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构应该具备的一些基本规定

1.为在工程建设中贯彻落实建筑方针,保障工程结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满足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和绿色发展需要,制定本规范。

2.工程结构必须执行本规范。

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4. 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够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期间预期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应保障结构和结构构件的预定使用要求;3应保障足够的耐久性要求,

5. 结构体系应具有合理的传力路径,能够将结构可能承受的各种作用从作用点传递到抗力构件

6. 当发生可能遭遇的爆炸、撞击、罕遇地震等偶然事件及人为失误时,结构应保持整体稳固性,不应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当发生火灾时,结构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承载力和整体稳固性。

7. 根据环境条件对耐久性的影响,结构材料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8. 结构设计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结构方案;

(2)作用的确定及作用效应分析;

(3)结构及构件的设计和验算﹔

(4)结构及构件的构造、连接措施;

(5)结构耐久性的设计;

(6)施工可行性。

9. 结构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施工过程应采取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10.结构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应定期检查结构状况,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维修。严禁下列影响结构使用安全的行为:

(1)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擅自改变结构用途和使用环境;

(2)损坏或者擅自变动结构体系及抗震设施;

(3)擅自增加结构使用荷载;

(4)损坏地基基础;

(5)违规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6)影响毗邻结构使用安全的结构改造与施工。

11. 对结构或其部件进行拆除前,应制定详细的拆除计划和方案,并对拆除过程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制定应急预案。结构拆除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再生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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