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中对整体连接构造以及易倒塌部位的要求,以及第二级鉴定时的承载力验算要求

4.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着重检查下列要求:

(1)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交接处应有可靠连接,不应被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削弱;乙类设防时,尚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和下表检查构造柱设置情况。

(2)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木龙骨顶棚。

(3)装配式混凝土楼盖、屋盖(或木屋盖)砖房的圈梁布置和配筋,不应少于表5.2.4-2的规定;纵墙承重房屋的圈梁布置要求应相应提高;空斗墙、空心墙和180mm厚砖墙的房屋,外墙每层应有圈梁。

(4)装配式混凝土楼盖、屋盖的砌块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其中,6~8度时内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与配筋应分别符合下表中7~9度时的规定。

5.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较好;当为马牙槎砌筑或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10皮砖(中型砌块每道水平灰缝)500mm应有2φ6拉结钢筋;空心砌块有钢筋混凝土芯柱时,芯柱在楼层上下应连通,且沿墙高每隔600mm应有φ4点焊钢筋网片与墙拉结。
2)楼盖、屋盖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楼盖、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表525的规定;
2混凝土预制构件应有坐浆;预制板缝应有混凝土填实,板上应有水泥砂浆面层。
3)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可无圈梁;
2)圈梁截面高度,多层砖房不宜小于120mm,中型砌块房屋不宜小于200mm,小型砌块房屋不宜小于150mm
3)圈梁位置与楼盖、屋盖宜在同一标高或紧靠板底;
4)砖拱楼盖、屋盖房屋,每层所有内外墙均应有圈梁,当圈梁承受砖拱楼盖、屋盖的推力时,配筋量不应少于4φ12
5)屋盖处的圈梁应现浇;楼盖处的圈梁可为钢筋砖圈梁,其高度不小于4皮砖,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5,总配筋量不少于表524-2中的规定;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或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中的配筋加强带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与纵墙圈梁有可靠连接的进深梁或配筋板带也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
6.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着重检查下列要求:
1)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应有锚固。
2)出屋面小烟囱在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应有防倒塌措施。
3)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
7. 楼梯间的墙体,悬挑楼层、通长阳台或房屋尽端局部悬挑阳台,过街楼的支承墙体,与独立承重砖柱相邻的承重墙体,均应提高有关墙体承载能力的要求。
8.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尚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现有结构构件的局部尺寸、支承长度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和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及支承跨度大于5m的大梁的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距离,789度时分别不宜小于08m10m15m
2)非承重的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78度时不宜小于08m9度时不宜小于10m
3)楼梯间及门厅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在砖墙转角处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490mm
4)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和水箱间等小房间,89度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门窗洞口不宜过大;预制楼盖、屋盖与墙体应有连接。
2)非结构构件的现有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墙与两侧墙体或柱应有拉结,长度大于51m或高度大于3m时,墙顶还应与梁板有连接;
2)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低于M25且厚度为240mm时,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于05m;对刚性结构房屋的封闭女儿墙不宜大于09m
9 第一级鉴定时,房屋的抗震承载力可采用抗震横墙间距和宽度的下列限值进行简化验算:
(1)层高在3m左右,墙厚为240mm的普通黏土砖房屋,当在层高的1/2处门窗洞所占的水平截面面积,对承重横墙不大于总截面面积的25%、对承重纵墙不大于总截面面积的50%时,其承重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的限值宜按表5.2.9-1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时,应按表中数值采用内插法确定;其他墙体的房屋,应按表5.2.9-1的限值乘以表5.2.9-2规定的抗震墙体类别修正系数采用。
(2)自承重墙的限值,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值的1.25倍采用。
(3)对本标准第5.2.7条规定的情况,其限值宜按本条第1、2款规定值的0.8倍采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和水箱间等小房间,其限值宜按本条第1、2款规定值的1/3采用。
注:(1)L指240mm厚承重横墙间距限值;楼盖、屋盖为刚性时取平均值,柔性时取最大值,中等刚性可相应换算;(2)B指240mm厚纵墙承重的房屋宽度限值;有一道同样厚度的内纵墙时可取1.4倍,有2道时可取1.8倍;平面局部突出时,房屋宽度可按加权平均值计算;(3)楼盖为混凝土而屋盖为木屋架或钢木屋架时,表中顶层的限值宜乘以0.7。
10.多层砌体房屋符合本节各项规定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且要求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房屋高宽比大于3,或横墙间距超过刚性体系最大值4m。
(2)纵横墙交接处连接不符合要求,或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的75%。
(3)仅有易损部位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
(4)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
3.2 第二级鉴定
11.A类砌体房屋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根据房屋不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
12.A类砌体房屋的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分别计算。当最弱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最弱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或最弱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大于等于1.0时,应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小于1.0时,应要求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3.现有结构体系、整体性连接和易引起倒塌的部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但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均超过或其中一项超过第一级鉴定限值的房屋,可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
14.现有结构体系、楼(屋)盖整体性连接、圈梁布置和构造及易引起局部倒塌的结构构件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房屋,可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
15.实际横墙间距超过刚性体系规定的最大值、有明显扭转效应和易引起局部倒塌的结构构件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房屋,当最弱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小于1.0时,可采用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
16.房屋的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明显不均匀,或7、8、9度时房屋的层数分别超过六、五、三层,可按本标准第5.3节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可按本标准第5.2.14条的规定估算构造的影响,由综合评定进行第二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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