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按规定的鉴定程序进行。

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经初步调查后确定。
3. 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
1)查阅图纸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验收文件、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等。
2)查询建筑物历史。包括原始施工、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
3)考察现场。按资料核对实物现状,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4)填写初步调查表,并宜按本标准附录A的格式填写。
5)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4. 详细调查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
1结构体系基本情况勘察:
1)结构布置及结构形式;
2)圈梁、构造柱、拉结件、支撑或其他抗侧力系统的布置;
3)结构支承或支座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
4)结构细部尺寸及其他有关的几何参数。
2)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
1)结构上的作用(荷载);
2)建筑物内外环境;
3)使用史,包括荷载史、灾害史。
3)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的调查与检测:
1)场地类别与地基土,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
2)地基稳定性;
3)地基变形及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
4地基承载力的近位测试及室内力学性能试验;
5)基础和桩的工作状态评估,当条件许可时,也可针对开裂、腐蚀或其他损坏等情况进行开挖检查;
6)其他因素,包括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水质恶化、土壤腐蚀等的影响或作用。
4)材料性能检测分析:
1)结构构件材料;
2)连接材料;
3)其他材料。
5)承重结构检查:
1构件和连接件的几何参数;
2构件及其连接的工作情况;
3)结构支承或支座的工作情况;
4)建筑物的裂缝及其他损伤的情况;
5)结构的整体牢固性;
6)建筑物侧向位移,包括上部结构倾斜、基础转动和局部变形;
7)结构的动力特性。
6)围护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调查。
7)易受结构位移、变形影响的管道系统调查。
5.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应以该层次安全性和使用性的评定结果为依据综合确定。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各分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和三个使用性等级,并应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步骤,从第一层构件开始,逐层进行,
6. 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过程中,当发现调查资料不足时,应及时组织补充调查。
7. 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应按每一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进行,且评估结果应以不同的适修性等级表示。
8.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工作完成后,应提出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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