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作用效应应通过考虑了力学平衡条件、变形协调条件、材料时变特性以及稳定性等因素的结构分析方法确定。
2. 结构分析采用的计算模型应能合理反映结构在相关因素作用下的作用效应。分析所采用的简化或假定,应以理论和工程实践为基础,无成熟经验时应通过试验验证其合理性。分析时设置的边界条件应符合结构的实际情况。
3. 结构分析应根据结构类型、材料性能和受力特点等因素,选用线性或非线性分析方法。当动力作用对结构影响显著时,尚应采用动力响应分析或动力系数等方法考虑其影响。
4. 当结构的变形可能使作用效应显著增大时,应在结构分析中考虑结构变形的影响。
5. 结构上的作用根据时间变化特性应分为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其代表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
(2)可变作用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
(3)偶然作用应按结构设计使用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6. 结构上的作用应根据下列不同分类特性,选择恰当的作用模型和加载方式:
(1)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2)固定作用和非固定作用;
(3)静态作用和动态作用。
7. 确定可变作用代表值时应采用统一的设计基准期。当结构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不是50年时,应按照可靠指标一致的原则,对规范规定的可变作用量值进行调整。
8. 对于结构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而规范未规定的各类作用,应根据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设计基准期和保证率,确定其量值大小。
9. 生产工艺荷载应根据工艺及相关专业的要求确定。
10.结构作用应根据结构设计要求,按下列规定进行组合:
(1)基本组合:
(2)偶然组合:
(3)地震组合:应符合结构抗震设计的规定;
(4)标准组合:
(5)频遇组合:
(6)准永久组合:
11. 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将所考虑的各种作用同时加载于结构之后,再通过分析计算确定。
12当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简化为单个作用效应的组合时,作用与作用效应应满足线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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