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抗震鉴定时抗震缝宽度的控制原则

     实际工程中,当房屋的平面或立面形状复杂或结构刚度截然不同时,一般会设置抗震缝。对于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我们往往需要对抗震缝的宽度进行评价。因此对各个时期抗震缝宽度的要求进行梳理是十分必要的。上期我们对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了梳理,本期我们对上海标准的规定进行梳理。

一、各版本上海设计标准的规定

1、《建筑抗震设计规程》 DGJ08-9-92及96修订版

2、《建筑抗震设计规程》 DGJ08-9-2003

3、《建筑抗震设计规程》 DGJ08-9-2013

       由上述各版本上海抗震设计规程对抗震缝的规定的可知,92版上海抗规和13版上海抗规关于抗震缝宽度的设置要求基本与对应国家标准的要求一致,但03版上海抗规关于抗震缝宽度的要求中,砌体结构与对应国家标准的要求一致,但混凝土结构的要求要高于国家标准,特别是对框架—抗震墙结构和抗震墙结构的要求相对较高。

二、上海抗震鉴定标准的规定

现行上海标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标准》DGJ08-81-2021中:

A类建筑无抗震缝要求。

B类建筑对抗震缝的要求如下:

       由上述可知,现行上海抗震鉴定标准中对抗震缝宽度的要求与国家抗震鉴定标准基本一致,A类建筑无要求,B类建筑中,砌体结构的规定与92版抗规一致,混凝土结构则有所不同,其中对按标准第6.2.1条检查结果为结构布置规则的混凝土结构无规定,而不规则的混凝土结构则要求按现行上海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因此对规则的混凝土结构要求有所放松,对不规则的混凝土结构要求有所提高。

鉴于此,对于上海地区既有建筑的抗震缝的控制,建议按下列原则执行:

1、A类建筑(未抗震设防):按抗震鉴定标准执行

2、A类建筑(按92版抗规设计):应按原设计标准执行;

3、B类建筑(按03版抗规设计):砌体结构按原设计标准执行,混凝土结构的规则建筑按原设计标准执行,不规则建筑按13版抗规执行;

4、其他A、B、C类建筑:按原设计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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