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务必学习!《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发布!涉及7类测绘违法行为立案查处!11月起施行!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其中《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在附录C中明确了主要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关于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主要包含七大类:测绘基准类、测绘资质资格类、测绘质量类、测绘成果类、地图管理类、测量标志类、其它类。针对每一类都有细分讲解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通知原文:

附件: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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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附录C中七大类所包含的细分类,原文具体内容可查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1

测绘基准类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

 

(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

 

(三)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测绘基准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2

测绘资质资格类

(一)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三)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四)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五)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六)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七)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八)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3

测绘质量类

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基础测绘条例》 第二十五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其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2.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基础测绘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测绘成果类

(一)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三)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

 

(四)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

 

(五)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

 

(六)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

 

(七)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

 

(八)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九)测绘成果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5

地图管理类

(一)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

 

(二)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

 

(四)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五)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

 

(六)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

 

(七)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八)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

 

(九)地图管理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6

测量标志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 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六)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七)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

 

(八)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7

其它类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以伪造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

 

(三)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超出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内容从事测绘活动

 

(四)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未经依法批准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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