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安全检测鉴定资料可以弥补缺少设计和施工资料的房屋完成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还可以帮助此类建筑后期补办房屋产权登记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结构工程验收合格的条件为具有完整的施工验收资料和实体检验符合有关规定。然而在我国不少城镇中存在一定数量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资料不全、甚至缺失便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此类房屋建筑会影响其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办理或补办各种相关手续(房屋产权登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时,需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结构鉴定房屋的结构安全可靠性和主要使用功能,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由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资料不全,甚至缺失便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其原因多是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缺少必要监管。因此,其中一部分可能存在着结构安全性和抗震性能不满足要求的问题,需要通过结构检测鉴定来确定建筑物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具体要求如下:

(1)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应包括建筑工程基础及上部结构实体质量的检验与评定;当检验难以按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时,则应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

(2)建造在抗震设防区缺少施工验收资料房屋的鉴定,还应进行抗震鉴定。

1.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的施工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结构不存在过大变形、损伤和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情况,其实体工程质量检测可仅抽取少量试样。当抽样检验结果满足相应专业验收规范规定时,可评定为施工质量合格;当抽样检验结果不满足相应专业验收规范规定的,应按本条第2款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评定。

(2)对于结构存在过大变形、损伤和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实体质量的检测内容、抽样数量和合格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2.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房屋的施工质量评定,应以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实体质量的检测结果为依据进行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抽样检验合格;或虽有少数项目不合格,但已按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采取了技术措施予以整改;整改后检验合格的建筑工程,可评为质量验收合格。

(2)对实体质量检测结果为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则应根据详细调查、检测结果,对承重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与抗震能力进行验算和构造鉴定。

3.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结构,其安全性鉴定与抗震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依据调查、检测结果进行建筑结构可靠性和抗震性能分析,并兼顾建筑物结构的缺陷和损伤现状对结构安全性、抗震性能及耐久性能的影响。

(2)当按本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对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时,应以au级和Au级为合格标准。

(3)应按结构体系、结构布置、结构抗震承载力、整体性构造等进行分析,给出抗震能力综合鉴定结果。

(4)当未经竣工验收房屋满足本标准au级和Au级标准和抗震能力综合要求时,应予以验收;当不满足au级和Au级标准或不满足抗震能力综合要求时,应进行加固处理,并应对加固处理部分重新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与抗震鉴定。

我国现存大量未经最终竣工验收的房屋投入使用,当需要补办房屋产权登记、房产证等时,由于缺少设计与施工过程中相关资料无法证明其施工质量,故部分省市建筑主管部门规定要求该类建筑需进行质量检测鉴定,就是指当因为设计与施工资料缺失而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及相关证件时,检测鉴定报告,可充当部分缺失资料确保建筑结构的质量安全。该规定还应与当地建筑主管部门进行联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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