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材:《结构工程师综合……与工程案例分析》(选段)
就本书中关于地下室相关范围抗震等级选取的相关内容,段老师给出一些非正式的看法,旨在较为准确的在宏观上理解结构设计的基本概念、逻辑和做法。由于水平有限,讨论内容可能在表达方式和知识准确性方面有不妥之处,欢迎广大同行批评指正!
相关范围:现行《高规》对于钢筋混凝土结构地下室相关范围在选取抗震等级和侧向刚度时都有应用,尽管这两个方面的应用中都叫“相关范围”,但是选取的标准截然不同,可见这两个“相关范围”仅仅是叫法的重名了而已,亦可以用“抗震等级相关范围”和“侧向刚度相关范围”两个概念加以区分。
混淆概念,素材中的标记❶是《高规》介绍侧向刚度范畴的“相关范围”与素材的议题“……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没有任何关系,二者仅仅是名字一样,背后的内含相差十万八千里,实在不清楚作者把该条列入本议题的目的何在?
列而不评,素材中的标记❷《高规》和《抗规》对于地下室相关范围的选取明显不同,作者也仅仅罗列二者的条文和图示,并未就差异性说出其中的合理性和欠妥性。这个问题,我们曾经在之前的原创文《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常见问题解析—结构专业》一书中带地下室的高层建筑地库相关范围选取的商榷》(读者可以直接点击标题查阅)做过“坏人”讨论过这个问题且做出了属于我们理解的评判。
诉诸沉默,当地下室顶板不能作为上部结构延性嵌固部位时,《高规》仅仅是没有提及地下室相关范围的大小,但是没有提及不能代表说不需要取,否则不就是犯了逻辑学中的“诉诸沉默”谬误了么。当四面土围合较完整的地下室,经过刚度比判别地下室顶板不能作为结构的延性嵌固部位时,地下室的相关范围宜取比“主楼周边外延1~2跨的地下室范围”要求高,但是可以比“主楼周边外延不少于3跨的地下室范围”要求低的设计指引具体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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