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能否调整工程价款?

一、什么是固定总价合同?

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中一般会对建设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进行约定,一般分为三种: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其中固定总价也叫做包干价、包死价、闭口价等,指合同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和风险范围内,工程量和价格不允许调整的一种计价方式。  

二、固定总价合同是否一定不能调整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不变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和风险范围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量与价的风险或获利全部由承包人来承担或受益,包括投标时的报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的涨跌、不平衡报价的收益等。

如果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发生了变更、有增减项,或者价格涨跌超出了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等,是可以对固定总价进行调整的。  

所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固定总价进行计价的,应当明确施工范围和风险范围,同时约定施工范围和风险范围之外的价格调整办法。 

三、固定总价合同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调整价款?     

1、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条件发生变更,造成工程量发生变更,或价格涨跌超过风险范围等,应当调整工程价款。   

固定总价不变的前提是施工范围、施工条件等不发生变化。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内容发生变更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是非常常见的情形,如果发生了工程变更,造成了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那么工程价款应当相应作出调整,才符合公平原则。

另外由于建设工程工期较长,施工过程中会遇到材料、设备的价格涨跌,会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也会遇到一些国家政策性的调整。当材料、设备的价格涨跌超出风险范围的,或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国家政策的调整时,应相应调整工程价款。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中途退场时,可以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的固定总价合同,是以承包人完成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为基础的,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场,则项目为未完工的工程,那么从公平角度出发,如果再适用原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显然是不合适的。  

此种情况下,应当以什么计价方式去计算工程款呢?在实务中,大多数采用的是“按比例折算”的方式来计算已完工的工程价款。即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计价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

另外在实务中,在承包人中途退场的情况下,要明确退场是否是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如果是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双方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协商,共同分担损失。

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归责于发包人,如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按照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将对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重新调整,据实结算。

若因承包方原因导致中途退场的,则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采取不利于承包人的计价方式,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计价方式,但发包方有权提出反诉追承包人的究违约责任,或要求在工程款中抵扣违约金。

3因地勘资料不完善,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时,可以调整工程价款。   

一般来说地勘资料是发包方提供的数据,准确性应由发包方负责。若因发包方提供的地勘资料不详实、不完善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时,此时因地质条件导致工程量增加的风险,应当由发包方来承担。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发包方在订立合同时处于强势地位,一般都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资料信息是真实、准确的,承包人应当进行现场勘查,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决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该合同条款的约定,实际是把地勘的风险转嫁给了承包人,不符合行业惯例,也违反公平原则。此条款的效力在实践中也是存在争议的,大部分的意见倾向是认定无效。  

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延误期间人、材、机价格上涨的,可以进行工程价款的调整。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延误期间人、材、机价格上涨的,上涨的差额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因发包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不属于承包人可预见的风险范围,应当调整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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