣和养护密切相关,而对搅拌站来说都是无法左右的。如果不分青红皂白,把一切混凝土的质量问题都归于搅拌站,那对于混凝土的生产者来说,岂不是天大的冤枉

3.3.2关于对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内容的改革探讨

目前,商混搅拌站给施工方的技术资料除了开盘鉴定报告、混凝土配合比报告,还要提供各种原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搅拌站的复检报告、第三方检验报告等等,最少十几份材料。但这些报告中的数据,可以说绝大部分与生产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是对不上的,所以不能真实代表该批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只是给施工方作为交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做到资料齐全,但不一定正确)。当然,其中的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只要管理上没有漏洞,是经过第三方检验的,应该可信。

几年前我们就提出:混凝土既然是以“商品”的形式出售,商混搅拌站就要对自己生产的商品质量负有全部责任,当然也包括对自己所用的原材料质量负有间接责任。尽管混凝土是一种“特殊商品”,作为“商品”出售,有没有必要向用户提供自己产品的全部原材料品种、质量资料和配方?正如我们没有必要向水泥厂索要水泥生产的原材料资料一样,值得大家探讨。既然所提供的资料不能真实反映所生产的混凝土情况,那这种资料还有什么意义?如果不要求商混搅拌站提供配合比资料,也就不存在“阴阳”配合比的问题。如果心中没有底,怕出“乱子”,建议就此问题专门考察一下境外或国外商品混凝土发展较早、较好的国家和地区,看看人家是怎么做的。

当然,无论怎么改,商混搅拌站应该提供“产品合格证”,应按产品批量提供第三方检验的强度报告或耐久性检验报告,至于对混凝土拌合物的施工性能,主要是对和易性(包括流动性、粘聚性、保水性),当场在卸料地点验收,若坍落度不符合要求、或严重泌水、离析,可当场退车,重新处理。如果不退车,说明混凝土拌合物验收通过。另外,质检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动态抽查,无论是混凝土质量问题或是施工质量问题,希望都能定期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好的表扬,不好的批评,甚至给予处分。如此坚持下去,不相信这个行业搞不好。以上观点仅供研讨时参考,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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