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规实施后A、B、C类建筑的最低评价标准

       上周,我们探讨了通规实施后,对既有建筑抗震鉴定中后续工作年限的分类方法的重大调整,主要表现为:

  1. A、B、C类建筑表示的后续工作年限的区间有所不同。

《通规实施后A、B、C类建筑的最低评价标准》- 投稿作者:老陈聊房检 - 发布于:翻身猫建筑自学网

2. 抗震鉴定标准中,既有建筑后续工作年限种类的确定与建造年代挂钩,对同一个建筑而言,其后续工作年限种类是静态的,一旦确定,不会变动;通规中,既有建筑后续工作年限种类的确定与建造年代脱钩,而与剩余工作年限挂钩,这意味着随着房屋工作年限的增加,其后续工作年限的种类是动态的,可能会发生变化。

以2022年为例,既有建筑后续工作年限的确定方法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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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表可知,由于通规对既有建筑后续工作年限种类的确定方法变动,对于同一幢既有建筑,其后续工作年限的种类会有所变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既有建筑评价标准会有重大的调整。

       我们先来看看《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相关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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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5.1.4条可以分为两部分:

       前一段话是A类和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方法的原则规定。通规要求,对A类和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允许采用折减的地震作用进行抗震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同时允许采用比现行标准调低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的核查,这与现行抗震鉴定标准的规定并不矛盾,事实上是对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规定的高度概况,但应注意的是这一段话中的最后一句:“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正是这一句的要求,意味着,根据通规要求,对于A类和B类的既有建筑,即使其后续工作年限的种类一致,即均为A类建筑或均为B类建筑,但由于其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不同,其评价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对于同样是A类建筑的房屋:

1、建造于1980’s及以前的房屋依据的是78版抗震设计标准或未抗震设防(相当于抗震鉴定标准A类建筑的要求,为方便叙述,后面我们将此类建筑称为AA类建筑)

2、建造于1990’s的房屋依据的是89版抗震设计标准(相当于抗震鉴定标准B类建筑的要求,为方便叙述,后面我们将此类建筑称为AB类建筑)

3、建造于2002年的房屋依据的是01版抗震设计标准(相当于抗震鉴定标准旧C类建筑的要求,为方便叙述,后面我们将此类建筑称为AC1类建筑)。

再比如对于同样是B类建筑的房屋:

1、建造于2010年之前的房屋依据的是01版抗震设计标准(相当于抗震鉴定标准旧C类建筑的要求,为方便叙述,后面我们将此类建筑称为BC1类建筑)

2、建造于2010年之后的房屋依据的是10版抗震设计标准(相当于抗震鉴定标准C类建筑的要求,为方便叙述,后面我们将此类建筑称为BC2类建筑)

      对于上述房屋的最低评价标准应按该房屋建造时依据的抗震设计标准执行。

      后一段话是C类建筑的抗震鉴定方法的原则规定。通规要求,对于C类建筑,应按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这与现行抗震鉴定的规定基本一致,本来没有太多疑问。但比较难以理解的是后面一段话:“当限于技术条件,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时,允许调低其后续工作年限,并按B类建筑的要求从严进行处理”。由于这一段话的出现,导致“C类建筑,应按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这一段话中“应”变的不那么绝对,并不具有强制性,因为这意味着对于C类建筑,既可以按现行标准执行,也可以按B类建筑从严要求。而如何把握“限于技术条件”和“按B类建筑从严要求”,又变成了一个难题。

       要解决这个难题,我们还是在通规的前言中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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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这一段话我们可以知道,无论对于什么既有建筑,对其进行评价的最低线要求就是原建造时的标准,再结合抗震鉴定标准中关于既有建筑改造的规定,即对于加层、插层和扩建等改造的抗震鉴定应按现行标准执行。我们可以得出对C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基本原则,即:

        一般情况下,对于C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可按原建造时的标准执行,由前面的分析可知,按通规的要求,目前C类建筑均为建造于2012年之后的既有建筑,对其的要求应不低于10版的抗规,而对于存在改变使用功能、加层、插层和扩建等改造的C类建筑,应按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即按通规的要求确定作用分项系数和活荷载标准值等。

        由此,我们可以将截止2022年通规对A、B、C类建筑的抗震鉴定标准归纳如下表(表中建造年代一栏的范围会随时间变化而变化,但最低评价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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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两个问题:

1. “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这句话的意思是指该既有建筑建造时的相关设计标准的要求,而不是该既有建筑建造时设计图纸的要求。比如上海建造于1990’s的某既有建筑,建造时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但由于当时的设计标准为上海市92版抗规,因此,抗震鉴定时不应按未抗震设防考虑,而应按92版抗规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2. 后续工作年限看上去并不是一个固定的值,而是一个区间,但对于一个具体的既有建筑而言,若鉴定时按原设计要求进行,则这个值就是确定的,那就是该既有建筑的剩余工作年限。

         因为通规5.1.2条规定,后续工作年限的选择不应低于剩余工作年限,而通规4.2.2条规定,当为鉴定原结构、构件在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时,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而当延长工作年限时,应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按通规4.2.2条的规定,若后续工作年限大于剩余工作年限,则相应的荷载取值和作用分项系数等均应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取值。因此,若鉴定时按原设计要求进行,则后续工作年限就只能是一个确定的值,那就是该既有建筑的剩余工作年限。

        有人认为鉴定时后续工作年限可以取大于剩余工作年限的值,比如建造于1995年的既有建筑,其剩余工作年限为23年,其后续工作年限类别为A类建筑,鉴定时也可以按后续工作年限30年进行,因为其后续工作年限类别也为A类建筑,因此两者的鉴定方法一致。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原因就在于:虽然两者的鉴定方法是一致的,但在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具体的参数是不一致的,前者未延长该建筑的工作年限,因此验算时荷载取值和作用分项系数按原设计标准即可,但对于后者,由于鉴定时延长了该建筑的工作年限,验算时荷载取值和作用分项系数应按最新的设计标准,即《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等通用规范的要求取值,这就是延长工作年限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吧。由此也可以推知,对于建造于1972年以前的既有建筑,由于其工作年限已经超过了设计工作年限,当对其进行鉴定时,虽然可以按A类建筑的要求进行鉴定,但若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其荷载取值和作用分项系数也应按最新的设计标准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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