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有效性的判定

所谓黑白合同,即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两份施工合同,一份是经过招投标签订的中标合同,即为白合同。另一份是双方另行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合同,即黑合同。

如另行签订的合同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未进行变更的,则视为白合同的补充合同,而不能称之为黑合同。

关于黑白合同的合同效力问题,一般情形下,如果白合同没有违反《民法典》、《招标投标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白合同一般是有效的。那么白合同是否绝对是有效,黑合同是否绝对是无效?要从黑白合同形成的顺序,以及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

如果白合同在前,黑合同在后,则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黑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之规定而无效。

如果黑合同在前,白合同在后,则黑白合同均归于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5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与中标人在招标之前就进行了实质性内容的谈判,并且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的,此合同或者协议必然无效。因双方事前签订了合同,必然导致招标人与中标人或中标人与中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所以白合同也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归于无效。

 二、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

对于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招投标,双方为了办理有关手续而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并签订相对应的白合同,以应付主管部门检查。此情况下的白合同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当事人签订白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故白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的意思范围,即用以办理有关手续,而不应直接以之作为结算等的依据。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黑合同是否有效,则应看其是否存在《民法典》合同无效事由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合同无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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